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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亚当 ·斯密,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种观点的痕迹,根据这种观点利润与利息是不能简单地重合在一起的。只有李嘉图及其追随者则认为利润与利息是简单明了的同义词。直到这时,理论才开始注意到一般商业利润中的唯一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利息问题;直到这时,为什么企业家获得商业利润的问题,才归结为利息问题;最后,直到这时,如果英国作者所说的“利润”可以解释为“资本利润”或者解释为“原始利息”,那么,他们的意思才能得到正确的表达。这决不只是用自有资本的利息无害地来代替借入资本的契约利息,而是构成一种新的主张,即企业家的利润实质上是资本的利息。下面的事实必定有助于澄清那种从我们的观点来看显然是离开了正确途径的问题。
首先,这个问题的说明是非常清楚的。按契约签订的农业地租当然只是 “原始”现象的一个结果,也就是可以“归属”于土地的那部分产品。地租仅仅就是这部分产品本身;从土地所有者的观点看,也就是农业的纯收益。契约或合同工资仅仅是劳动的经济生产率的结果;从工人的观点看,它们也就是生产的纯收益。为什么一谈到利息,情况就是另一样呢?如果没有特别理由,那是不会如此的。假使归结讲,与契约合同相对应,存在着一种原始利息而原始利息则是企业家的典型收入,就象地租是地主的典型收入一样——这种结论看来是完全自然的,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实际上,企业家考虑到容许自有资本取得利息——如果有必要这样做的话,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认可条件。
产品的价值超过其成本的剩余,真正是利息也赖以存在的根本现象。它是在企业家手中产生的。仅仅看到这个问题,并且希望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则一切都可以迎刃而解,对此难道还要感到奇怪吗?经济学家刚刚使自己挣脱了重商主义的表面性,并且逐渐习惯于注视货币帷幕后面的具体商品。他们强调资本是由具体商品组成的,并且一般倾向是把这种资本看作是构成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这个观点一经建立,就直接把利息看作是存货的价格的一个因素,于是人们就把利息与企业家通过这些存货所获得的利润看成是一回事了。因为利息毫无疑问地来自利润,而且代表一部分利润,于是利润,或者不管怎样其中的大部分,不自觉地变成了利息,这种变化是十分自动地发生在这样一个时候,当利息正好与企业家在生产中所利用的具体商品联系在一起。利息原也可以从工资中付出,但工资并没有同样变成利息,这是比人们想象的更为遥远的一种反映。
关于企业家职能的令人不满意的分析,曾经对上述这个观点的普遍化,产生了强大的影响。把企业家和资本家简单地混为一谈的说法,也许不十分正确。但是不管怎样,人们是从这种看法开始的,那就是企业家只有借助于作为现存商品意义的资本,才能获得利润,并且把着重点放在这个不值得着重的看法上。人们在运用资本方面看到 ——这也是很自然的——企业家的特殊职能,并且根据这一点,把企业家与工人区别开来。原则上企业家被认为是资本的雇主,是生产品的使用者,正象资本家被认为是某种商品的供应者一样。于是上面对问题的说明,就会很容易地表达它自身;它必然径直表现为对贷款利息问题的一个更加明确和更加深刻的说明。
这一点明显地必然对利息问题有过重大的影响。贷款之所以支付利息,是因为有原始利息,而原始利息又是在企业家手里发生的。因此,解决利息问题所需要的全部器械,都集中在企业家身上。然而这又导致了许多虚假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诸如剥削理论和其他劳动理论 ——作为利息的解释——等许多对利息的解释尝试,第一次有了产生的可能。因为只有把利息与企业家的活动联系起来,那种以企业家劳务、或以生产财货所包含的劳动、或以企业家与工人之间的价格斗争来解释利息的见解,才会产生。其他尝试,比如所有的生产力理论,尽管没有因此而变得可能,但无论如何却由于这种对利息的系统阐述而变得基本上更为明显了。对于利息的这种阐述方法,使我们无法建立一套有关企业家与资本家的正确理论;使我们难以识别特殊的企业家利润,因而一开始就毁掉了对利息的解释。但这种阐述的最坏结果,还在于它创造了一种成为经济的永续运动(economic
perpetual mobile )的问题。
经验告诉我们,利息是一种持久的收入,它是在企业家手里发生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企业家手里发生了一种特殊的持久性收入。传统理论所面临的问题是,利息是从哪儿来的?一个多世纪以来,理论家们一直在探讨这一无法解决的、并且的确是毫无意义的问题。
我们的立场则全然不同。如果传统理论把契约性利息与企业家利润联系了起来,那么它就只是追溯到了在它看来是利息问题的基本事实,而在走了这一步之后,还需要完成利息问题的主要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把利息与企业家利润联系起来,我们就解决了整个利息问题,因为企业家利润本身并非另一种情况的利息,而是一种与利息不同的东西,这个我们已经解释过了。 “贷款之所以付息是由于存在营业利润”这一说法,对于流行理论来讲,只有作为一种对问题的更为明确的表述,才是有价值的;而对于我们,则已经具有解释性意义。营业利润从何而来呢?这是一个号召流行理论解决的主要问题,而对于我们,可说已经解决了。剩下需要我们说明的只是:利息是如何从企业利润中产生的?
由于有这样一种特别令人恼火的反对意见,认为我们这儿所做的仅仅是把利息归结为利润,而这是理论早已完成了的,因此,我们在这里提请读者特别注意这种对利息问题的不同的和较为狭义的说明,是有必要的。所以,我们一再强调那些读者自己可以轻易说清楚的事情,也是完全正当的。以下我们将说明我们的利息理论的第六个(也是最后一个)命题。
8 .形成利息基础的剩余,作为一种价值剩余,只能在价值表现中出现。因此,在一个交换经济中,它只有通过对两笔货币量的比较才能表现出来。这一点是不证自明的,并且显然是完全没有争论的。特别是,商品数量的比较本身,对说明价值剩余的存在,不会有任何帮助。因此,在这一方面,无论何处提到商品的数量,它都只是作为价值的符号而出现的。在实践中,对价值表现的运用和对利息的表示,都仅仅是采取货币形式。无论如何我们应该承认这一事实,但却可以对它作非常多种多样的解释。我们或许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这种货币形式的利息的出现,仅仅是依赖于价值标准的必要性,而与利息的本质无关。这是流行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货币的作用除了作为表现形式之外,没有别的;而利息则不同,它是作为特定商品本身的一种剩余,从这种商品中产生的。对于企业家利润,我们也持同样的观点。为了表示它,也需要一种价值衡量单位,因而用货币表示,作为便宜之策。但尽管如此,企业家利润的本质是根本上与货币不相干的。
在利息方面,试图尽快脱离货币要素,而把对利息的解释引入到价值和报酬所产生的地方,也就是商品的生产领域,无疑是异常诱人的。可是我们不能回避问题。的确在任何情况下,与货币利息相对应,也就是说,与对购买力的贴水相对应,总是存在着对某种商品的贴水。的确,从技术意义上讲,我们从事生产所需要的,是商品而不是货币。但如果我们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货币只是一个中介环节,仅仅具有技术上的重要性并用货币所购买的,从而归根到底要付与利息的商品来代替货币,那么我们就会立即站不住脚。更确切地说,我们确实可以离开货币基础一步或者好几步,而走到商品实物世界中去。但是,这条道路会因为商品贴水缺乏持久性而突然碰壁 ——因而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