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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乱糟糟的马路市场。哪条路通向一中院?我不知道。向几个路人打听,仍然不得要领。此时已经8点45分了。
一通打听,一阵忙乱,总算驶上了一条宽一些的路,路边的牌子上写着“京原路”3个字(几个月后,我又一次来到这里,走进了新华出版社的大门)。走到路的尽头,终于看到一幢似曾相识的大楼——京燕宾馆。大约七八年前我报道全国政协会议时,曾到这家宾馆采访过工业界的委员。至此,我才辨明了方向。约9点05分,我终于赶到了一中院南边的停车场。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中院发传票质证留遗憾(2)
一中院的大楼建成没几年,显得比较新。大门右边有一武警站岗,神情严肃。在这位武警身后的墙上,挂着一块铜牌,上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个大字。
一中院靠近石景山游乐园,左与北京市检察院为邻,右边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坐南朝北,北临长安街的延长线——复兴路。北门专供法院的车辆出入,西门才向当事人开放。
我到达大门口时,这里已经聚集了好几十人。他们中大约有一半是在一审中输了官司不服气的——就像我现在一样——另一半则是赢家。但所有的人脸上都显得比较平静。看来,大家都在理性维权。
大门左边的传达室里则人声嘈杂,几个人正与工作人员交涉,大约是想进大门。我出示传票后,很快就拿到一张进门条。
经过安检,我来到5号法庭。
此时,合议庭3位组成人员都已就坐,审判长端坐正中,他的左边坐着我的案件承办人白云,书记员高秀丽也在场。被上诉方的3位代理人也已入座——不知为什么这次只来了3位。
仍是照例问一番姓甚名谁,然后进入正题。我从皮衣口袋里掏出准备好的材料,开始谈上诉理由:首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虽然上诉人在补卡通知单上签了名,与被告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根本不像一审判决所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这说明一审法官对牡丹交通卡的性质及其发卡方式的认识出现严重错误。
我解释说,牡丹交通卡是北京市交管局与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的、方便对驾车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刷卡处罚的一个载体,驾车人必须拥有并必须在驾车时携带,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发行牡丹交通卡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工商银行独家获得发卡权,由此形成垄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只能在被上诉人拟定的补卡通知单上签名,这显然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
从判决书来看,一审法院对原国家计委等4部委制定的《集成电路卡收费与管理办法》显然并不持异议,而只是认为“1999年第二被告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成本等实际情况定价之行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注意,是当时的“法律法规”)。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办理补卡的行为发生在去年,理应按已经生效的《管理办法》执行,其自制的收费标准自然失效。
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由于合同本身是基于行政命令出现的,同时又带着浓厚的垄断色彩,原告并非自愿签订,因该合同而派生的收取100元费用的规定也于法无据。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来判决上诉人败诉是错误的,应该根据《管理办法》来判。
“总之,两被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凭借自己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的垄断地位强行收取高额补卡费用,实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希望二审法院能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做法,公正判决。”我大声说。
宣武支行的代理人仍是一言不发,因为她们一切听从分行。北京分行的代理人则老调重弹。最后他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法院能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在法庭上说,工行发卡及补卡的行为都是垄断经营,是交管局对其的行政委托直接造成垄断经营的出现。由于交管局让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人手一张牡丹交通卡的要求只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眼下还不能起诉。但我听说北京市人大正在着手制定新的法规,今后,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被起诉,也就是说,“红头文件”也可以被起诉。到那时,如果交管局还不改变其委托一家银行发行牡丹交通卡的做法的话,我将去起诉交管局。况且,我听说交管局还要就这100元与北京工行分成。
这时,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出现了。审判长问分行的代理人:“你们收这100元钱,要不要与交管局分成?”
这位代理人说:“应该要分成,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听到这里,我开始高度警惕。此说如果属实,情况将变得严重起来。交管局是行政执法部门,是依靠财政拨款,也就是纳税人的钱在运转。交管局无权再通过委托发行牡丹交通卡之类的业务取得经济利益,特别是当这种经济利益涉嫌不当得利时!
然而,我手里没有证据。一个月后,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也开始对此进行质疑。
开庭询问的时间不长,约40来分钟。最后,审判长说:你们双方如果有什么新的证据,请在5天内向法庭提交。
我们都答应了,并在一张纸上签了字。这张纸上说,今后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把判决书送到指定地点的指定人员。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中院发传票质证留遗憾(3)
我原来以为,法官会很快作出裁决。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比较清楚,一审判决的无理性同样是显而易见的,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应该是在情理之中。实在不行,也可以发回重审。然而,又经过长达一个月的等待,仍然没有等到判决书,相反,等到了一中院的一个电话。
“喂,是喻山澜吧?你明天能来一下法院吗?工行方面提供了一个新的证据,我们想对证据进行质证。”12月初的一天,一中院的书记员高秀丽对我说。
“什么证据?”我问。
“好像是一张发票,用来证明牡丹交通卡成本的。”
“他们的证据提交得太晚了吧。记得上次开庭时审判长说过‘如有新证据5天内提交’的话。”我想到了举证期限的问题。“再说,明天我得上班、编版,可能没有时间去。”
“那你直接跟白云联系吧。”高小姐的协调工作遇到点儿小麻烦。
白云就是本案的承办人,是一位二十七八岁的姑娘,估计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一个月前开庭时我见过她。我打电话找到白云,把有关情况给她说了,最后决定了去法院的日期改在下周一下午两点。
第二天,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工行方面提交新证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本不应该再进行质证啊。于是,我又给白云打电话。白云不在办公室。她的同事问我有什么事情,我把有关情况说了一遍,并表示,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不该组织质证,下周一我可能不去了。
当然,我只是“吓唬吓唬”他们,我哪里敢不去呀。法官大人高坐大堂,当事人及律师都得俯首听命。虽然本不该如此,但现实就是这样。法官让我去,我不去可不是要“后果自负”吗?万一法官作出对我不利的判决,那可就悔之晚矣。
周一下午,我开上车赶往八宝山。这一次我没再走南五环,直接从公主坟过去。中午道路比较畅通。刚过一点半,我已经到了解放军总医院。此时,手机响了。
“喻山澜吗?你出门了吧?我们都等着你呢!”白云说。
哦,原来她怕我拒绝出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因为我说过,工行提供的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有规定,没有进行质证过的证据是不能采信的。“我快到了。”我有点不快地说。
来到法院的大门,高秀丽和白云都在大门口等着。她们把我领进大门,通过安检,来到一间会客室。“我们就在这里进行吧。”白云说。
我看到了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我的“老对手”小夏。他的“随身物品”吓了我一跳——一大摞票据,估计有数千张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