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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场经济,就是要首先明确每一个人的市场主体地位,承认并且尊重人权。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应当关照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从政治上、社会上、民商事活动等各个方面维护公民的具体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更应该强调公民的概念。如果说,市民更多是从民商事的角度强调自然人权利的话,那么,公民则具有更加广泛的含义。公民社会不仅包括市民,而且应该包括由市民组成的社会团体、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作为全体公民高度抽象的概括,在法律上可以被称作一般主体,在表述公民普遍和基本权利的时候,可以被广泛使用。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尚未退出历史的舞台。因为人民不仅承载着集体主义的丰富内涵,而且作为公民全体的高度抽象,是国家的权力源泉,是公民普遍权利和基本权利的承受者。
中国的立法机关既要注意公民民事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的科学分类,针对不同的具体权利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同时还要认真思考公民的普遍权利和基本权利,并且将这些权利写入国家的宪法,确保法律和任何国家机关不能随意限制或者废止公民这些普遍的和基本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稳固的公民社会。从这个意义来看,在法律中使用人民这个高度抽象概括的概念,有助于集体抗争某些机关侵犯公民普遍的和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有助于更广泛地动员民众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只有当我们集合起来,成为宪法中的人民,我们才能够真正成为我们自己命运的主宰。市民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和法律概念,应当包括在公民之中。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建立公民社会,培养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意识,然后通过正当的渠道,将公民的普遍权利和基本权利宪法化。
大河流域水坝建设与文化遗产的关系及协调
■ 萧亮中
1882年,世界上第一座水电站在威斯康星州阿普尔顿(Appleton)一座拦河坝内建成并开始发电。仅仅过了30年,1912年,中国云南昆明,中国第一座水电站石龙坝水电站建成并开始发电。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水坝建设也逐渐从小流域发展到大江大河,以期获得更大的电力回报和减少投资成本。水力发电比其他发电方式优越的地方在于,水库能够在用电低峰期蓄水,然后在用电高峰期迅速发电。(《大坝经济学》,'美'P.麦卡利编著,周红云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1年版,第13页)这样,建设水坝发电便逐渐成为电力的主要来源之一。到今天,地球上的主要江河流域均被箍上了水坝,加上梯级开发的密度,许多大河流域差不多就变成了水库搭起来的台阶。根据国际大坝委员会估计,世界上的河流现已被4万多座大坝截断,除了原有的5000座,都是1950年以后建造的。这其中,中国的大型水坝数量约为19000座,美国位居第二,大约有5500座。(《大坝经济学》第2~3页)可以不夸张地说,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大坝建设是同时跃进的。水坝发电为中国提供了充足的电力,保证了经济的快速起飞。所以,从今天看,任何对大坝的评判都必须建立在大坝与经济的相辅相成基础上来分析。
从另一方面看,人类和江河之间的斗争和治理伴随着人类的整个文明史。在中国,水利的思想早在公元前2100多年就开始萌发。其时,大禹开始治水,他改变其父鲧的治水方针,变堵为疏,最终取得了治水的成功。一直到后来的郑国渠、都江堰、大运河,可以说都一直在沿续着这一以疏为主的水利思想。中国社会也由于对大河治理的成功,达到了数次大治。当然,由于大河流域人口增长、城市繁荣,中国也曾一度改变疏的水利方针,最典型的是对黄河的治理。但基本上可以说,对黄河几千年的治理只是把矛盾往后移。随着地上悬河的产生,更大的危险只是往后推而不是消除。进人工业社会,人类找到了电能来推进社会前进。这时,水电逐渐作为能源建设的首选进人了政府和电力开发商的视野。这样,人类对于河流的开发和利用又有了新的一项主要内容:建设水坝。在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经济腾飞,大坝建设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速度。九十年代末以后,由于经济开放,民营资本也逐渐介入水坝建设。电力开发由水利和电力部门独管的局面已逐渐不复存在。
客观上看,建国五十多年,中国对大河流域的水电开发积累了非常多的经验。这其中不乏成功之处,也免不了很多经验教训。尤其是在三峡大坝建设以后,水利、水电部门都在认真的总结经验,对大江大河的开发也逐渐成熟,这时应该适时地总结一下大河流域水坝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了。
中国的大河流域集中了中国大部分的人口,在这样的地区开发水电,最大的影响的压力来自移民。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重大问题,不过在此讨论有所不便,难以正常展开,下面主要谈谈关于大河流域水坝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互协调。
在地球上,所有的陆地均是由流在其上或穿越其中的地表径流所成形的,也可以说,被一条条江河分割开的陆地恰恰就是被江河紧紧地挽着,彼此不可分割,甚至就连草原、森林、沼泽以及漫滩的滞水均可视为江河的一部分。(《大坝经济学》,第9页)河流通过其侵蚀和沉积的地质过程,塑造了周围的陆地。麦卡利甚至还认为,在很多方面,所谓的陆地景观(landscape)更应该被称为江河景观(dverscape)。惟有这样指明,麦氏认为才能充分表明江河在地球上的重要性。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民族,在他们的神话传说和宗教信仰中,都把江河看成是生命和生育的维系者,把江河比做“母亲”:在古埃及,尼罗河的洪水被视为司生育与繁殖的女神伊希斯(Isis)的泪水,伏尔加河是“大地的母亲”,泰语中河流一词为mae man,字面意思就是“水母”(water mother),等等不乏枚举。在我国,也同样认识到大江大河的作用,给予了非常高的尊重,我们甚至把黄河比作母亲。
不惟地理上如此,在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重大的事件都发生在河流的两岸。除了为数不多的几个海洋社会之外,“所有伟大的历史文化”,技术史学家芒福德(Lewis Mumford)认为,“随着人口的流动,各种制度和发明以及货物均沿着大江大河的天然公路而四处蔓延。”(L.Mumford,Technics and Civilization, Harcourt,Brace and World,New York,1963(orig.1934),p.61.转引自同上,第10页)在这种情况下,大河流域便成为人类文化的积淀和承载地。在这些地方,由于人类自远古就开始活动,在地上地下均留下了可观的文物遗存。在某些大河流域,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越靠近河流的谷地文化遗存越密集,但水坝蓄水却会先一步被淹没,这样就越需要对这些地方优先进行细致的考古发掘,以在水坝蓄水前尽快摸清淹没区的文化价值。像三峡大坝建设前甚至就出现这样的场景:考古工作人员在拖土机前面紧张地抢救性发掘。所以说,这其中最重要的方针就是在进行类似这样的大型工程前,全面、细致的文化普查应该留出充足的时间先期进行。
现代世界的任何重大工程与开发项目筹划之前,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必须先行规定,因为这是今人对后人应担负的历史责任。(庄孔韶:《文化与性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这里,我们首先梳理一下随着人们认识提高在不断变化的文物概念。其主要的变化是从作为“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和“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的“物质遗存”到具有广泛涵盖力的“有形文物”和“无形文物”的结合。有形文物一般指建筑、雕刻、绘画、工艺晶、墓葬、遗址、典籍、字迹、人工器物与天然物等。无形文物是指表演、音乐、技术与工艺等。和人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形的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