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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对概念规定有差异的第三者,而且这个有差异的东西现在被建立为这样,
即:建立起来之有就是自在自为之有,这就是说,那些属于区别的规定自身
每一个也都是总体。被规定的概念的回归到自身,就是概念具有在其规定性
中成为整个概念那样的规定。
2。但个别不仅是概念回归到自身,而且是概念的丧失。概念在个别中既
是在自身申,而由于个别性,它又将在自身外,并进入现实。抽象,作为个
别的灵魂,是否定物对否定物的关系,如已指出过的,它对于普遍和特殊的
东西,丝毫不是什么外在的东西,而是内在的;普遍和特殊的东两通过抽象,
也是具体物、内容和个别的东两。但个别作为这种否定性,却是被规定的规
定性,是区别本身;通过其自身反思,区别就成为固定的;通过个别才有对
特殊的进行规定;因为个别是这样的抽象,这抽象现在作为个别,正是建立
起来的抽象。
于是,个别的东西,作为自身相关的否定性,是否定物与自身的直接同
一;它是自为之有的东西。或者说,它是抽象,抽象按照概念的有的观念的
环节而把概念规定为一个直接的东西。——所以个别的东西是一个有质的
一,或说是这个。它按照这种质说来,第一是自己对自己的排斥,由于这种
排斥,许多其他的一就事先建立起来;第二,它现在对这些事先建立起来的
其他的一,是否定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东西是排他的。普遍折回
到这些作为漠不相关的诸一那样的个别,一一因为普遍是个别性概念的环
节,它便必须折回到个别那里,一一它只是那些个别者的共同的东西。假如
普遍的东西是指那对较多个别者有共同性的东西,那么,它就将从那些个别
者漠不相关的长在状态中走出来,而在概念规定中与有的直接性混合在一
起。对普遍的东西所能有的最低级的表象,如在与个别者的关系中的普遍的
东西,就是个别者作为单纯共同性的东西的这种外在关系。
个别的东西在存在的反思领域中,就是这个,它不具有对其他属于质的
自为之有的诸一的排除的关系。这个作为自为的、自身反思的一,是没有排
斥的;或者说,排斥在这种反思中与抽象合而为一,并且是进行反思的中介,
中介在“这个”中的情况就是:“这个”是一个建立起来的、被一个外在物
指出来的直接性。“这个”有,它是直接的;但当它被指出时,它只是“这
个”。“指出”是进行反思的运动,这个运动把自己集聚在自身里并建立直
接性,但却作为一个外在于自身的东西。个别的东西现在作为从中介里恢复
起来的直接物,固然也是“这个”,但它并不在它以外去具有中介,它是自
身排斥的分离,是建立起来的抽象,下过在其分离中本身却是肯定的关系。
个别的东西这种抽象,作为区别的自身反思,首先是作为独立的。自身
反思的相区别者那样的建立。相区别者直接地有;再者,这种分离却又是一
般反思,是一个在另一个中的映现;所以它们处于本质的关系之中。它们彼
此相对还不是单纯有的个别的东西;这样的多属于有;那个把自身建立为被
规定的个别,不是在一个外在区别中,而是在概念区别中建立自己;于是它
把普遍的东西从自身排除出去,但普遍的东西既然是它自身的环节,所以在
本质上同样与它相关。
概念,作为它的独立规定的这种关系,自身消失了,于是它就不再是这
种关系的建立起来的统一,这个统一也不再作为概念的环节、映象,而是作
为自在自为、持续长在的统一。——作为个别,概念在规定性中,回归到自
身,从而被规定者本身变成了总体。因此,它的回归到自身,就是它的绝对
的。原始的划分;或者说,作为个别,它被建立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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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下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目录:第二部 主观逻辑 第三编 概念论
位置:第一部分 主观性 第二章 判断
第二章 判断
…
判断是在概念本身中建立起来的概念的规定性。概念规定,或如以前曾
指出过的与它是同一个东两的被规定的概念,已经各就它们自身考察过了;
但这种考察曾经比一个主观反思或主观抽象更多一些。但是,概念本身就是
这种抽象,其规定的相互对立就是它自己特有的进行规定。判断就是被规定
的概念通过概念本身而建立。
在进行判断即概念通过自身而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与形成概念
相比,是另一种功能,或不如说是概念的另一种功能;判断在判断差异性中
的进展就是概念进一步的规定。有什么被规定的概念,概念的这些规定又是
怎样必然发生的,这都要在判断中来表明。
因此,判断可以叫做概念最近的实在化,在这种情况下,实在就是指作
为一般被规定之有进入实有。更确切他说,这种实在化的本性是这样发生的,
即:首先,概念的环节通过概念的自身反思或它的个别性而成为独立的总体;
其次,但概念的统一却又作为这些总体的关系。自身反思的规定是被规定的
总体,即是本质上在漠不相关的、无关系的长在中,又是通过彼此的互为中
介。当进行规定就包含着这些总体及其关系时,进行规定本身也只是总体。
这个总体就是判断。——于是,判断第一包含两个叫做主词和宾词的独立的
项。每项是什么,毕竟还说不出;它们还不曾按规定,因为它们要通过判断
才会被规定。当判断是作为被规定的概念那样的概念时,那么,当前便只有
相互的一般区别,即:判断包含被规定的概念对还不曾被规定的概念。于是,
主词对宾词首先可以被认为是个别对普遍,或也是特殊对普遍,或个别对特
殊;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总之只是作为更加被规定的和更普遍的东西而互相
对立。
因此,判断规定之具有主词和宾词这些名词,是适当的、需要的;作为
名词,它们是某种还有待于获得其规定那样的不曾规定的东西;因此它们还
不过是名词。概念规定本身一方面出于这种理由而不能用来作判断的两端;
但另一方面;儿所似个能,更因为概念规定的本性表露出自身不是一个抽象
的、固定的东西,而是在自身中具有并自在地建上其对立物;由于判断的两
端本身是概念,亦即概念的规定的总体,所以两端必定贯穿全部规定并在自
身中表明全部规定,不论这是以抽象的或是以具体的形式。为了在其规定的
变化里仍旧以一般的方式保持判断的两端,最合用的名词是在变化中仍然相
同的名词。——但名词与事情或概念是对立的;这种区别出现于判断本身;
由于主词总是表示被规定的东西,因此也更是直接的有的东西,但宾词则表
示普遍的东西,本质或概念,所以主词本身最初只是一种名词;因为宾词卞
会表示出主词是什么,宾词包含着在概念意义上的有。这是什么,这是一株
什么植物?等等,所追问的“有”,常常仅仅是指名词,假如得悉名词,人
们也就满足,并且知道那是怎么一回事了。这是在主词意义上的有。但是要
概念,或至少要本质和一般普遍的东西,才会给予宾词,它在判断中的意义
是就宾词去询问的。——上帝、精神、自然、或不论什么东西,作为一个判
断的主词,因此只不过是名词;这样一个主词是什么,就概念而言,是耍在
宾词中才呈现的。假如耍找出一个适合于这样的主词的宾词是什么,那么,
对于进行判断,就必须已经有了一个概念作基础,但只有宾词才会说出概念。
因此,构成主词的事先建立的意义并导致宣布一个名词的,毕竟是一个单纯
的表象;在表象那里,一个东西,无论是否似一个名词来了解,都是偶然的,
并且是一个历史的事实。关于一个宾词是否适宜于某一主词的许许多多的争
论之所以不过是字眼上的争论,是因为这些争论是从这种形式出发;那作基
础的东西(Subjectum,υπoKξμξνoν) 还不过是名词而已。
现在第二要更仔细考察一下,主词和宾词在判断中的关系是怎样规定
的,它们本身又怎样正是首先由判断规定的。判断总是有总体作它的两端,
这些总体最初是作为在本质上独立的。因此,概念的统一才只是独立物的一
种关系,还不是具体的、从这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