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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乡镇落实减负政策不力,缺乏政治敏锐力,也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有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在获悉农民有请愿迹象后,不去做工作和采取退款等断然措施,而是找人急忙转移公私财产,自己也躲藏起来,不与农民见面。
6。6
4月11日至18日到宜章了解农民减负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月20日至29日到湘西了解农民减负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7
通过一系列的了解,我发现,湖南近年来在湘北、湘中和湘南及湘西都发生过影响较大的村民对抗基层党政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具体诱因各有不同。有的因为在上交提留时,发生了暴力行为或死人的恶性事件;有的是村民们认为农民负担太重,由少数人出面组织上访进而发生冲突;有的因村民选举时出现了“非法”的情况,村民们为要求行使“民主权利”而集体上访;有的是由于村民们认为村级财务不清,村干部有贪赃枉法行为而采取集体行动,等等。村民们提出相应的行动口号就是“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现就这类事件的原因、特征及对策分析如下:
第一,利益冲突是这些事件产生的最为直接的原因。这些事件直接的诱因,无论是经济上的(农民负担)、还是政治上的(村民自治),都反映了目前乡村社会存在的利益冲突状况。
一切利益冲突都与利益主体的分化和利益失衡有关。自改革开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家庭不再仅仅是消费单位,成为了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农民经济上相对的自由,其自主性行为不断加强。农民已不像二十年前那样惟命是从了,而是敢说敢为。这主要的是由于农民对自己的利益所在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这种认识和基于这种认识的自主行为,势必影响到乡村社会关系和乡村社会管理。同时,国家实行了“切块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县乡政府及其各部门也从单一的国家利益体系中分化出来。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各级政府机构臃肿,招聘和临时编制人员众多,行政经费入不敷出,由于县乡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还是农村的税赋、摊派收入,因此,当县乡政府的财政收入平衡处于巨大的压力时候,加重农民负担向企业和农民摊派转嫁财政危机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县乡级政府,面对的是分散而又数量众多的农村家庭经营的利益群体,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在不对称的信息状况下,他们有将权力和组织力量运用到极限的条件。由于政府处于权力的垄断地位,具有绝对权威信,作为政府人格化代表的各级官员也居于特殊的位置,手中握有对社会某一部分人行使的大权,而各类法律、行政、舆论监督机制对官员的约束作用又不强,从而使得行为不规范的官员们成本很低,收益很高。相反,高尚的行为却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变得成本高昂,收益极不确定。这种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分布,加上社会分配不公的刺激,基层党政干部个人修养不高等原因,造成乡镇干部会利用手中权力直接、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敲诈勒索,大吃大喝、假公济私等个体化的不规范行为泛滥。
但是,利益冲突并不一定会产生政治性的集体行动,只有当这种利益上的冲突以明确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一定的权威结构产生根本性冲击时,集体行动才得以发生。在目前乡村社会的权威结构中,存在着国家权威和基层党政的权威以及地方权威。在常态中,基层政权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其权威处于结构的核心位置,国家权威处于隐性,地方权威属于边缘的民间权威。由于基层党政存在大量的对农民利益侵害行为,基层政权的合法就会受到村民们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村民们的视野。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村民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于是,那些能将村民组织起来的地方权威就会迅速膨胀。尽管如此,要使具有制度性意义的权威结构产生动摇,需要有一定的启动因素,这些启动因素主要依赖于具体的诱发性事件。目前,农村最为常见的诱发性事件,墓层党政干部在行使职权时的采取暴力等失范行为或因此而产生了诸如死人等严重后果。湘中某县在收取农民的上交提留时,因搬一村民家的东西而发生争斗,导致村民在被打伤后自杀身亡,此事发生后,上千名村民到县政府要求给个说法,使县委和县政府有数星期都无法正常工作。祁东事件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可见,乡村社会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基层党政的行为失范并因此对乡村权威结构的冲击,是目前农村发生的村民对抗地方党政的群体性事件之根本性原因。
第二,制度性错位和地方权威的产生,是这类事件的一个显著特征。
这些群体性事件具有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组织性对抗,一般都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深入研究这些地方权威的产生过程及其在农村权威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可以进一步解释这些事件的发生。少数农民利益的“觉悟者”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交圈子内寻找几个志同道合者,以宣传党和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为形式,展开宣传发动工作,在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后,成立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而以具体的事件为由头采取集体行动。这些村民自发成立的组织大体上有“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减负监督组”,有的只称为“减负代表”、“减负骨干”,等等。这些组织一般较为神秘,就是同一组织也有不同的说法,很少见到有明确的组织文件,大都以口头的方式表述意见,不许作文字记录,也不设具体的职务,特别是负责人。目的是要做到“口说无凭”,“免得让人说在搞非法组织”。但事实上,这些组织内部还是较为严密的,从其活动中可以明显地感觉到有组织领导者的存在。我们在对湘中那起因死人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调查时发现,虽然出头露面是死者的亲属,而事实上从提出要求和组织村民到县政府吃喝都有“高人指点”,只不过与那些经过组织发动的自觉性组织不同的是,这些人大都是在幕后出谋划策的。这些被农民视为“好汉”、“高人”的农民利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主要是:年龄一般在30岁至45岁之间;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大都当过兵或在外打过工;还有少数党员或退休或已离职的村干部参与其中;家庭比较富裕,在当地可算中上水平。他们大都对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掌握地方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时的基本态度。这些组织的其他骨干在文化素质特别是家庭经济情况与这些组织领导者有一定的差别。
而造就这些体制外的农民利益代盲人,主要是由于制度错位。也就是说,当国家的正式制度无法满足村民的利益需求时,在地方权威人士的运作下,体制外的对抗性组织力量就会产生。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改体后,国家建立了以村民自治为主要目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的制度安排,体现了让村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它还是乡政府的行政工具,很难代表农民说话。农民缺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不仅如此,农民在寻求国家正式组织(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保护也十分困难。一般来说,农民认为县和乡镇级政府是他们合法权益的侵害者,于是,他们往往开始采取上访的形式到省市甚至中央去寻求保护。而事实上,只要不发生特别突出的事件,这些上级部门大都作些原则性的答复或批转到县乡政府处理。可那些基层政府是很难对自己或下属的行为作出正确的认识和估价,更不说有合理的处理了。有时反而引起他们采取不理智的过激行为对待上访者。同样,农民寻求法律保护也一样无效。近几年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了许多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者大都是以基层政府的身份出现的,在中国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法机关也是不能站在保护农民合法权利的立场来处理这类案件的。这不只是权大于法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这类案件关系到法院的利益。正如某县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所说,“法院如果要判政府收上交提留违法,那么它下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