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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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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到了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我的“老对手”小夏。他的“随身物品”吓了我一跳——一大摞票据,估计有数千张之多!    
    “主持会议”的仍然是白云。她说,工行方面新提交了一份证据,是关于牡丹交通卡成本的,今天的目的是把这一证据让上诉人看看。    
    天,我不是搞财会出身,我也不是审计人员,拿来高高一摞票据,我从何处入手?我说,那一大摞票据我不看了,我也看不懂。    
    “那你看看这张。”白云递过来一张大一些的票据。    
    我拿过一看,是张发票,上面在单价一栏里,写的是3080元。它表明,工行买进牡丹交通卡,每张价格是3080元。这个数字后来轰动一时,《北京晚报》还用这个数字做了一个巨大的标题。    
    说实话,我对这张发票的真假无从辨别,对上面的金额也难置可否。我只扫了一眼发票,就递了回去,并说了我的看法:“我从来不否认卡片有成本,但只要收费就必须报价格管理部门审批。”    
    这是一句非常原则的话,也是一句很笼统的话。换句话说,我并没有认可这张发票,我也有点“王顾左右而言他”之意。同时我还指出,这张发票的提交超出了举证期限,不应对此进行质证。末了,我还在高秀丽的记录上,补写下这样一行字:“这一证据的提出超过了举证期限,我对此持保留态度。”白纸黑字,有据可查。但后来的二审判决书上出现了这样的文字:“二审审理中;工行北京宣武支行与工行北京分行提供证据证明牡丹交通卡的制卡成本为每张3080元;喻山澜对制卡成本没有异议。”我对这样不顾事实的表述多次表示了不满,即使是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    
    我的看法是有依据的,正如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早有此规定。证据这东西,想提交可以,不想提交也行。想提交,就要照规定办,不能超过举证期限;不想提交倒也简单,自己放弃举证的权利,落个“举证不能”的后果罢了。    
    工行向法庭提供的这张发票上显示的牡丹交通卡的进价是每张3080元,后来我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4年前,在李海泉诉北京工行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工行提供的发票单价就是3080元。当时工行向法庭表明卡的价格是为了说明自己发卡工作投入巨大,如将240万张侵权卡收回销毁将损失7392万元!我越发感觉奇怪:北京工行在采购牡丹交通卡时,4年前的进货价与4年后的进货价居然一分不差!在这几年间,好些款小汽车的价格下降了将近一半,电脑售价总体上早已下降50%以上,数码相机、MP3、彩屏手机……哪一种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的价格不是在下跌?甚至可以说,除了房价,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在往下走,为何牡丹交通卡的价格那么坚挺不动?在股市上,有人坐庄,能够在高位支撑股价,任凭大盘下跌,庄家的股票走势却相当平稳。可是,牡丹交通卡的价格毕竟与股市坐庄风马牛不相及啊!    
    质证快结束时,审判长出现在会客室。他在我身后踱着步,忽然问了一句:“你们双方认为还可以调解吗?”    
    工行的代理人望着我,显然是想听我的回答。    
    “事情已经到了今天,不可能再调解了。”我平静地说。    
    “那就等着判吧。”审判长说完,离开了会客室。    
    “等着判吧”,这半年多来,这4个字常常萦绕在我的耳边。同事问我案件的进展情况,我说,等着判吧;媒体同仁问我,我也只能说,等着判吧。    
    已经等了8个月,再等等又何妨?相思之苦我体味过,寻找之苦我经历过,等待之苦我也碰到过。等吧,一切都在时间中诞生,一切都在等待中来临。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和谈两次崩无奈理还乱(1)

    一般而言,一场官司不外两个结果,胜或者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和解。对于本案来说,我一直是反对和解的。    
    2004年4月15日宣武法院立案后,北京工行和宣武支行的两位领导就到报社找到我,希望能和解。他们对我说,打官司劳民伤财,不如你撤诉,我们之间“什么都好说”。    
    我对他俩的好意都表示感谢,同时也婉拒了他们撤诉及补偿的要求。    
    为什么?    
    登录工商银行总行的网站,你会发现,工行发行的牡丹卡真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牡丹国际信用卡、牡丹贷记卡、牡丹专用卡、牡丹智能卡、牡丹国际借记卡,等等,且每种卡都可以细分。就牡丹贷记卡而言,可分为个人金卡、个人普通卡、商务金卡和普通商务卡等几种,个人金卡可再分为主卡和副卡……如此众多的信用卡,它们各自的补卡费是多少钱?该网站里的“牡丹卡业务收费标准”一栏里清楚无误地标明,80%以上的卡补发新卡手续费都只有区区5元,另有几种是20元,还有几种是40元,这也是最高的价码。为什么惟独牡丹交通卡的补办费用远远高出所有的“兄弟姐妹”,达到100元?我认为,除牡丹交通卡之外的所有卡都是市场化发行,惟独交通卡是依仗北京市交管局的行政命令发行,且独家垄断。垄断能够带来最大的利润,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北京工行干起了独此一家别无分号的买卖,自然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就是问题的本质。    
    我对垄断经营一向深恶痛绝。    
    1990年,我从北京广播学院毕业分配至《中国工商报》,一直从事着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主题的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垄断经营在内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我报道的重点,也是我编辑工作的重点。    
    1996年,北京市大兴县(现大兴区)星城商厦举行有奖销售奖汽车活动,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以《有奖销售奖汽车 是耶非耶》为题进行了披露。随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该商厦停止有奖销售行为。    
    2002年,闻名遐迩的浙江小百花越剧院团被越剧《西厢记》的改编者曾昭弘告上法庭,被诉侵害著作权。曾昭弘的律师黄振兴告诉了我这一消息,我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使这一事件引起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曾昭弘最终也得到了赔偿。    
    2003年,济南市实行“报废汽车定点回收”,此举被指称为行政权力与商业机构的“勾结”,此行政垄断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以《这是不是行政垄断》为题进行了述评。    
    2003年10月,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与一承租户签订合同引发纠纷。该合同全面规定承租方的义务,对自己的义务则一笔带过。我以《这是不是“霸王条款”?》为题作了深入的分析。    
    2003年12月,《北京娱乐信报》举办有奖征订活动,凡订报户可以参加奇瑞QQ汽车的抽奖,此举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我的报道标题直截了当:《订报纸奖汽车,违法》。    
    与此同时,我也用评论的笔,抨击垄断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004年,深圳爆发了“银行卡刷卡费风波”,众多商家因觉得刷卡费率太高而拒绝接受银行卡。深圳市十几家银行都委托银联一家出面与零售商签署银行卡刷卡费支付协议,后来深圳市银行同业公会又单方面拟定《深圳市特约商户类别细分》。银联这种“统一价格”之举实际上就是一种垄断行为。对此我写文章评论道:“都是垄断惹的祸。”    
    不仅如此,政府也搞垄断。若干年前,黑龙江省双城市政府与双城雀巢公司签署协议,由雀巢公司拿出3000万元收购该市奶源基地,双城地区所产鲜奶全部卖给雀巢公司,不允许外地企业来本地区收购。2004年,一些奶农终于忍无可忍,闹出了风波。对此,我写文章直言:政府不能靠行政手段搞垄断。    
    同样在这一年,电影《十面埋伏》上映。有报道说,有关管理部门为了让这个影片没有竞争对手,竟然利用行政权力发文,要求延期进口影片,“以对国产电影加以保护支持”。我对此议论道:“《十面埋伏》也搞不正当竞争”。    
    几年前,“红顶商人”在安徽芜湖大行其道,市委书记长期担任奇瑞汽车公司的董事长,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也在企业任职。当地有的领导还对官商合一的“芜湖模式”自我欣赏。新华社记者对此作了报道,我有感而发,写了一篇《“垄断高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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