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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1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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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更清楚的地方。光就这些来说,我看到《圣经》上有明显的
地方让我相信既没有关于炼狱这个词,也没有炼狱这回事;在
这段经文中没有,在其他经文中也没有;同时也没有任何东
西能证明必须有一个地方让脱离躯体的灵魂存在;对于拉撒
路死去四天时的灵魂说来没有这种必要,对于罗马教会声
称现在在炼狱中受苦的人的灵魂说来也没有这种必要。因为
上帝既能将生命赋与一块泥土,就有同样的权力使死人重新
获得生命,使他那无生气和朽腐的尸体恢复为荣耀的、性灵
的和不朽的躯体。
另一个地方是《哥林多前书》第iii章,其中说在正确的
基本教义上搞出草木禾秸的工程等等的人所作的一切都会消


灭,但“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却象从火里经过的一样”,
他说这种火就是炼狱的火。正象我在前面所说的,这些话是暗
指着《撒加利亚书》第xiii章,第9节说的,救主那儿说:“我
要使这三分之一的人经火熬炼他们,如熬炼银子、试炼他们
如试炼金子。”这说的是弥赛亚在权力和荣耀中降临,也就是
在审判日和今世的火中降临,其中选民不会被消灭,而只会
被精炼。也就是清除他们错误的说法和传说,就象是一笔勾销
了一样,往后就将归于真神的名。使徒们谈到主张“耶稣是基
督”这一基本教义而又在这基础上提出某些其他错误的说法
的人时,也同样说他们不会在复兴这个世界的火中被消灭,而
会通过这种火得救,但其通过的方式是看清并放弃以前的错


误。提出的人是教士,基本教义是“耶稣是基督”,草木禾秸
的工程是由于无知和人性的弱点而从这基础上推论出的错误
的结论,金、银和宝石是他们正确的说法,他们的精炼或涤
罪则是放弃他们的错误。在所有这些说法中,根本就没有焚烧
无形体的或不能经试炼的灵魂那种事情的影子。
第三个地方是前面所提到的《哥林多前书》第xv章,第
29节中关于为死者受洗的说法。根据这种说法,他作出的结论
是:第一,为亡者作祈祷并非无益;根据这一点他便进一步
说有炼狱之火存在。但这两个推论都不正确。因为在洗礼一字
的许多解释中,他首先赞成的是在比喻的意义下意味着忏悔
的洗礼。当人们禁食、祈祷和施舍之时,便在这种意义下受了
洗。所以为死者受洗和为死者祈祷所指的是同一回事。但这是
一个比喻,在《圣经》中和语言的任何其他用法中都没有实
例,而且它和《圣经》的一贯精神与见地也不相符合。洗礼一
词还被用来说明,浸在自己的血泊中,象基督钉在十字架上
以及大多数使徒为他作证明时那种情形(见《马可福音》第
x章,第38节和《路加福音》第xii章,第50节)。但我们很难
说祈祷,绝食和施舍跟浸在血泊中有任何类似之处。在《马太
福音》第iii章,第11节中洗礼一字也用来说明用火涤罪,那
儿看来有点儿象是证明有炼狱存在。但明显的事实是,那儿所
提的火和涤罪正跟先知撒迦利亚所说的一样:“我要使这三分
之一经火、熬炼他们……”(见第xiii章,第9节);后来圣彼
得也说:“叫你们的信心既被试验,就比那经火试验仍能坏的
金子更显得宝贵,可以在耶稣基督显现的时候得着称赞、荣
耀、尊贵。”(见《彼得前书》第i章,第7节);还有圣保罗所


说的:“这火要试验各人的工程怎样。”(见《哥林多前书》第
iii章,第13节)。但圣彼得和圣保罗所说的火是基督第二次降
临时出现的火,先知撒加利亚所说的则是审判日所出现的火。
因此,圣马太这个地方的话便可以作同样的解释,于是便不
需要有炼狱之火存在。
为死者受洗的另一种解释是我在前面所提的那个解释,
他宁肯采用那种说法而不采用第二个可能的地方,同时他也
是根据这一点来推论为亡者祈祷的用处的。因为如果在复活
之后没有听到过基督或不信基督的人可以被接纳进入基督的
国,那么他的朋友在死去以后和复活以前替他祈祷便不是没
有用的。我们即使承认,上帝在听到信者的祈祷时可以使没有
听到过基督传道,因而也就不可能否认基督的人皈依于他,即
使承认人们在这方面所表现的爱是无可指责的,然而从这里
面却得不出炼狱的结论;因为从死亡中复活是一回事,从炼
狱中恢复生命又是一回事,后者是从一种生活升到另一种生
活,从受苦的生活升到享乐的生活。
第四个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章,第25和26节:“你同
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就赶紧与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
官、审判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监里了。我实在告诉你,若还有
一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在这个比喻中,犯
法的人是罪人,对头和审判官就是上帝,路就是今世的生活,
监狱就是坟墓,衙役则是死亡,罪人不会从死亡中恢复永生,
而只会在他付出最后一文钱时遭受第二次的死;或是由基督
以自己的受难代他付出,这对于大小罪恶说来都是充分的赎
价,两者都由于基督的受难而变成同样可宽恕的了。
第五处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章,第22节:“凡无缘无
故地动怒的、难免受审。凡骂兄弟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
凡骂兄弟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根据这段话他推论出三种
罪和三种惩罚,唯有最后一种才会用地狱的火加以惩罚;因
此,在今生之后,小罪便将在炼狱中受惩罚。这一推论根本与
迄今已作出的任何解释都毫不相干。在今生之后,听审和判决
不同种类的罪行的法庭难道会象法官和宗教会议那样分门别
类(在救主时代的犹太人中,情形就是这样)吗?审判权难道
不会全都归属于救主和他的使徒吗?因此,要了解这段经文,
我们就不能把它孤立起来看,而必须和前后文联系起来看。我
们的救主在这一章中解释了摩西的律法,犹太人认为他们只
要没有违犯其中的字面意义,那就不论他们怎样违反立法者
的精神或意旨,都已经充分履行了这种律法。因此,他便认为
唯有杀了人才算违反了第六诫,只有跟不是自己妻子的女人
睡觉才违反了第七诫;然而我们的救主却告诉他们,一个人
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内心里对他的弟兄发怒,便是杀人。他说,


你们听到说过摩西的律法了——“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都
要在审判官前判罪。”或由七十人开庭会审。但我对你们说,无
缘无故地向自己的弟兄发怒,或者骂他拉加或摩利,就是杀
人,在审判之日将由基督和他的使徒开庭审判,以地狱之火
加以惩罚。所以那些话便不是用来区别不同的罪行、不同的法
庭和不同的惩罚的,而只是用来凭定罪与罪的区别的(犹太
人不根据各人服从上帝的意志的差别而根据世俗法庭的区别
来区分这一点)。同时,这些话也是向他们说明:有意伤害兄
弟的人,虽然结果只是表现为詈骂,甚至完全没有表现,也
将由法官或会审者投入地狱之火;在审判之日,这将是相同
的而不是不同的法庭。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从这一段经文中还
能引证出什么东西来支持炼狱之说,我就很难想象了。
第六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vi章,第9节:“要借着那
不义的钱财结交朋友,到了钱财无用的时候、他们可以接你
们到永存的帐幕里去”。这一段他引证出来是证明招已故圣者
的亡魂的问题。但其中的意义很明显,说的是我们应当用自己
的财富和穷人交友,让他们在活着的时候为我们祈祷。
第七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xiii章,第42节:“耶稣阿,
你的国降临的时候求你记念我。”他说,所以在今生之后便有
赦罪。这个结论却是不妙的。我们的救主到那时会宽恕他,当
他在荣耀中重新降临的时候,将记住使他恢复永生。
第八处地方是《使徒行传》第ii章,第24节,其中圣彼
得谈到救主时说:“神却将死的痛苦解脱了,叫他复活,因为
他原不能被死拘禁。”他把这话解释成基督降临炼狱,使某些
灵魂解脱苦境。然而我们可以显然看出,被解脱的是基督,不
能被死亡和坟墓拘禁的是他,而不是炼狱中的灵魂。但如果我
们仔细看一看贝查关于这一处地方的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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