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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没有任何客体能够对抗上述的力,以一种特殊的本性来与它对立,并
且不被它穿透。所以它是灵魂和实体;任何事物都只有在完全受方法支配时,
才被理解,其真理才被知道;它是每一事情自己的方法,因为它的活动就是
概念。这一点也是它的普遍性的真正意义;按照反思普遍性说,它仅仅被认
为是一切东西的方法,但按照理念的普遍说,它既是认识的、主观自知的概
念的样式,又是客观的佯式,或不说事物——即概念的实体性,假如事物最
初对于表象和反思表现为他物的话。所以它是最高的力,或者不如说不仅是
理性的唯一的和绝对的力,而且也是理性的最高的和唯一的冲动,耍由自己
在一切中找到并认识自己。——于是,第二,方法的区别也由概念本身提示
了方法的特殊的东西。如概念就其自身考察过的那样,概念显现在它的直接
性中;反思或考察概念的概念,落在我们的知之中。方法就是这种知的本身;
对于这种知来说,概念不仅是作为对象,而且作为这种知的自己的、主观的
行动,作为认识活动的工具和手段而与认识活动相区别,但又作为这种活动
自己的本质性。①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同样被列为工具,是站在主观方面
的手段,主观方面通过它而与客体相关。主体在这种推论中是一端,客体则
是另一端,前者通过它的方法而与后者联在一起,在那里它只是自为的,并
不曾与自身联合。两端仍然是差异的,因为主体、方法和客体没有建立为一
个同一的概念;因此,推论总还是形式的;主体在前提中把形式建立为在它
那一方面的方法,前提则是一个直接的规定,并且为此而包含着形式规定,
如我们曾看到过的定义、分类等作为主观中现成的事实。①在真的认识中则正
相反,方法不仅仅是一堆规定,而且是概念的自在自为地被规定,概念之所
以是中项,只是因为它同样也具有客观的东西的意义,在结论中的客观的东
西,因此不仅是一个由方法所达到的外在的规定性,而且是在它与主观概念
的同一性中建立起来的。
① 参看第236 页。
① 参看第236 页。
1。方法这样构成的东西,就是概念本身的规定及其关系,这些规定现在
要以作为方法的规定那样的意义去考察。——第一,那里须耍从开端来开始。
关于开端,已经在逻辑本身的开端,以及前面的主观认识那里,谈到并指出,
假如不是任意地、或直陈式的无意识地来造成开端,开端诚然象是会造成许
多困难,然而它的性质是极其简单的。因为它是开端,它的内容就是一个直
接的东西,但却是这样一个直接的东西,即它具有抽象普遍性的意义和形式。
此外,它又是有或本质或概念的一个内容,所以,当它是一个被接受的,现
成的、直陈的东西时,它就是作为一个直接的东西。但首先,它不是威性直
观的或表象的,而是思维的直接的东西。由于它的直接性,也可以称为超威
性的、内在的直观。威性直观的直接的东西,是一个杂多的、个别的东西。
但认识是理解的思维,它的开端也因此不是在思维的原素——一个单纯的和
普遍的东西之中。——关于这种形式,以前在定义那里;已经谈过了。在有
限认识开始时,普遍性同样被承认为本质的规定,但仅仅被认为是思维和概
念规定而与“有”对立。事实上,这最初的普遍性就是一个直接的普遍性,
因此同样具有有的意义;因为有正是这种抽象的自身关系。有不需要任何别
的演绎,似乎它之所以适合定义的抽象的东西,只是因它是从感性直观或者
从别的什么地方拿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也将被指明。这种指明和引导,
涉及一个比单纯开端为多的中介,而且是一个这样的中介,它不属于思维的
理解,而是表象、经验及推理意识提高到思维的立场。按照思想或概念与“有”
流行的对立说来,前者就其自身看,还没有任何“有”适合于它,而后者则
具有自己的、独立于思想的根据:好像这成了一条重要的真理。有的单纯规
定,本身是那样贫乏,以致从那里没有多少可扬弃的;普遍的东西本身直接
就是这个直接的东西,因为它作为抽象的东西,也仅仅是抽象的自身关系,
这种关系就是“有”。事实上,要求指明“有”,还具有更深远的内在意义,
不仅仅在于这种抽象的规定,而总是连带地意谓着一般概念实在他的要求,
这种实在化不在开端本身,而不如说是全部认识向前发展的目标和事业。再
者,当开端的内容由于在内在或外在的知觉中指明而得到辩护理由,并且使
人相信其为某种真的、正确的东西时,那未,这就不再意谓着普遍性本身的
形式,而是它①的规定性,关于这一点,必须立即谈一谈。对造成开端那个规
定的内容之信念,好像是在这个内容的后面,但事实上却必须考虑它是走在
前面,假如它是属于理解的认识的话。
① “它”指普遍性。——译者
这样,对于方法说来,开端除了是单纯的和普遍的东西以外,就更无别
的规定性;这一点本身就是规定性,开端为此之故,是有缺憾的。普遍性是
纯粹的、单纯的概念;并且作为这个概念的意识那样的方法,知道普遍性仅
仅是环节和在此普遍性中还不曾自在自为地规定的概念。但这种意识只是为
了方法之故,才愿把开端再引向前进,但以这种意识,方法将仅仅是一个形
式的、在外在反思中建立起来的东西。但方法既然是客观的。内在的形式,
那未,开端的直接的东西在它本身那里,就必定是有缺憾的,并且赋有引自
身向前进的冲动。但普遍的东西在绝对的方法中不被认为仅仅是抽象的东
西,而且是作为客观的普遍的东西,就是说,它自在地是具体的总体,但这
总体还没有建立,它还不是自为的。甚至抽象的普遍的东西,本身在概念中,
即按照其真理来考察,也不仅是单纯的东西,而是作为抽象的东西,它已经
被建立为粘附着一个否定。为此之故,无论在现实中或在思想中,都没有寻
常所想像那样单纯、那样抽象的东西。那样单纯的东西,不过是一种意谓①,
这种意谓唯以事实上当前呈现的东西之无意识为根据。——在以前,开始的
东西曾被规定为直接的东西;普遍的东西的直接性与这里所表现的没有自为
之有的那个自在之有,是同一回事。——人们因此很可以说,如果自在之有
的东西是概念,那就必须使绝对的东西为一切的开端,并且一切进程都是这
个绝对的东西的表现。但因为它才仅仅是自在的,所以它恰恰不是绝对的东
西,又不是建立起来了的概念,也不是理念;因为概念、理念便都成了这样
的东西,即,自在之有仅仅是一个抽象的、片面的环节。因此,进程也不是
一种流溢②;假如开始的东西真的已经是绝对的东西,进程便会是一种流溢;
进行倒不如说是在于普遍的东西规定自身并且自为地是普遍的东西,即是
说,同样又是个别的东西和主体。它只有在其完成之中才是绝对的东西。
这里可以提一下,开端,它自在地是具体的总体,本身也可以是自由的,
并且它的直接性可以具有一个外在实有的规定;生物的种子和主观的目的,
一般总表现为这样的开端,两者本身因此都是冲动。反之,非精神的和非生
命的东西仅仅作为实在的可能性,才是具体的概念;原因是最高的阶段,具
体概念,作为在必然领域中的开端,在这最高阶段中具有一个直接的实有;
但原因还不是主体,主体本身也是在它的现实的实在化中获得自身的。例如
太阳和一切非生命的东西都是规定的存在,在这种存在中,实在的可能性仍
然是一个内在的总体;这个总体的环节不是在那些存在中以主观的形式建立
的,并且它们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实在化自身,通过其他有形体的个体获得存
在的。
① 这里的“意谓”Meinung,是《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谓”,即对感性存在物的“意谓”,但一说出来,
便成了普遍的东西,所以要把我们所意谓的一个感性存在,用语言说出来,是完全不可能的。(中译本上
卷65—68 页)。所以这和通常所谓“意见”,是毫不相干的。——译者
② 这里是未指名而引用新柏位图派普罗提诺认为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