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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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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事实(致人损害、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这种分类的实践意 

义在于,对于每一类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律规范适用于合同之债, 

以组织和保证实现由商品货币关系所决定的民事流转中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 

系;而规定非合同债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具有法律保护性质。两类规范的适用 

范围不同。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的多少,可以将债分 

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都仅一人的债;若 

债的双方有一方多于一个人,或双方都是几个人,则该债为多数人之债。例 

如,两户农民联合购买汽车,他们和卖主之间形成的买卖之债,就是多数人 

之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种债的关系的复杂程度不同。单一之债的关系比 

较简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的关系一般比较 

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债务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有多数人一方 

 (或双方)的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确地确定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有利于确定参加债的关系的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这是针对多数人之债进行的分类。根据多数人 

一方各个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受债权或承担 

债务。若是几个债权人按份享受债权,则为按份债权;若是几个债务人按份 

负担义务,则为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 

偿全部债务或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即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有 

连带关系。若是债权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称连带债权;若是债务人之间有连 

带关系,称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既可因法律行为产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民 

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就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连带债务 

     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是否需要选择,可将债分 

为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需在两种以上的标的 

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之债中有选择权的一方一旦从诸标的中选定一 

种,双方就必须按选定的标的履行。选择之债,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选择 

之后,才能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一般只能选择一次,一经选定,就不能再 

行选择,双方只能按选定的标的履行。债务人若不按选定的标的履行,则构 

成不适当履行。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特定的标的,当事人无选择余 

地的债。在不可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应为的行为只有一种,别无其他,比较简 

单,又称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中有权行使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后,或者债的标的只余 

下一种可能履行时,选择之债就成为不可选择之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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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这是对以物为客体的债的一种分类。根据 

债的客体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债。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是不可以另物 

替代的不可代替物。在转移特定物之债中,依法或依约定,物的所有权可以 

从债的成立之时即行转移。 

     种类物之债是以种类为客体的债。种类物是须以用度、量、衡加以确定 

的,可以用同量、同质的物代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的只是符合规定性 

质的物。因而,债务人只有在交付时才确定具体是将哪些物交付给债权人。 

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只能是以交付之时起才发生转移,从债务人转归债权人。 

种类之债,所有权只能是在将客体特定化之后即交付时起转移,这是种类之 

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别。 

      “高利贷之债”及其弊端 

     高利贷是一种非法民间信用关系。它是建立在高利益基础上的借款关 

系,是不法之债,因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借贷关系和行为。 

     高利贷的弊端非常明显: 

     ①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无固定场所,大都是秘密进行,利率双方商定, 

遇到当事人死亡、破产、亏本等,很容易发生悲剧;还有的人利用法律不保 

护高利贷,贷出者不能主张权利来强行逃避债务。 

     ②高利贷这种非法民间信用关系,资金在体外循环,不受国家控制,破 

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③企业贷入高利贷虽可解燃眉之急,但由于利息过高,加大了企业成本, 

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一部分利润以利息的形式流入了个人的腰包。 

     ④有的企业和个体户采用加价办法,把利息支出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 

商品乱涨价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⑤高利贷活动,容易使人增长不劳而获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 

     公司债券与股票 

     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公司债券)的共同点: 

     ①股票和债券都表现为一种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是指作为一个有 

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证明的书面文件(证券)必须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规定,股票应载明如下事项方为有效:公司名称,发行股数,每股金额 

或公司资本总额,股票发行日期,有关股票所有人的特别权利的记载,公司 

法人代表的签章,公司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股票核定、发行、登记机构的 

签证。债券应载明如下事项方为有效:公司名称,公司债的总额及每张债券 

的金额、债券编号,公司债的利率,公司债的偿付方法及期限,有关债券所 

有人的特别权利的记载,债券发行的日期,公司法人代表的签章,公司上级 

行业主管部门或债券的核定、发行、登记机构的签证。 

     ②股票和债券都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的外在表现,债券必须说明 

每张的金额。股票有票面金额股和无票面金额股之分,无票面金额股仅说明 

股数和公司资本总额,或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而无每股金额的记载。 

这是因为股票在市场上流通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市场价格很难与票面 

金额相等,故票面金额有无记载关系不大。 

     ③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都是一种社会集资活动方式。公司以公开形式向社 

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募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扩大资本, 

投入生产和经营。一般说来,股票和债券的风险大于银行储蓄,但股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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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红利所得、债券的利息所得要高于银行利率,否则,是不会有人购买股 

票和债券的。 

     ④在股票和债券上,都可以设定抵押和其它担保物权,就股票和债券所 

设定之抵押物,即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提供股票和债券作为低押物,在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股票和债券折价或者变卖股 

票和债券优先受偿,其作用是增强债务人的履行责任,保证债的效力,债券 

和股票的所有人也因其抵押得了信用,因此,有利于商品和资本的迅速流转。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当事人只能就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设定抵押权 

和其它担保权,后来由于物权的证券化,也就可以就股票和债券设定担保物 

权了。 

     ⑤股票和债券可以自由转让。既然股票和债券代表一种财产权利,它的 

所有权人也就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所有人认为必要时, 

即可转让股票和债券,如买卖、馈赠与继承等。无记名的股票和债券,所有 

权变更以股票和债券持有人的占有权变更为标志。记名的股票和债券,其所 

有权变更以背书和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为有效要件。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一些 

国家和地区,都设有规模宏大、设施完善的证券交易市场。商品经济和价值 

规律的最高级、最复杂的表现形式就是证券交易。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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