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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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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
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
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例】某煤矿2009年10月份生产销售原煤15万吨;生产天然气500万立方米; 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万吨;综合回收率为60%。已知:该煤矿煤炭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计算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1)销售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15×1。5=22。5(万元)
(2)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适用的单位税额=3÷
60%×1。5=7。5(万元)
(3)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22。5+7。5=30(万元)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
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某铜矿2009年12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4万吨,移送使用入选精矿1万吨,选矿比为20%。
已知: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计算该铜矿12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 
(1)销售铜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4×l。2 =4。8(万元)
(2)入选精矿的铜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适用的单位税=1÷20%×1。2=6(万元)
(3)该铜矿12份应纳资源税税额=4。8+6=10。8(万元)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某盐场2009年7月份以自产液体盐3。6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万吨(已按5元/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1。8万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8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30元/吨。计算该盐场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额=1。8×30-2×5=44(万元)
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例】下列关于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某油田自产自用的天然气,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B。某煤矿对外销售的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C。某盐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后销售的,以使用的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D。某铁矿山自产自用的铁矿石,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答案】ABD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选项C不正确。

知识点14:资源税税收减免
五、税收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四)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五)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贮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例】某油田2008年11月份生产原油10万吨,其中销售7万吨,加热、修井用1万吨,库存2万吨,当月在采油过程中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20000千立方米。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计算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1)原油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7×8=56(万元)
(2)天然气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20000×8=16(万元)
(3)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总额=56+16=72(万元)
【例】某铁矿山2009年6月份开采铁矿石15万吨,其中销售铁矿石原矿10万吨,自用入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3万吨,库存2万吨。已知:该矿属于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源等级是4等,适用的单位税额为l5元/吨。计算该铁矿山本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60%=(10+3)×15×60%=117(万元)

知识点1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期限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 日、10日、l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l日、3日、5日、l0日或者l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l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了解)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16: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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