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博览群书2005年第01期-第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就出现“非典”了。中国人什么都吃,是一种文明,不是自然状态。什么都吃者只有在人工智能创造的电玩“拍克人”(Pac-man)身上出现。
  
  七
  
  在《吃垮中国》中,李波所列举的中国人之滥吃现象,的确是中国口腔文化的糟粕,但同一个身体化原理也可以发展出养生之道一他在书末提倡调节饮食,并提出了“素食主义救中国”的主张,即具此涵示。到了现代的世局里,虽然提倡来世得救的宗教仍然很昌盛,但人的实际行为却越来越像只有现世。这是否暗示大家都会走上身体化的道路,而中国人在这方面将有所贡献?但在考虑这种可能性之前,必须先面对高如山积的糟粕。诚如李波所警醒的那样,中国人的口欲已屡屡酿成民族危机,很多王朝灭于口腹之欲:夏、商……中国传统社会和中国食文化同时达到巅峰,“康乾盛世”和“满汉全席’湘互辉映后不久,中国人又迷失于鸦片——疯狂到无以复加的病态口欲。这似乎就是他所盲“口腔民族的宿命”,也是我所说的拥抱“魔鬼的礼物”的结局。
  到今天这个危机又到了国人必须直视而不能回避的时刻,“非典”就是征兆。过度沉溺口欲的风险是全方位的:政治、经济、资源、生态、人际关系、社会风气和道德体系,因而也是致命的。我很欣赏李波的开篇之谱:“一个人要想获得灵魂的自由,首先必须摆脱和超越味觉的囚禁。”这一契和“超越形体”的宗教情怀具有跨文化的意义,也许是避免吃垮中国悲剧再现的不二之途。
  具更长远意义的是李波这部书从一个新角度对中国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救赎同时做出了努力,毁灭的同时给予了建设,不将希望彻底窒息。《吃垮中国》面世的时刻刚好配合上我的旧著《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经修订后在国内正式发行,这也是顶有意义的事情。我想,这两部书合起来,该对老式的中国人研究产生冲击,这个研究应该是掀开新页的时候了。


市民 公民 人民
■  乔新生
  近来,在人民法院的名称中要不要取消“人民”二字的问题上,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事情缘于某个知名的学者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时,建议取消人民法院中“人民”两个字。没有想到,这位学者的谈话引起了众怒。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以严厉的措辞断然否定了这一改革建议,明确表示将永远保持法院的人民特色。
  这是由于信息传递不对称而导致改革失败的又一个典型。在此之前,中国的金融机关纷纷将自己企业名称中的“人民”二字取消,并没有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而唯独这次,由于学者时机不当的谈话,导致改革不得不原地踏步。当然,作为学者;可以在学术的范围内发表任何不违犯宪法和法律的意见,但由于学者对外宣称自已是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改革研究,这就使得他的谈话被理解成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我看来,这种因为新闻媒体的不断放大而导致的主体错位,责任不完全在于学者,新闻媒体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形式改革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不论是法院的大楼,法官的着装还是法院的名称,都应该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改革仅仅具有形式上意义,而且改革的时机必须恰当,改革的发布方式也应当有章可循。如果夸大了形式改革的意义,并且上升封政治的高度来强调形式改革,很有可能会招致公众的强烈批评。这是改革的设计师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人民法院”作为一种历史上的称谓,具有强烈的政治含义和象征意义,相对于公民而言,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体概念。相对于市民而宫,人民是一个更加政治化的概念。一旦“人民”被写入宪法和法律,那么,它不仅是政治的概念,也成为了法律的概念。有些人认为,“人民”在高度抽象概括“公民”的同时,却将公民具体的权利抽象化了。其实,当宪法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时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十分明确宪法表述的含义。所以,“人民法院”作为保护公民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与“法院”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因为“人民”过于抽象和政治化,而改用“公民法院”或者简称“法院”,在立法表述上并无不当,实质含义也没有发生变化。
  市民社会,是来自于西方的一个概念。市民作为政治学的术语,被法学专家赋予了过多理想色彩。在不同时期,市民的概念也是不同的。相对于外来人来说,市民指的是本地人;相对于不自由的人来说,市民指的是自由的人。在法律上,市民社会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组成的契约社会。在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时,市民社会强调人格独立、意思自治。在观察市民社会市民之间关系时,市民社会强调主体平等、交易自愿。在民主社会,市民是国家权力机关权力的来源,而国家权力机关的存在,又为市民社会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在高度集权的社会,市民同时也是政治人,是国家高度集权的政治机器中的最基本单位。所以,在高度集权的国家强调市民的概念,或者营造市民社会,无疑是自欺欺人。有些学者把自己的理想与异邦的现实糅杂在一起,提出了许多似是而非的概念,蒙蔽了观众,也误导了改革。
  公民是取得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被各国普遍使用。在我国,并非没有公民的概念,但人们更喜欢使用抽象的人民这个集合的概念,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强调集体主义不无关系。但是,在谈论人民这个集体概念中具体人的时候,我们必须使用公民的概念。公民在国际法上的含义十分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与市民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在我国立法史上,甚至将公民与自然人等同起来,认为公民就是自然人。这种立法上的自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概念被公众的接受程度。在立法者看来,自然人这个概念在中国缺乏传统,所以,用公民这个宪法上的概念来解释或者替代自然人的概念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这是立法者迁就中国法律文化现实的结果。在学者看来,这样的立法当然是不严谨的。可是,当我们直接使用自然人或者市民这个概念时,必须从法律上给予科学的定义,防止这些外来的名字被抽象化或者政治化。
  马克思曾经说过,事物的名称对于事物的本性来说,完全是外在的东西。如果我们的改革仅仅在于从词语上追根溯源,然后在中国正本清源,这样的改革注定要失败。因为在西方国家传统的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中,市民包含了太多社会意义,如果我们仅仅去采撷法律名词,那么,法律名词迟早会枯萎。中国著名的翻译大师严复先生在翻译西方国家的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名著时,非常有意识地将西方的法律概念中国化,在中国的古代典籍中找到相对应的概念,便于中国的当政者、士大夫和普通民众理解认同。和先贤相比,当今的中国学者无论是在学术功底上,还是在社会责任感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是学术界应该认真反思的问题。
  中国没有市民社会的传统,但中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培育和保护公民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意识到,在任何社会,都必须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责任要求不谋而合。所以,当今中国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要承认公民乃至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市场交易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公众遵守社会通行的规则,培养爱国主义和社会责任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公平地享受到社会资源。
  个人权利的极端发展,必然会加剧社会紧张,必然会导致国家观念认同的淡薄,必然会导致立法和执法成本的不断上升。只有首先培养公民意识、强调社会责任,才能通过科学的法律建立公平的财富分配机制。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在一个公民素质很高的国家,即使在战乱的时代,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主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过来,如果只强调公民的权利,而没有培养公民的集体意识和责任感,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滥用,出现腐�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