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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详解-第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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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本条的规定,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使用法律问题的若于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要点是:
(1) 提出申请的主体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专利权行为的请求应当向有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3)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所提出的理由中应当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具体说明。
(4)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5)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
(6)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7)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在上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8) 人民法院诉前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最迟不得超过5日。换句话说,在开始执行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时不一定需要通知被申请人。
(9)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0)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的15日之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11)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
(12)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13)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为本条规定的施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规范。可以相信,本条规定定能增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人的法律震慑作用,起到保障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以及专利临时保护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照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还可以依照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被告在答辩中是否提出时效届满的抗辩,受理案件的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调查诉讼时效问题。如果查明诉讼时效已届满,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获得抗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再履行其义务。但是,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履行仍然是有效的,不能援引时效已过而要求返还。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而不是取得时效,即时效届满,权利人虽然丧失了胜诉权,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获得了实施权。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因专利权被侵犯,请求法院给予保护提起的诉讼。条文中“侵犯专利权”应作广义理解,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计算方法是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得知”是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包括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例如权利人发现某家企业未经许可正在生产专利产品,或者发现市场上有未经许可生产的专利产品出售等等。有时,权利人是先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再去查证侵权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开始计算时效,则显然对权利人不利,应当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并已发现侵权行为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起开始计算时效。
“应当得知”是指按照具体情况,权利人作为一般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应当得知是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推定,要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据该事实,如果一般人都能够知道,就可以推定权利人也应该知道。例如侵权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大规模销售、侵权人利用媒体为侵权产品作了较为广泛的广告宣传等,都可以认为权利人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 再例如,一种侵权产品在展览会上展出,权利人也应邀参加了该展览会,应当认定权利人“应当得知”该侵权行为。反之,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一直在国外,则不能认为其应当得知。与“得知”一样,“应当得知”包括权利人同时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人,如果根据具体情况权利人不可能得知侵权行为人,仅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则诉讼时效尚不能开始计算。
在实践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的甚至是断断续续的,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连续实施的工业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得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工业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失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这表明,工业产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权、对世权的效力。工业产权的法律救济中,停止侵权行为属于物权上的救济,而损害赔偿属于债权法上的救济。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这种具有“物上请求权”性质的请求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则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数人共同侵害专利权的情况下,对每个侵权人而言,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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