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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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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由此出发去把握整体。对于一道数学难题,唯一已知的量具有无可估量的价值,
因为它使解题成为可能,同样,对于所有人的问题中最难的一个形而上学问题,对行为
由既定性格和既定动机产生的严格必然性的坚定不移的,先验地和后验地得到了证明的
认识,就是这样一个无法估量的数据,人们只要从它出发,就可以解开整个问题。因此,
一切没有得到牢靠的科学检验的东西在它们阻碍这样一种得到证明的真理时,都必须向
它让步,而不是真理向它们让步,真理决不答应任何适应和限制,以便和没有得到证明
的,也许是错误的见解求得一致。
    这里,我还要作一一般性的说明。对我们结论的回顾促使我们看到,关于那两个问
题,即意志自由和现实与观念的关系问题,它们被描述为是近代哲学最深刻的问题,而
古人则相反并没有明确意识到,对于这两个问题,健全但有粗陋的知性不仅没有驾驭的
能力,而且甚至还有着一种重要的天然的导向错误的倾向,要它摆脱这种倾向,就需要
有一种十分发达的哲学。因此对它来讲,在关于认识的问题上,实际上很自然地会太看
重客体了,于是就需要有洛克和康德,以便指出认识中有多少东西是源自主体的。关于
愿望的问题,它则相反却倾向于极不看重客体,而太看重主体,其做法则是让愿望完全
出自主体,而没有很好地考虑客体蕴含的因素,即动机,而实际上正是动机决定了行为
的极其个体的特性,而只有行为的一般的和本质的东西,即行为的基本道德特性是出自
主体的。在思辨的研究中,这样一种对知性来讲是很自然的倒置当然并不会使我们感到
奇怪,因为它本来就被规定只是为了实际的目的的,而决不是为了思辨的目的的。
    现在,如果我们根据我们迄今为止的论述,完全放弃了人的行为的一切自由,并把
人的行为看作是完全服从于极其严格的必然性的,那么我们就达到了这样一点,在这一
点上,我们将能把握作为较高级种类的真正的道德自由了。
    因此,就还有一种意识的事实,为了不扰乱研究的进程,我至今还一点也没有提到
它。这就是对我们的所为极其清楚和肯定的责任感,即对我们的行为有能力负责任的感
觉,其基础是不可动摇地确信,我们自己是我们的行为的行为人。由于这种意识,任何
一个人,包括深信迄今所讲到的,我们的行为出现的必然性的人,都不能有这样的想法,
即用这种必然性为自己的过错开脱,把罪过推到动机身上,理由是动机出现时,行为就
必不可免。因为他肯定看到了,这一必然性是有一主观条件的,和在这里,在客观上
(根据事实),即在已有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曾经决定了他的行为的动机的作用下,一
种完全不一样的行为,一种和他的行为恰恰相反的行为是十分可能的,是可能发生的,
只要他是另一个人,事情就完全取决于这一点。由于他是这一个人,而不是另一个人,
由于他有着这样一种性格,另一种行为当然是不可能的。但就他自身而言,也就是客观
上来看,对他来讲,也是可能的。因此,他意识到的责任,只是在刚开始时和从表面上
来看,是合符行为的,但从根本上来说是合符他的性格的,他觉得他应对这种性格负责。
而其他人也要他对这种性格负责,这是由于为了确定行为人的特点,他们的评价马上就
会舍弃事实:“他是一个坏人,一个恶棍”,或:“他是一个小偷”,或“他是一个卑
鄙虚伪的小人”,他们就这样评论说,他们把指责也溯源于他的性格。这时,行为及动
机,只是作为行为人性格的证据受到考察,但却是此行为人的可靠的特征,因此他就是
不可改变的而且是永远固定的。因此,亚里士多德的话是十分正确的:“我们称赞那些
完成了一件行为的人,但是行为是性格的标志,因此我们也称赞每一个没有完成行为的
人,这是因为我们只是相信,他可能是有能力去完成它的。”因此,憎恨厌恶和蔑视并
不是针对暂时性的行为的,而是针对行为人,即性格的永驻的特点的。因此,在所有的
语言中,形容坏道德的词,即咒骂恶行的词,更多的是人的宾词,而不是行为的宾词。
这些宾词是依附于性格的,因为性格必须负责,它要为行为的发生负责。
    因为什么地方有过失,什么地方也就必须有责任:因为责任是唯一可以推断出道德
自由的事实,因此自由也就存在在那儿,即在人的道德之中,尤其是我们早已确信,当
行为在性格的前提下,严格地必然地要出现的时候,不可能在个别的行为中直接找到自
由。但性格就如在第3章中指出的那样,是天生的和不可改变的。
    因此,现在,在我们从意识的事实中推断出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即唯一有事实根据
的自由,以及找到了它的所在地以后,我们想对它作进一步的考察,以及尽可能地从哲
学上来把握它。
    我在第3章中已指出了,人的每一个行为都是两种因素,即他的性格和动机的产物。
这决不意味着,它是动机和性格之间的中介物,即二者之间的妥协,而是充分利用二者,
这是由于就其全部可能性而言,它是同时以二者为基础的,即是以起作用的动机碰到了
这种性格和这种性格是可以由这样一个动机来决定的为基础的。性格是个别的意志的从
经验上加以认识的,持续不变的特性。由于这种性格和动机一样是每一个行为的如此必
要的因素,因此我们的行为是出自于我们自己的这种感觉,或那个“我想要”就得到了
解释(“我想要”陪伴着我们所有的行为,每一个人由于它而不得不把这些行为看作是
他自己的行为,并因而感到要对这些行为负道德上的责任)。而这又正是前面在对自我
意识作考察时发现的那个“我想要,和想要的始终只是我想要的”,这一点使头脑简单
的人顽固地坚持人的作为的绝对自由,即无限制的意志自由。这无非是说,行为的第二
个因素的意识,就这一因素本身来说,单独是完全没有能力引起行为的,而在动机出现
的时候,它同样也是没有能力使行为不发生的。但由于这一因素以这种方式行动了起来,
它才把它自己的特性告诉认识能力,这时,认识能力本质上是指向外的,而不是指向内
的,甚至连自己意志的特性也要从它的行为才能经验地加以认识的。这一进一步的和越
来越深刻的认识实际上就是我们称作良心的东西,良心因此也直接地是在行动之后才表
现出来的,在此之前至多只是间接的,这是由于在考虑时也许要对已经解释清楚的类似
情况进行反思和回顾,而把良心当作一种将来要出现的东西估计进去这就是使人要想起
上一章提到的,康德关于验知的性格和悟知的性格的关系,以及因此关于自由与必然的
统一的论述,这些论述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也是人们迄今所能提出的最美妙、最深刻
的论述。我完全是以此为基础的,在此再重复一遍,就显得是多余的了。但是只要人们
有能力的话,从中就可以明白,我们行为的严格的必然性是怎样和为责任感作证的自由
并存的,而我们就由于这种自由而成为我们行为的行为人并对此负有道德责任。康德提
出的那个验知的性格对理智的性格的关系是完全以他的全部哲学的基本特点为基础,即
是以现象和自在之物的区别为基础。在康德那儿,经验世界的完全经验的现实性是和它
的超验的观念性并存的,同样的,行为的严格的经验的必然性和其超验的自由也是并存
的。因此,验知的性格,如同整个的人,作为经验的对象,就是一纯粹的现象,因此是
被束缚于一切现象的形式,即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之中,并遵循其法则的。反之,作
为自在之物,独立于这些形式,因此不服从时间差异,因而是持续不变的条件和这全部
现象的基础就是他的悟知的性格,也就是他的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当其处于这样一种
特点之中时,也就是具有了绝对的自由,也就是独立于(作为一种纯现象形式的)因果
法则。但这种自由是超验的自由,也就是不存在在现象之中的,而只有当我们不再考虑
现象及其全部形式,而达到了处于全部时间之外的,人的自在的内在本质时才存在的自
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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