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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后原企业的注销问题。
4改制时的中介机构选择(参照本书第三章操作)。
5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执行)。
6股改时的折股比例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7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以上具体事项可请企业选聘的中介机构参与顾问,处理好细节。
六、企业改制后基本要求
企业改制后作为拟申请上市公司,应该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突出的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第三节股份制改组后如何规范运作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企业改制后规范运作的重点就是公司治理,具体要求是: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5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独立性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独立性包括:书包网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二章 上市操作(5)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三、民营企业IPO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担保行为要规范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借贷行为要规范
主要是指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而导致的贷款风险,拟上市企业借以参考。
1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以便贷款方监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贷款申请的审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担保方审核以下事项:书包网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二章 上市操作(6)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规定执行。
(三)是否做到诚信经营
上市公司诚信评价、银行诚信评价、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是否属实。
(四)关于资产负债率的控制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2号)规定:“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以下条件:(1)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2)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规范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做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募集资金的用途。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40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一般来说,关注募集资金投向,有以下几方面:
1研发项目投资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募集资金后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我们主要看发行人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2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获得拟收购资产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调查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取得工程资料,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