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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理论-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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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承认这些命题,就结束了一再在具体商品中寻求相当于利息的价值要素的尝试,于是就把利息问题的研究集中在相当狭小的领域。     
  6 .现在是我们紧紧抓住主要问题的时候了。这个主要的问题,它的解决也是处理利息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可以概述为:这种总是流到同一资本那里去的永久性的利息流,到底是怎样从暂时的、不断变化的利润中抽出来的?这个问题的这种说法,包含着到目前为止所已获得的成果,而且是与我们继续研究的方面无关的。如果它得到满意的答复,那么利息问题就会满足那些按照庞巴维克的分析已经证明是必不可少的所有要求,而得到解决 ——不管其它方面还可能有什么缺陷——它是不会遭遇以前的理论所受到的那种致命的打击的。     
  我们继续进行我们的第四道命题。除了剥削理论而外,这个命题完全不同于通常的理论,并且它受到最有资格的权威的极力反对:在共产主义社会或一般无交换的社会,利息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现象是不会存在的。显然,不会有人支付利息。显然,仍然会存在交换经济中利息所由以流出的价值现象。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现象,作为一种经济数量,甚至作为一种概念,利息是不会存在的;因为利息依存于交换经济的组织。让我们更明确地阐述这一问题。在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组织中,工资和地租也是不会支付的。但是,在那里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仍然会存在,它们会受到估价,而且它们的价值仍然会是经济计划的一个基本要素。可是所有这些,对利息都不适用。在共产主义经济中,根本就没有接受利息的那种人。为此,利息不可能成为估价的对象。其结果,它就不可能存在与利息收入形式相符合的纯收益。因此,利息的确是一个经济范畴 ——不是由非经济力量所直接创造的——但仅仅是在交换经济中才会产生的。     
  为什么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没有利息,而在交换经济中则有利息呢?这个问题把我们引向第五个命题。它首先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幅图景,就是从利润中吸取永久性商品流的一套吸引器具是什么性质。当然资本家与生产有着某种联系。从技术上说,不论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下,生产总是相同的过程。在技术上它总是要求商品,而且除了商品就没有别的来西。因此,在这里不可能存在有什么差别。但是别的地方,就存在有差别。在一个交换经济中企业家与他的生产品的关系,本质上是不同于在一个没有交换的社会中中央机关与其生产品的关系。中央机关可以直接处理生产品,而企业家首先必须通过雇佣或购买才能得到这些生产品。(雇佣的对象是指生产品中的劳动要素 ——校者注)     
  如果企业家有权强占或征用生产品以便实现他们的新计划,那么仍然会存在企业家利润,然而他们不会把利润的任何一部分作为利息支付出去,他们也没有任何动机要考虑把一部分利润作为他们花费在 “资本”上的利息。相反,他们超过成本所赚取的全部收入都是属于他们的利润,而不是别的。仅仅是因为他人掌握着必要的生产品,从而企业家必须招请资本家帮助他们搬去生产手段的私有制或自由处置个人劳务的权利,对他们的经营所造成的障碍。在循环流转的范围内,生产不需要这样的帮助,因为已经开业的厂商能够,而且原则上正在用以前的进款供目前的周转之用,而这些进款是不需要任何带有资本主义特性的机构出来干预就可以源源不断流到他们手里去的。因此,在循环流转的图景中,没有任何本质的东西受到掩盖,如果假定进行生产所使用的生产手段是由前期产品构成的;可是在新组合的情况下,企业家就没有用以购买生产手段的这些产品。这时资本的功用就出来了。很明显,不管是在一个共产主义社会,或者是在一个非共产主义的而又处于“静态的”社会,都不可能存在相当于资本的那种东西。     
  7 .我想提请读者注意一点,那就是我们关于利息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与通常的概念有所不同。虽然这确实已很明显,但是再进一步加以阐明也不会是多余的。     
  为此目的,我将从贷款的利息与资本的 “原始”利息之间的通常区别开始。这种区别回溯到我们考察利息性质的起点,并已成为利息理论的基石之一。关于利息问题的思考,理所当然地是从消费贷款的利息开始的。首先,从这些贷款利息开始本来就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这种利息由于许多明显的特征而表现为一项独立的收入。一项收入如果从外部也能与别的收入区分开来,那么从概念上掌握它要比首先必须把混在一起的其它因素去掉的收入容易些——因此,在英格兰首先清楚地认识了地租,因为它不仅存在、而且一般也是单独支付的。但是消费性贷款的利息也是利息的起点,因为它是古代和中世纪最重要的和最熟悉的形式。至于生产性贷款的利息的确也存在;但是在古代,它只在那个不进行哲学探讨的领域起作用,而进行哲学思考的那部分人只是浮光掠影地观察经济现象,并且只是对自己生活圈子里所观察到的利息才给予注意。同样,后来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要素时,也只有一个小圈子的人们熟悉它们,这些人有自己的一个小天地,可是他们既不思考,也不写作。教堂的神父、宗教法规的学者、或者依赖于教会的哲学家以及亚里士多德,所有这些人只考虑消费性贷款的利息,这些利息在他们的视线内受到了注意,并且确实是以令人不快的方式出现的。从他们对榨取穷人血汗者、对剥削粗心大意者或挥霍浪费者所表现的鄙视,从他们对高利贷者乘人之危施加压力所表现的反感,使他们对收取利息产生了敌意,这可以解释有关利息的各种禁令。     
  另外一个概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熟、从观察商业生活中产生了。认为生产性贷款的利息确实是后来一些作者的发现,这可能是有些过甚其词。但是实际上强调这一点,也几乎不下于是一种发现。这立即使我们明白,旧的概念完全忽视了这种现象的一个部分,而且现在看来真的还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并且同时明白,债务人决不总是由于借款而变得更穷。这就削弱了敌视利息的根本理由。并且从科学上向前迈进了一步。整个英国关于利息的文献,一直到亚当 ·斯密的时代,都充满着贷款常常使借款人获得商业利润的思想。过去认为借钱的人是弱者,现在则为理论家心目中所出现的一个借款强者所代替;过去认为是一群可怜的困苦穷人与粗心轻率的土地所有者,现在则被另一种人物——企业家所代替,虽然对这种人物,确实还没有十分清楚而明确地给以定义,但还是足够明白的。这就是在这里所阐述的理论所采取的观点。     
  但是对这一类理论家来说,生产性利息仍然是贷款利息。企业家利润被认为是它的来源。可是从这里却不能引伸说企业家利润都是利息,就象不能因为这全部进款是工资的源泉从而引伸说生产的全部进款都是工资一样。如果鉴于这些作者关于利息的论证的不足之处,要说他们有什么值得肯定的东西,那就是他们至少没有把利息和利润混为一谈,或者把它们在性质上等同起来。相反,正如休谟所看到的,他们看出利息和利润的差别,而完全没有看到利润只不过是自有资本的利息。他们以一种完全不能用于说明贷款利息的方式,来解释利润,但这种方式却仅仅能用于说明另一种作为贷款利息的源泉的利润。所有这些作者都把利息的源泉追溯到营业利润,然而他们并没有说明营业利润又只是利息的一种源泉,当然,的确是利息的主要源泉。他们的 “利润”或许不能用利息来解释,即使它出现在“资本利润”的术语之中。他们并没有解决利息问题。但是,如果说他们只是把一种派生形式的利息,即贷款利息,追溯到原始的和真实的利息,而没有对后者加以解释,那也是不正确的。他们仅仅没有证明为什么拥有资本的贷款者能够索取这份利润,为什么资本市场总是作出对他有利的决定。更有甚者,洞察利息现象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当然在于营业利润;不过,并不是由于营业利润本身就是真正的利息,而是由于它的存在是支付生产性利息的先决条件。最后,企业家当然是整个事情中最重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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