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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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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实行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中共中央的《决议》规定。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所有方针政策的确定,所有收购量和供应量,收购标准与供应标准,收购价格与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地方则在既定的方针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分工负责,保障其实施。”
  基于同样的理由,中共中央于1953年11月做出了《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12月批准了中央财委《关于目前副食品的产销情况及今后措施的报告》。1954年9月政务院第224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3年11月实行粮食计划统购统销。但1953年至1954年,以农户为单位,一年一定,购买余粮。部分乡村统购量超过了余粮,引起少数农民的不满,只得采取措施,进行返销。1955年起,执行定购任务到户(或到农业社)三年不变,其作法是,分户按田亩确定常年产量,按人口大小确定留粮标淮,每户常年产量,减去应留的口粮、种子、饲料,余粮卖给国家。“大跃进”期间,虚报产量,购粮过多,留粮过少,给农民生产带来困难。从1961年起,恢复定产、定购的办法,并提高统购价格。这之后。虽然根据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体制等具体情况作了一些修改、但这种以计划为基调的统购统销体制并没有变化,一直到1985年才最终废除。
  统购统销制度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强制性的经济政策,是国家对经济活动最为全面的干预。而“国家政权如此干预经济当然有其历史根源。解放后的国家政权在一定程度上仍将农民和农业经济视为主要的财政税收和军队士兵的来源,这方面它与旧的农业国相似。农业的剩余仍是农业外人口粮食的来源。然而新的国家政权对农村的提取率却高过过去的政权。从农业产出中直接提取的农业税税率差距不大,但征购的粮额却远高于过去。更重要的是,党政权力机构对农业经济的干预远远超过单纯的提取剩余,而是进而囊括了经济管理权和分配权”74。但由于这一政策人为地违背价值规律在农产品购销中的作用,存在诸如统得过死和强征强购等问题,“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影响和国家同农民关系的影响也是十分严重的”75。
  第三,“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是,实行严格的以城乡二元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历来是统治者控制臣民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它根源于一夫一妻制,最早的形式是家族碟谱。实行分封制以后,为了保证本诸侯国中臣民人数的稳定,就要对臣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需要户籍登记和管理,农奴家庭人口的申报与登记就是户籍制度的雏形。战国后期,随着领主封邑被废除,乡里制度的建立,户籍登记和管理与基层政权的建设联系在一起。到秦时,户籍制度作为封建统治者征收赋税、摊派劳役、加强社会经济管理的…种重要手段和依据被确定下来,成为了控制广大农民生活方式的一条严酷的绳索76。在清雍正年间,将丁税摊入田赋,户籍失去了征调赋税的意义。民国实行保甲制度时期,户籍主要用来抽征壮丁、管制人口和镇压人民的一种手段。从本质上来说,户籍制度是一种根植于农村自然经济和家族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到近代商品经济和城市化有了一定的发展规模之后,户籍保甲法便随之没落,自由迁居和大批人口流动成为历史的必然。然而,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由于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为了减轻城市人口压力,不得“不反历史潮流”而确定了限制流动迁徒的户籍制度77。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城乡户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严格的户口管理,切实做好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工作。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具体来说,新的户籍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1)它把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两大类,而一旦这种社会身份的确立,其后代子女均按照这一身份确定户口类别。该条例第10条第2款:凡没有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者,都不能由农村迁入城市。1964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每年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限制在城镇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五之内。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煤矿工人等配偶子女农转非,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2)新户籍制度与每个人的基本生活消费品定量配给相结合。拥有城市户口的人可以凭粮证和副食供应证等享受国家低价供给的各种生活必需品;而农村户口的拥有者不享受这些供给。客观上形成了吃商品粮和不吃商品粮的区别。(3)新户籍制度与国家垄断下的劳动人事制度相结合,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195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时规定》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甚至还规定临时工亦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工作。(4)新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结合在一起,确立了城乡完全不同的医疗、劳保、退休、住房、子女上学等福利保障制度。为城市居民提供各种优先权。
  也就是说,这种城乡二元格局的户籍制度将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明确区分开来,农村人口不经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不得变更农村户籍,与之配套的票证制度、人事档案制度及劳动用工制度和“公社制”紧密结合,把所有农民都置于强有力的行政控制之下,通过控制生活资源实现控制农民的社会流动。在这种户籍制度下,一个农村户籍的人要改变身份,大致有四种情况:一是进入国家举办的中等专业程度教育以上的学校,取得干部身份和城镇户口;二是“农转非”,因国家占用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或因直属亲属退休等原因,转为城市户口;三是因工作需要或表现好,按照国家每年分配的干部录用指标,将其转为干部;四是参军转业,或民办教师转公办。事实上,要符合这些条件是相当困难的。
  一般认为,“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城乡二元格局的户籍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出自奠定国家工业化基础的需要。在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下,只有以超经济手段,牺牲农民利益来为工业提供原始积累,扶植工业。具体做法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征收农业税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支撑工业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农业必须被高度重视,稳定农业劳动力队伍,发挥劳动力密集优势,阻止农民外流亦理所当然成为政策法规与行政手段。其二,人口多,加上工商业发展水平低,造成了就业的沉重压力也是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原因之一。1952年,城市待业人员达376。6万,待业率为13。2%,到1957年,待业率仍达5。9%。加之当时城市大多是消费型,生产能力极为薄弱,无法容纳农村劳动力,而在农村50年代即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都有一种进城谋生的欲望与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城乡开通,势必使城市不堪重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农民便被迫强制滞留在农村78。而且这种户籍制度所确立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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