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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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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支持道德法,不论这种解决办法导致的后果多么不同。
比如说,有人或许主张,在这类冲突的情况下,人类的法律
当然无效,从而百姓必须守法的道德义务也就因此免除。在
另一方面,或许有人会说,这是必须留待上帝和不公正的统
治者去解决的问题,可是百姓的义务仍然是单纯的服从而已。
显然,在不同的时代,可能还有许多其他的意见被人提出,
而且多少具备了一些逻辑与权威。但一般来说,关于这两种
法律的理论,从古希腊到如今,已经在西方法理学中受到反
复的讨论,主要是以“属于自然的法律”(law                 of  nature)或“自
然法”(natural   law)的观点,它被认为包含着层次较高的规范,
不论是上帝的指示或世间的自然规则。这项学说,在许多不
同的时代,特别是今天,被用来和人类“自然权利”的观念
连结在一起,在美国与法国革命后的民主思想中扮演了极为
重要的角色。
      第三,有一种看法认为法律和道德在各自领域中都是绝
对自主的,因此除非是在自己的领域内,否则没有一个可以
用来解决效力的问题。这种理论,目前一般被称为“法律实
证主义”(   legal   positivism)。它坚信法律上各种规定的效力,
可以只根据法律规范来决定,正如道德的效力,一定要援引
与道德系统有关,而且是必要、恰当的规范才能确定。支持
这类观点的人,通常以实际的眼光来看道德法,认为它立足
所在的基础是功利、权宜、传统或社会习俗等一类的原则。
对他们来说,这两者之间的任何冲突,都不致影响人为法律
的效力,或改变法律上服从的义务,虽然它会引起一项道德
问题,就是这种法律是否应该修改?在某些极端的例子里,法
律与道德责任之间冲突的解决或许要根据个人良心的指引以
及他抗拒这种被他认为与道德上“正当”及“公平”相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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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律的勇气。
        在其次的两章里面,我们计划详细考察关于自然法与法
律实证主义这两种相反的理论,包括它们的背景及牵连关系。
至于法律与道德共同性的问题,则留到以后在黑格尔哲学中
再作讨论,因为它是这种理论在近代能够引人注意的主要形
式。
     【注释】
    01。  见第四章
    02。 这种看法,当然并没有被4、5 世纪的雅典全部接受。因此在Sophocles 所著的Ant
        igone。中就承认一种高于人为立法的法律存在,但是这两者间的冲突,除了看作人
        生中悲剧的象征外,实在无法解决。
    03。 这与当代若干学者所倡“不服从法律的义务”(obligation   to       disobey  thelaw)大不相
         同,他们认为百姓的抗命是正当的。Walzer,Obligations(1970)。
    04。  大法官帕克在有关新闻记者能否拒绝泄露消息来源的案件中提出的问题,由这个观
         点来看似乎过分武断。“假如你像任何公民一样以普通的方法尽自己的义务,”帕克
         质问,“并把国家的利益置于其他诸李之上,你怎能说,这是你的耻辱?”
    05。 Patrick   Devlin;  The  Enforcemeat  of  Morals(1959);H。L。A。Hart;Law;Liberty  and  Mor
        als(1963)。
    06。  现行的The    Divorce  Reform   Act,1969,已把离婚惟一的原因归答于婚姻发生了无
         可弥补的裂痕,但是法院一定要确证那项情况与过去法律中规定的“婚姻犯罪”相
        似,或是双方经过同意已经分居了两年,或是未经同意但已分居了五年,才认为合
         乎离婚条件。Freeman(1971)C。L。P。178,191。
    07。 Gollins   v。  Gollins(1964),A。C。644。
    08。  Show   v。Director  of  the  Public  Prosecutions(1962);A。C。220。;Knuller  v。D。P。P。(1972)2
        ALL   E。R。898。
    09。 Barbarn   Wootton;Diminished    Responished;Law   Quarterly  Review;  vol。76(1960);p。22
        4;M。Ancel;Social    Defence;Law   Quarterly  Review;vol。78(1962);p。491。
    10。  1957 年的 Homicide  首先将“限制责任”(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的抗辩引进英
         国,根据这个理由,精神异常但心神尚未完全丧失的被告在判决时可能由谋杀罪变
         为过失杀人。
    11。  Sweet   v。Parsley(1970)A。C。132。
    12。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Smith(1961)A。C。290。1967 年的 Criminal  Justice  A
        ct  已经修正,准许以被告实际的“意图”或“预见”作为证据。Hyam              v。D。P。P。(197
        4)2   All。E。   R。41。
    13。  它的起源,也许部分出自对人类行为的决定论,另一部分则是因为精神健康或精神
        疾病很难赋予科学而客观的定义。
    14。 H。L。A。Hart;Punishment     and  the  Elimination  of  Responsibility(1962);The  Morality  o
        f  The  Criminal  Law(1965)
    15。 Law    Quarterly   Review;vol。76(1960);p。239。

第四章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关于法律可分两类的概念—一种纯粹建立在人为的权威

                                                                             … 53 … 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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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之上;另一种则以上帝或自然为起源因而享有超越人为立法的
地位—有一段漫长而坎坷的历史,而且在20 世纪依然颇具影
响力。的确,由 19 世纪到今天,科学与工艺的进步,对于实
证主义的兴起与自然法观念的受排斥有很大的影响,可是近
代历史上的各种动乱、革命、战争与凶残野蛮,以及它们与
那些技术方面进展—这些进展对残忍专制政府的帮助,不下
于,若不超过对人类幸福的增益—的密切关联,也导致了自
然法思想的复苏。
      本章的目的,是简单地探讨自然法思想在过去的意义,
概述它在目前呈现的形式,以及设法估计它对近代世界法律
问题能作的贡献。
自然的意义
      在早期的社会和早期的文明中,自然世界不论有没有生
命,与人类和人类事务构成的世界间,并没有明显的区分。
上帝和超乎自然的神灵指示着,倘若不是实际转化为治理宇
宙间任何事务—包括世间的人类与人类事务—的权力和力
量。在支配自然世界的物理法则和众神或是他们在世间的代
理为决定人类社会秩序所作的旨令间并没有任何区别。诸神
或超自然的力量统制万物,它的存在显示于停止或改变事物
正常的物理程序,像是倒置昼夜,或改变天体运行的轨道,
对于人类事务的干预,如改变战争的结果,毁灭统治者、帝
国和民众,建立一个国家而推翻另一个国家,以天谴纠缠一
个民族或个人,使人败亡或复生。
      这种想法,若按我们的了解转换为现代术语,不窗是说
自然与超自然互相对立,它不但次于后者,而且不断受后者
的控制,迎合后者反复无常的意志。举例来说,太阳的自然
性质是按某种规律升起并旋转,可是假若上帝愿意,他可以
扰乱这项自然程序,使太阳静止以达成他的特殊目的。因此
自然充其量只是对于事物以及人类的发展与行动所能寄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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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正常期望,可是,由于超自然在任何阶段都可能介入,只有
仰赖这种超自然的力量与神灵,才能就上帝与人奏事务的演
变找到真正的解释。
      曾经大多数人对自然的了解不出于前述一般用语所描绘
的范围,例如,即使是中国人,尽管他们在文化与文明方面
有着极高的发展,而且绵延了许多世纪,依然未曾获得宇宙
自然界乃由固定物理法则支配的观念。中国人不接受拟人化
的神圣立法者,不相信他可以为宇宙与人类制定法规,但偏
好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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