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哟ブ猓褂辛硗庖桓鎏氐悖潜闶牵阂环降闹と耍诓煌逼冢梢宰湮苑降闹と耍倘缍兰腿甏靼嘌滥谡街械哪承┕陀侗倍埠途髡焦ゴ蚬窬倍窬髡焦ゴ蚬埠途谎T谠抖史ㄍサ闹と酥幸灿泄复握庋南窒蟆@纾と颂镏新〖ㄇ叭毡韭骄俳┰鐾プ髦ざ啻危倍浴凹觳熘と恕弊矢癯鱿郑っ饕恍┎焕诒桓娴氖率担倍浴氨缁ぶと恕弊矢癯鱿郑っ饕恍┯欣诒桓娴氖率怠S秩纾と怂纱澹ㄇ叭毡韭骄俳┮嘣魑凹觳熘と恕背鐾プ髦ぃっ鞅桓婷方虿渭硬⒅鞒止运铡扒致浴奔苹院笥忠浴氨缁ぶと恕钡淖颂鱿郑っ髅方蚨运栈秤小坝押谩备星椤�
远东法庭对于这种“朝秦暮楚”的做法并不禁止。它禁止的只是证人在取得作为诉讼一方证人的身份起直到为该方作证完毕为止,这一段期间内他同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不能有任何接触。至于在替一方作证的任务解除之后再“投效”到另一方去作证,那是完全容许的。
此外,还有一项规则是远东法庭审讯中所奉行的,那便是: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出于自愿,必须经过他本人的同意。在审讯中发生过这样一件怪事:辩护律师把一个名叫波多野的日本人莫名其妙地带到法庭,说他将为被告出庭作证。但是波多野说他并未同意出庭为被告作证。这事使辩护律师大感狼狈。庭长立即命令把波多野送走,并责备被告律师说:你们不能违背证人自己的意愿而强迫他出庭作证。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记录”(1947年4月29日)第21062、21063页。
以上系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以前的一些规定和他在此期间应守的一些“清规戒律”。以下要讲的便是证人出庭和受讯的一些主要的步骤和应守的规则。
(二)证人的宣誓、保证或声明
诉讼一方(检察官或被告律师)在审讯轮到他提证的阶段,在说明了他打算借助于某个证人证实某件或某些事实之后,便可请求法庭立即传唤该证人出庭。对此,法庭照例是表示同意的。
在司仪官从证人休息室中把该证人引入法庭、登上证人台之后,第一件事就是举行宣誓。依照美英法系的制度,证人宣誓是极端重要的。一切证人的证言都必须经过宣誓加以确认。倘使证人拒绝宣誓就将使他的证言无效,法庭就不能把他的证言作为证据采用。但在证人声明宣誓是违反他的宗教信仰或者声明他根本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例外。在这种场合,宣誓得以郑重作出的“保证”或“声明”来替代。
远东国际法庭关于证人宣誓所采用的方式比较灵活,不拘一格。由于法庭系国际性的,出庭证人的国籍多不相同,因此法庭对于证人宣誓的要求并不像英美法庭那样呆板,而只要求它能符合证人本国法律习惯的规定就行了。法庭宪章第十一条(丁)项规定法庭有权“命令每一证人宣誓、保证或作出依其本国习惯证人应作之声明……”法庭程序规则第四条(甲)项规定“每一证人在向本法庭提供证言之前,应依其本籍习惯,先行宣誓,或作保证,或声明。”
由此可见,证人在远东法庭宣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他是英国人或美国人,他可以按照一般英美法院的方式宣誓,由司仪官执行。司仪官和证人各举右手,司仪官每读一句誓词,证人便跟着朗读一句,最后还来一句“上帝其助我!”如果证人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人,他可以按照自己的国内法,在一张事先准备好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上签名、盖章或打指印。书面保证或声明的内容无非是说些他将本诸天良,从实陈述,如有违背,甘受制裁……一类的话。签盖完毕,他便将这张书面保证或声明递交司仪官。至此,宣誓手续便算完成。继之便是证人实际作证阶段的进行:首先是“直讯”(“原讯”或“顺讯”)其次是“反诘”或“反讯”,最后可能还有“再直讯”和“再反诘”——这些阶段都是依照英美法系一般法院的惯例而规定的。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英美法院对于证人作证的程序规则是再复杂、再繁琐不过的了。因此,不难想像,一个证人出席远东法庭作证并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而可能是一件相当艰苦紧张的工作。有的证人要经过三个或四个阶段的严峻考验,受上好些天(甚至一星期以上)的辛酸折磨,才能退出证人坐席。在远东法庭两年的公开庭审中,它所耗费于四百余名出庭证人的时间估计必在一半以上,可能接近五分之三。
(三)证人作证及受讯的四个阶段
现在让我们扼要地讲述一下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四个阶段,即“直讯”(或“原讯”、“顺讯”)、“反诘”(或“反讯”)、“再直讯”(或“再顺讯”)和“再反诘”(或“再反讯”)。必须指出:出席远东法庭的四百余名证人并非每个人都经过四个阶段,有许多证人只经过一个或两个阶段便退出了证人坐席。但是由于法庭规定讯问证人可以有上述四个阶段,而事实上有不少的证人是经过了这四个阶段的,因此我们便不能不把这四个阶段中每一阶段的性质和意义,以及诉讼双方和证人在此阶段中应守的一些“清规戒律”,约略地加以说明。同时,这种说明还可以使人们进一步了解远东法庭作证程序之复杂繁琐。法庭审讯之所以旷日持久,这不能不说是最重大的原因之一。
甲)第一阶段直讯
“直讯”(direct examination)又称主讯(examination in chief),意思是说这是对证人直接或主要的讯问。有人把它译称为“原讯”,意思是说这是对证人原始的讯问,以后接踵而至的反诘、再直讯、再反诘等步骤都是以它为出发点的。也有人把它译称为“顺讯”,意思是说它是顺着提证一方的要求或需要而进行的。
直讯无疑是讯问一个证人最主要的阶段,因为要证人证明的一切有关案件的事情,他的所见所闻,以及他的意见、感想,都要在这一讯问中全部讲出来。
在所谓“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里,直讯(直接讯问)一般是由法官执行的,由法官发问,证人作答,诉讼双方在原则上必须通过法官才能向证人发问。
“英美法系”则不然。直讯不是由法官执行,而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的代理人执行的。如果证人是检察方面提供的“检察证人”,直讯便由检察官担任执行人。如果是被告方面提供的“辩护证人”,直讯则由辩护律师担任执行人。远东国际法庭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这种制度。
在远东国际法庭里,一个证人被带到证人席上并履行了宣誓或类似宣誓的手续之后,对他的直讯便立即开始。
直讯执行人对证人的直讯通常都是由讯问他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履历开始,然后再逐渐问到案情本身。证人对执行人所提出的各个问题的答复,都载入法庭记录,这种记录便构成该证人的证言中最主要的部分,也就是证言的中心。以后的反诘,再直讯,再反诘,都是围绕这个中心进行的。
由于证人系直讯执行人一方所提供的,他们两者之间的态度当然是友好的,感情是融洽的。因此,他们之间在庭上的一问一答通常是非常顺利而流畅的。事实上,这些问答都是经过协商,事先编排妥当的。执行人一方是居于“导演者”的地位,他几乎可以把需要从证人那里得到的东西都从这些问答中得到。一个执行直讯的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的技术能力如何,就表现在这里。一个干练的检察官或律师每每能够用少数的问题把对对方最不利的证言集中有力地从证人口中掏出来。一个庸碌的检察官或律师则可能发出一大堆问题,兜上好些个圈子,而仍旧得不到要领,击不中要害,不但使听讼者感到烦腻,而且时常给对方以提出抗议的机会并遭到法庭的申斥。
直讯中的一问一答虽然大都是事先经过证人和执行人协商和编排的,但是在直讯中他们也有一定的规则是必须遵守的。这些规则大都是脱胎于一般英美法院的传统习惯,在远东法庭的宪章或程序规则中并没有明文规定。
第一,在直讯执行者和证人之间的问答,必须限制于与法庭审判范围有关的事实,这就是说,必须与案情有直接关系。超出这个范围,法庭便可加以制止,而对方也可以“与案情无关联性”或者以“对案情无重要性”为理由,请求法庭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