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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1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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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的领域以外,只存在于受骗的百姓听到虚假的奇迹与传说
以及错误的《圣经》解释后,对开除教籍一事所产生畏惧感
之中。
因此,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女王便不难用符咒把他们赶
出去了。这个罗马幽灵现在跑出去,在中国、日本和印度等瘠
薄的“无水之地上来往传道;但谁又能说他们将来不会回来、
甚至带回一群比自己更恶的鬼来,进到这打扫干净的屋子里
并住在这里,使这儿最后的景况比先前更不好呢?”因为现
在声称上帝国在今世、并企图从中取得不同于世俗国家权力
的另一种权力的人不只是罗马教会的教士而已,此外还大有
人在。关于政治学理论,我打算要谈的就此告终了。在我复审
以后,将公诸国人,请予指正。




综述与结论
由于某些自然心理官能相互之间的对立以及一种激情与
另一种激情相互之间的对立,同时又由于两者与对话之间的
关系,有人提出一个论点推论说:任何人都不可能有那么多
大的意向来完成一切世俗义务。他们说:严格的判断力使人吹
毛求疵,不易于原谅他人的错误与弱点,另一方面,活跃的
想象力则使思想不够稳定,无以严格地辩别是非。此外,在一
切思考和辩论中,坚实的推理能力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它
的话,人们的决定便是鲁莽的,他们的意见也是不正确的。不
过,要是没有动人心弦、使人悦服的雄辩口才的话,推理能
力的作用就小了。但这些都是对立的官能,前者是根据真理的
原则而来的,后者则是根据流行见解(不分对或错),以及人
们的激情和利益(两者都是人人各殊和变化不定的)而来的。
在激情之中,勇敢(我指的是对受伤和暴死的轻视)使
人好报私仇,有时还使人力图破坏公共治安。胆怯则常使人逃
避公共防务。他们说,以上二者不能并存于一人身上。
考虑到人们的见解与行为之间普遍存在的对立,他们说:
要跟所有在世俗事务上必得有交往的人经常维持世俗社会的
和睦关系是不可能的,这种世俗事务除开不断地争夺名利权
势以外,几乎就没有别的东西了。
对此,我的答复是:这些诚然是很大的难题,但却不是
不可解决的问题。通过教育和训练,它们都可以调和起来,而
且实际上有时也调和起来了。判断力和想象力可以存在于同
一个人身上,但却是随他打算达到的目标的要求而轮流地存
在于他身上。正如以色列人在埃及时,有时是固定下来干做砖
的工作,有时则是跑到外面去捡草一样,有时判断力可以固
定在某一种思考上,而另一时候则可以让想象力到外面去到
处跑。推理能力和口才也可以象这样十分完满地并存。虽然在
自然科学中不能这样,但在人文科学中则可以这样。因为哪儿
可以让人们偏执错误、矫饰错误,哪儿就更能让人倾心于真
理,美化真理,只要有真理可以美化就行。同时,畏惧法律和
不畏惧公敌之间也没有任何矛盾存在,不进行侵害和原谅人
家的侵害之间亦复如此。因此,人类天性和世俗义务之间便没
有某些人所想象的那种矛盾存在。我就知道有过明晰的判断
力和广阔的想象力、深入的推理能力和优美的口才、作战的
勇气和对法律的畏服等等出色地结合在一个人身上的例子,


这人就是我最尊贵的友人——悉尼M哥多尔芬先生。他不恨人
而又不遭人恨,但不幸于上次内战开始时,在一次公开纷争
里,被一个不明身份和不辩对象的凶手杀害了。
关于第十五章所提出的自然法,我还要加上这样一条:根
据自然之理说来,每一个人在战争中对于和平时期内保卫自
己的权力当局应当尽力加以保卫。因为一个要求自然权利来
保全躯体的人,不能又要求另一种自然权利来摧残以其力量
保全自己的人,这在他说来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事。这一自然
法,虽然可以根据该章中已提出的某些自然法推论出来,然
而时代却要求我们谆谆教导并记住这一条。
我在最近印行的各种英文书籍中看到,内战至今还没有
充分地使人们认识到,在什么时候臣民对征服者负有义务,也
没有使人认识到征服是什么,或征服怎样使人有义务服从征
服者的法律。因此,为了使人们在这方面进一步得到满意的答
案,我便提出这样一个说法:当一个人有自由服从征服者时,
如以明确的言词或其他充分的表征,表示承认成为其臣民,这
个时候就是他成为征服者的臣民的时候。至于什么时候是一
个人有自由服从的时候,我已经在前面第二十一章末尾说明
了。也就是说:一个人对自己原来的主权者所负担的义务如果
只不过是一个普通臣民的义务的话,那么对于他说来,有自
由服从的时候就是他的生命处于敌人看守和防卫范围以内的
时候。因为这时他已经不再得到原有主权者的保护,而只凭自
己的贡献受到敌人的保护。我们既看到这种贡献作为一种不
可避免的事而言在任何地方都被认为是合法的,纵使是对敌
人的一种帮助也这样;那么,完全的臣服也不过只是对敌人
的一种帮助,于是便也不能认为是非法的了。此外,如果我们
考虑到,一个臣服的人只是用自己一部分的财产帮助了敌人,
而抗拒的人则用全部财产帮助了敌人,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
把他的臣服或和解说成是一种帮助,而只能说成是对敌人的
一种损害。但一个人如果除开臣民的义务以外还承担了一种
新的士兵的义务,那么当原有权力当局还在继续战斗并在其
军队或守备队中发给给养时,他就没有臣服于一个新的权力
当局的自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不能埋怨说,没有得
到保护和没有得到当兵的生计。不过,当这一些也失去了的时
候,一个士兵便也可以向他感到最有希望的方面去求得保护,
并可以合法地臣服于他的新主人。以上所说的问题是:如果他
愿意的话,他在什么时候都可以合法地这样做。因此,他如果
这样做了,无疑就有义务做一个真实的臣民;因为破坏依法
订立的契约不可能是合法的。
根据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理解到,一个人在什么时候可
以说是被征服了,以及征服的性质和征服者的权力究竟是什
么。因为这种臣服把这一切全都包括在内了。征服并不就是胜
利,而是根据胜利对一个人取得一种权利。因此,被杀死的人
是被制服了而不是被征服了。被俘入监或以镣铐拘禁的人虽
然被制服了,但却没有被征服;因为他还是一个敌人,而且
可以在办得到的时候挽救自己。一个人如果在允诺服从后由
人家准许他获得了生命和自由,那么他在这时便是被征服而
成了一个臣民,在此以前并不是这样。罗马人常说,他们的将
军平定了某行省,用英文来说便是征服了某行省。当一个地区
的人民允诺唯命是从时,也就是允诺唯罗马民族的命令是从
时,这地区便是被战争的胜利平定了,也就是被征服了。但这
种允诺可以是明确表示的,也可以是默许的。明确表示的就是
以诺言表示的,默许的则是以其他表征表示的。比方说:如果
一个人没有旁人叫他作出这种明确表示的允诺(也许是由于
他的力量微不足道),如果他公开地在人家的保护下生活,便
被认为是服从了这个政府。但他如果隐秘地在这儿生活,他便
可能遭受到对间谍和国家的公敌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我不是
说他做了什么不义的事(因为公开的敌对行为并不能这么
说),我只是说他可以正当地被处死。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人
的祖国被征服时他在外面,他便没有被征服,也不是臣民。但
如果他回国时臣服于这个政府,他就必须服从这个政府。因
此,用一个定义来说,征服就是根据胜利取得主权的权利。这
种权利是由于人民臣服而取得的,他们通过这种臣服和战胜
者立约,为获得生命和自由而允诺服从。
在第二十九章中,我曾提出,国家由于缺乏绝对和独断
的立法权力而使建国的基础不健全时,便是它解体的原因之
一。因为缺乏这种权力之后,世俗主权者就只好若断若续地来
掌握司法权柄,就好象是太烫了抓不住似的。这种情形有一个
理由(在那儿我没有提)是:他们全都会为自己最初取得权
力的战争辩护,他们认为他们的权利是根据战争而来的,不
是根据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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