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专利法详解-第7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疲鸷ε獬デ肭笤蛞艿剿咚鲜毙У南拗啤�
在数人共同侵害专利权的情况下,对每个侵权人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分别计算。也就是说,权利人对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届满。例如甲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乙实施专利,而且乙确实实施了该专利,专利权人得知了乙的侵权行为,但因专利权人与乙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而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乙。后来专利权人又发现了甲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对甲的诉讼时效期同从其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甲的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临时保护纠纷的诉讼时效
本条第二款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条款。
所谓临时保护,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付适当使用费的制度。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虽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没有涉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但是应当理解为只有在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够就合理使用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使用费,但是如果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只有等到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专利权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该诉讼时效的期间也是二年,计算方法有两种:一般情况下,时效的计算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相同,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特定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时效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之所以对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特别的规定,是因为这样的诉讼只能在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而发明专利从公布申请到授予专利权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对于在此期间使用发明而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如果按照一般情况那样规定以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显然不利于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针对这种现象,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以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时效。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实际上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了其发明,则依然以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来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诉讼时效计算方法实质上表达了以两者中后到期者为准的含义。这样的规定克服了原有规定的不足之处,能够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诉讼时效的理由
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制度之一,它纯粹以时间作为条件,构成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时效完成便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时效的适用或者更改时效期间。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有序进行。社会经济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各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促使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社会经济生活才能有序进行。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义务人长期不履行其义务,权利义务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社会经济生活就无法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因此有必要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在经过一定期间以后的法律状态。其次,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时效制度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规定了一段时间期限,在此期限内,权利人完全可以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再者,时效制度也便于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执法活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争议发生的时间已经相当遥远,就会给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和认定事实带来困难。时效制度使得执法机关可以相对比较及时地调查取证,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从立法上讲.根据立法渊源以及适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诉讼时效分为基本法上的诉讼时效和特别法上的诉讼时效。基本法上的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包括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专门适用于特种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时效期间为一年,适用于以下特殊法律关系:(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特别法上的诉讼时效是指由民商事法律特别规定,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基本法规定的一般时效的诉讼时效。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原专利法中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一般时效的规定相同,似乎没有重复规定的必要,然而对专利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来说,由于存在特殊情况需要作出特殊的规定,因此在专利法中保留本条还是必要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以及关于免责行为的规定。
一、概述
本条属于例外条款,规定了专利权行使的若干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构成了对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具有排他性。原则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他人均不得擅自实施其专利,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侵犯。但是,国家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我国专利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上述立法宗旨出发,专利制度需要兼顾专利权人、专利技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求是专利制度达到最佳的社会效益。从这一意义出发,本条规定与专利法第六章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有一定联系。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的利益;专利权适用的例外条款是为了防止专利权的行使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的关系。两者都是对专利权的限制,都是为了使专利制度产生最佳的社会效益。
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和社�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