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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及其全部形式,而达到了处于全部时间之外的,人的自在的内在本质时才存在的自
由。由于这种自由,人的一切作为就都是他自己的作品,尽管人的一切作为是源自验知
的性格,是在验知的性格和动机相遇时必然发生的,因为这验知的性格纯粹是悟知的性
格的现象,存在于我们的依附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认识能力之中,也就是我们自
我的自在本质向这认识能力表现的方式和方法之中。因此,虽然意志是自由的,但是不
是就其自在本身而言的,是在现象之外的,而在现象中则反之,它就以其所有行为都要
依据的某种性格表现出来,因此,如果由于附加的动机而又被进一步规定了的话,它就
必然会表现为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
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这条路使我们不再像庸俗的观点认为的那样要到我们个别
的行为中,而是要到人的全部存在和本质自身中去寻找我们自由的产品,它必须被设想
为是人的自由的行动,只是对于囿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认识能力才表现为诸多有
别的行为,但是正由于用这些行为表现的东西的原初的统一性,它们就都必须带有完全
相同的特点,并因此表现为是由引起它们的,而且是详细地规定它们的每一次的动机所
严格地强使的。因此,行为出于存在,对于经验世界来说,就是无例地固定了的。每一
事物都按其特性而活动,它的因原因而起的活动又表明了这一特性。每一个人都按他是
什么样的人而行动,而据此每次都是必然的行为就每一行为的情况而言,都只是动机所
决定的。因此,在行为中不可能看到的自由,必须寓于存在之中。把必然性加于存在和
把自由加于行为,在任何时代都是根本错误的,都是把根据和结果加以颠倒。相反的,
自由只寓于存在之中,但是从存在和动机中必然会产生行为,从我们的所作所为中,我
们认识我们是什么人。责任的意识和生命的道德倾向就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而不是建
立在想象的意志的无限自由之上。一切都取决于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人,他做什么是由此
而自动发生的,这是一个必然的结论。任意和原初的意识不可否认地伴随着我们所有的
行为(尽管它们是依附于动机的),依靠这种意识,行为才是我们的行为,因此这种意
识并不是虚妄的,但是其真正的内容决不止是行为,其发端也更远,这是由于一切行为
(在动机的推动下)必然由以发生的我们的存在和本质自身,事实上也包含在其中。正
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那种任意和原初的意识,以及伴随我们行为的责任意识比
作一根指针,它指向的对象比它好像指向的同一方向上的较近的对象要远。
一言以蔽之:人在任何时候只做他想要做的,而且是必然地去做。但这取决于他已
经是他所想要的,因为从他是什么人中必然产生他每次所做的一切。如果我们客观地考
察他的作为,也就是说是从外部去考察,那么我们就一定会看到,他的作为就像每一个
生物的行为一样,必须十分严格地服从因果律,相反的,每个人在主观上(极内在地)
会感到,他始终只做他想要做的。但这仅仅表明,他的作为纯粹是他自身本质的表现。
因此,每一个生物,甚至是最低等的生物,只要是有感觉的,都将感觉到这一点。
因此,自由并没有因我的论述而被扬弃,而只是被拽了出来,即从个别行为的领域
被拽了出来,在那儿可以证明是不可能有自由的,我把它提到一个更高的,但对我们的
认识来说不是那么容易达到的领域,即它是超验的。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马勒伯
朗士(Malebranche)①的名言:“自由是神秘的”(见第41页)。我的这篇论文就想在
这句名言的呵护下试答皇家科学院提出的问题。
①马勒伯朗士(1638—1715),法国哲学家,唯理主义者,1660年毕业于索尔
朋即加入神父修道会,后潜心研究笛卡尔学说。
有奖征文——道德的基础(节选)
没有获得哥本哈根丹麦皇家科学院
褒奖〔1840年1月30日〕)
格言:
道德,鼓吹易,证明难。
——叔本华:《自然界中的意志》第128页
(Schopenhauer,UeberdenWilleninder
Natur,S.128)
第4章 论康德道德学的基础
道德学的命令形式,我们在第2章已证明是一窃取论点,它是直接与康德偏爱的一个
观点相联系的,对此,我们可以原谅,但是不能采纳。有时我们见到一位医生因使用一
定药物取得明显疗效,便几乎对所有疾病都开这一药方;可以把康德比做这样一位医生。
在人类的知识中,他把先天的东西和后天的东西分开,这是他对形而上学堪以夸耀的最
为显赫而富有意义的发现。彼时以后他便设法到处应用这一方法。这两种形式分开的方
法,遂而也使道德学包括两部分,一个纯粹的,即一个先天可知的部分,和一个经验的
部分,这有什么奇怪的呢?他认为,为了给道德学奠基,这两部分中的后者是不可靠的,
应予摈弃。《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的目的,就是勾画出前者的轮廓,并且单独地加以
展示,于是他把这部著作表述为一门纯粹先天的科学,使用的方法完全和他陈述《自然
科学的形而上学导论》(MetaphysischeAn-fangsB grundederNaturwissenschaft)的
一样。事实上他在断言,他没有根据,不经推演或任何证明而设定存在的道德法则,还
是一个先天可知的,不依任何内在或外在的经验为转移的法则;它“完全建立于”(他
说)“纯粹理性的概念上;而且应被认为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实践理性批判》
第4版第56页;罗,第142页)但是根据这一定义,立即可推得这一含义,即这样一项法
则,像任何其他先天可知的事物一样,只能是形式的,因此和行为的形式有关,和它们
的本质无关。请想想这是什么意思!他又强调地补充说(《基础》前言第6页;罗,第5
页):“不论主观地在人的本性或客观地从外界状况中,寻求它都是没用的,”并且
(同上书前言第7页;罗,第6页)说:“与它有关的不论什么东西,都不能从对于人的
知识,即从人类学借取丝毫。”在59页(罗,第52页)上他重复说:“我们切不可以任
何理由,错误地又企图从人性的特殊性质推导出人的道德原则,”在第60页(罗,第52
页)上,他又说:“从人的特殊自然禀赋,或从某些感情与癖好,或甚至从人性独具的,
而不必定视之为每一个有理性者的意志之特殊倾向推导出来的任何原则,”都无法为道
德法则提供一个基础。这绝对肯定地表明,康德并不说这所谓的道德法则是能用经验证
明的一个意识的事实——这就是后来自称的哲学家们,个别或集体地希望如何把它搪塞
过去的方法。他在抛弃每一个道德的经验过程中,拒绝接受一切内在的经验,而且更加
断然拒斥一切外部的经验。于是他把他的道德原则——我特别指出这一点——不建立于
任何可证明的意识事实上,诸如一个内在的自然禀赋,也不建立于外部世界事物的任何
关系上。不行!那样一来就成为一个经验的基础了。与此相反,纯粹的先天概念,即迄
今不包括任何得自于内在或外部的经验之诸概念,因而纯粹是没有肉核的空壳——则被
用来构成道德的基础。让我们仔细考虑一下这种见解的全部意义。人的意识和整个外部
世界,以及它们所构成的一切经验与一切事实,都完全从我们脚下扫除净尽。我们无物
可站于其上。并且我有什么可依附或坚持之物?什么也没有,只不过几个完全抽象、完
全非实体的概念,和我们自己完全一样地在空中游荡。一项道德法则就从这些概念,或
者更正确地说,从它们和做出的判断的关连之纯粹形式中,被宣告产生了,这一法则根
据所谓的绝对必然性被认为是有效的,力量强大的,足以对人欲的汹涌聚集,对情感的
激动,对自私心的巨大力量,加以控制和约束。我们将要看看情况是否如此。
康德的另一个偏爱的观念是密切地与这一先入之见相联系的,即认为道德学的基础
必然而严格地是先天的,完全和所有经验的事物无关。他说,他设法要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