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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例题】某公司2008年发生两笔互换房产业务,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第一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5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800万元;第二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6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300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该公司应缴纳契税( )
A。0万元 B。9万元 C。18万元??? D。33万元
【答案解析】B,该题目中该公司只针对第一笔业务交契税。应纳契税=(800…500)×3%=9(万)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例】2008年,王某获得单位奖励房屋一套。王某得到该房屋后又将其与李某拥有的一套房屋进行交换。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奖励王某的房屋价值30万元,李某房屋价值35万元,协商后,王某实际向李某支付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款5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奖励王某的房屋价值28万元。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计算王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房屋交换且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房屋价格的差额,即5万元。因此,王某应就其获奖承受该房屋权属行为和房屋交换行为分别缴纳契税。
(1)王某获奖承受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税额=280000×4%=11200元
(2)王某房屋交换行为应缴纳的契税税额=50000×4%=2000元
(3)王某实际应缴纳的契税税额=11200+2000=13200元
三、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6、外国使领馆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二)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
知识点6:车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交强险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中包括载客(含电车)、载货(含半挂牵引车、挂车)、拖拉机、无轨电车、三轮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机械车。
2。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自重吨位和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税率:定额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例】张某2008年4月15日购小轿车1辆,到当年12月31日未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已知小轿车年单位税额480元。
要求:计算张某2008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缴纳车船税=480×9÷12=360(元)
【例】某小型运输公司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从事运输用的净吨位为2吨的拖拉机挂车5辆,5吨载货卡车10辆,净吨位为4吨的汽车挂车5辆。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60元/吨。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车船税。
【解析】(1)拖拉机挂车的车船税=2×5×60=600(元)
(2)载货卡车的车船税=5×10×60=3 000(元)。
(3)汽车挂车的车船税=4×5×60=1200(元)
合计应纳车船税=600+3 000+1200=4 800(元)。
三、税收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2、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
3、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按年申报。
(三)纳税地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为登记地。
知识点7: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所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某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