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2006-4-10李敖系列之10李敖通电集-第3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准用」本法之规定,并于选举登记时申报。
  本法第七条第二项既明定公职候选人准用规范公职人员之规定,其准用范围即有待厘清。查本法第七条有关强制信托及动态申报之规定、第八条有关公布助理等经费来源之规定、第九条有关利益冲突回避之规定等,因公职候选人未取得公职人员之身分,无从准用,为杜争议并免误会,乃于本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法第二条第二项所称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系指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之候选人及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申请登记为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长之候选人;所称准用本法之规定,系指准用本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以资明确。……公职候选人违反本法规定时,应准用各该罚则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法务部同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八十九政字第00八八七六号函略以:本法第二条第二项前段系规定「准用本法之规定」,并未限制「准用」范围,再参照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各级选举委员会列为办理罚锾之机关,二者综合以观,本法第二条第二项前段所称「准用本法之规定」,自应包含本法所定与「公职候选人」性质不相违背之所有条文,是对于公职候选人准用本法罚则,系明定于本法即「法律」当中,无待另行授权。至本法第二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应于选举登记时申报」,系另就申报日期特设规定,当无限制前段规定「准用」范围之意。又本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后段规定「所称准用本法之规定,系指准用本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则属就本法第二条第二项前段规定所为解释性规定,并非自行增加法律所未规定之限制。
  四、有关本件诉愿人于诉愿书所述其于候选人登记之当时,声明不为申报之理由为原处分机关接受,并无异议乙节,事实上登记当时诉愿人虽有所陈诉,惟本会仍请其依规定申报,且事后积极依法处理罚锾事宜,所称「并无异议」显非事实。
  五、综上论结,本件诉愿显无理由。爰依诉愿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答辩。中 华 民 国 八 十 九 年 九 月 日主任委员 黄石城
  我说官僚主任委员黄石城以下云云,其实一点也没说错,看了这件所谓「答辩书」,其实理由部分全部照抄「处分书」,并且还粗心抄错了。例如三之(一)中「本法第七条第二项既明定公职候选人准用规范公职人员之规定」云云,其实「第七条」从无此种规定,而是「第二条」才有此种规定,官僚主任委员黄石城以下官僚作业都做得如此敷衍草率,自己抄自己都抄出错误,岂不是大笑话吗?
  至于黄石城之流最后所谓「诉愿人于诉愿书所述其于候选人登记之当时,声明不为申报之理由为原处分机关接受,并无异议乙节,事实上登记当时诉愿人虽有所陈诉,惟本会仍请其依规定申报,且事后积极依法处理罚锾事宜,所称『并无异议』显非事实。」云云,事实上,「显非事实」的,是黄石城之流自己。我和冯沪祥前去登记时,人马鼎沸,来势汹汹,我带了陈良(矩木)大律师护驾,准备理论,殊不知该会乖乖接受登记,并无异议。由于黄石城在投靠李登辉前是我老朋友,我还打趣他说:「本总统不缴申报书,石城兄怎么罚呀?」黄石城笑容满面,亲自迎接、协办之不足,还当面表示今天和日后都不发生申报不申报的问题,因为「李敖兄的理由正当」。此即冯沪祥诉愿书中所本也。如今两副嘴脸出来,还说别人不知法不务实,真是可恶!特写此文,以斥黄石城之流。


  校勘郭冠英
  郭冠英(辛文菊)向我称「晚」,他是「晚」辈中能文之士,有时轻薄短小隽文一出,使我这「老」辈为之低回,未敢称「老」矣。他在文章发表前,每将原稿传真给我先睹,为快之情,不可掩也。以他九月十九日在「联合报」发表的「一中各表,吵得不烦吗?」为例:
  吵有没有「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实在很奇怪。 如果没有,那为何旧政府一直说有,直到李登辉要完成政权转移,抛出「两国论」时才说没有?为什么当初附和李登辉说没有的国民党官员,现在下台了又说有?如果九二年就各自表述为两个中国,那中共也不会再与你谈了,恐怕她早已「武力保台」了。
  其实,重点不在九二年有无此协议,有没有白纸黑字,而是我们到底坚持不坚持「一个中国」?如果坚持,九二年没书面文件也没关系;如果我们放弃了固有国策,那九二年就是有书面协议也可推翻。谁说一个会谈的决议就不能改变呢?钱其琛说得对:「『一个中国』不是我们强加于台湾的,台湾制订的『国统纲领』也坚持『一个中国』。」如果新政府不敢废「国统纲领」和中华民国宪法这个本,光在九二年有没有「一中各表」,这个末节做文章,而陆委会副主委陈明通更说他教书教学生有这东西许多年,直到他做官查资料才知没有,这不是滑天下之稽?石滋宜说台湾过去可说是「文革十年」,我们搞了十年的「文字游戏」运动,虽不全像大陆「运动」那样惨烈,可是这样扯来扯去,不烦吗?
  文章极好,但也有删改,发表时「苟合李登辉」改为「附和李登辉」了;「重点不在九二年有无此协议」前「这根本又是台独的文字游戏」一句也删了。
  再以九月十七日在「中国时报」发表的「奥运开幕转播 不见大陆队 媒体新旧思维错乱 回避心态实不可取」为例:
  郭冠英 / 北市(公务员) 台湾非常错乱。如果我们要追求台独,也选出了个台独新政府,那就不应播报两韩共同进场,全场起立致敬之类的触我们霉头的镜头。报上也不应老在问:「韩国能,我们为何不能?」的二百五问题,这些都是「旧思维」。如果我们要追求统一,或维持现状、或表现最基本的善意,那我们对与我们关系最紧密的大陆,对其奥运代表队,应有相当篇幅的报导,且大陆队在规模、实力以及代表的人口上,都是世界上排前五名的队伍,即以新闻公正原则也应报。可是我们的三台新闻,只见报中华台北(那一国?)、韩、美、澳,却不见报中国大陆队,报纸也不见报导,好象那是一个忌讳的世仇。而这个「世仇」却又是我们交往最密切的地区。我们去了一千五百万人次,每年赚一百六十亿美金,社会上每天喊着要「大小三通」,报纸上每天以一半的篇幅在谈两岸问题,别说以前还叫「同胞」了,怎么会这边在报两韩携手的画面,那边却只有台湾这一手,大陆那一手,那个我们一直宣称要握的手(不论统独),却不见了呢?
  以前威权时代,不准报那一手,某报报导洛杉矶奥运为「紫气东来」,就被勒令关门。而今言论自由,新闻界却自动砍掉那另一手,这是不是仍是「旧思维」?还是一种建设新兴民族国家的「新思维」?还仅是新旧交杂的大错乱?
  文章也好,但也有删改,发表时最后一段不见了,全文是
  有这种心态,才会包庇选手吃禁药,才会明知吃了还送去奥委会闯关,当舆论在指责体总是非不分时,实在应反省大家其实都有原罪。
  今早病中写此文,聊做校勘,为「晚」辈寻晴,亦一助也。



  李远哲要不要把自己送检调?
  去年九二一大地震后十三天(十月四日),李远哲带队成立太上机构「全国民间重建协调监督联盟」(简称全盟),提出宣示内容,经过我的分析,可定性如下:
  1。 监督性:提出捐款监督原则,要求震灾募款团体提报捐款内容和使用流向,或由会计师协助征信。
  2。 调查性:全台各地进行灾后募款的团体至少有百余个,全盟已自媒体搜集整理出63个团体名单,近期内将先去函,要求他们加入全盟成为盟员,向全盟提报所募款项和流向,全盟并将透过财政部和各银行,调查各团体的捐款帐户。
  3。 保证性:凡是愿意加入全盟接受捐款监督的盟员团体,全盟会定期在计算机网站上公开各团体的捐款用途,并由全盟来为这些团体的公信力背书,让捐款人安心。
  4。 检举性:对于不愿加入全盟的团体,全盟会透过会计师公会,让会计师对这些团�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