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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客体是广泛的,但作为债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准许流通的,
例如金银是国家禁止在公民之间计价使用、买卖、抵押、借贷的物品,它就
不能成为公民之间买卖、借贷合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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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由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债权和所负担的义务——债务
构成的。债权和债务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统一地组成债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缺少任何一个,债就不能成立。没有只有债权的债,也没有只有债务的债。
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基于这项权利,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交
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债务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义
务。债务人依照所承担义务的性质,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
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情况是很多的,如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等。债务
人实施的这些行为称作积极行为。在有一些债中,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不实
施一定行为,称作消极行为。例如《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承揽方“不
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承揽方——债务人的这
项义务就是实施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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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债的关系发生的根据
我们签了合同的,你看这笔帐怎么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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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契约)之债
因合同所生之债是最普遍、最主要的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有单务合同
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要式合同和
不要式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合同和从
合同、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以及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当事人既可以签定各种合同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又可以通过合同变更
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通过合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如订立买卖合同就确定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与债务关系等。
合同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在我国债的法律制
度中是一个主要的部分,可以说,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制度。因而,
合同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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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与合同不同,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需各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因合同产生的债又叫合意之债。单方民事法
律行为虽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但也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人之间发生一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例如遗
赠是遗赠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指定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
继承人之外的某一公民,而于遗赠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
为。一个人立有遗嘱实行遗赠时,遗嘱生效后,就在遗嘱执行人和受遗赠人
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赠人享有请求将遗赠的财产交付给他的权利,遗
嘱执行人负有应受赠人的要求将遗赠的财产交付给受遗赠人所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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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之债
行政命令,包括计划文件,是国家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的
行为。它们也是债的发生根据。例如,为了保证国计民生的需要,国家对关
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对关系全面的重大经
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这种指令性计划就要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当然,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化,在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中,行政命令成为
债的发生根据的情况会逐渐减少,但是,它们仍然会是债的发生的重要根据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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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损害之债
致人损害是指实施违法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一方实施侵犯他
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就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
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即侵害人
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权利;侵害人是债务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侵
害人所负的赔偿义务又是因他实施侵权行为应负的民事责任。所以,致人损
害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致人损害的侵犯行为,是一种单方的行为,但侵权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
的并不是要与受害人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它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同,
是债的单独的发生根据。
因致人损害所生的债称作致人损害之债,也有的叫作侵犯行为之债。我
国法律确立致人损害之债的法律制度,是要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达到保护
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致人损害是违法的,但因致人损害所生的债
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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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
的事实。因为得利者得到的利益是不正当取得的,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称
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有义务将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利
益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者返还所得到的利益。因此,双方之间发
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也就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不同于致人损害之债,它并不是因为不当得利者的违法造
成的。不当得利者得到的利益,可能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多给钞票),也可能是因第三人的错误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事件而非人的
行为引起的。
不当得利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是损害合法权
利人权利的。因而,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赋予受损害人请求返还失去的
利益的权利和获利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
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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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
愿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叫管理人,而受管理事务者称
为本人 (即受益人)。无因管理是良好的道德风尚,也是法律和整个社会利
益所要求的。因此,我国设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
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不仅不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
而且依法应予鼓励。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
管理人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或补偿管理
事务中所受到的损失;本人是债务人,他负有向管理人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无因管理并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只要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
就可以发生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同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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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与非
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既包括直接从双方协议中产生的债,也包括从复杂的法
律构成发生的债。这一类债的发生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是当事人在社
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的法律后果。非合同之债是基于其它特定
的法律事实(致人损害、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这种分类的实践意
义在于,对于每一类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