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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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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至于对棉花、棉纱、棉布的管制,也为实行棉布的平价供应提供了一定条件。在抗战时期,后方生活日用品缺乏的情况下,曾起到过保证军用花纱布供应和民用布匹配售的作用。
  但是,统购统销政策实质上是一种财政搜刮手段,它的弊病同专卖的弊病一样严重。它用低于市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购产品,对生产者来说,它无疑是一种半没收式的掠夺。例如茶叶,据调查,电绿毛茶1941年的成本是一百八十八点二二元,而收购价最高为一百零五元,低于成本百分之四十四点二。其他如桐油、猪鬃、生丝等也是如此。又如棉花,1943年陕西棉花生产成本每市担是三千元,而官定收购价是一千二百六十元,只有成本的百分之四十二。1945年3月豫、鄂、湘邻近沦陷区的棉花价格达每市担三万元,而核定价每市担却只有一万元。还有棉丝,国民党政府官方资料记载:1941年征购各纱厂所产机纱,每件给价一万一千五百元,各厂所得纱价尚不足以购进半件比纱所需之棉花,是无异每生产棉纱一件,即亏去半件纱之棉花原料。实际厂方受的损失比这要大得多。因为棉花加工成棉纱还需成本,这一部分亦应属于厂方的亏损,加进这一部分成本,厂方的亏损就远远不只半件棉纱的棉花,即使没有七八成,也有六七成。而这一点,资料避而不谈,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厂方每生产一件棉纱,“即亏去伴件纱之棉花原料”。尽管如此,从这个材料也大体可以看出统购统销政策对生产者的掠夺是严重的。“以花换纱,以纱换布”的掠夺也同样严重。1944年1月至2月,每匹布核给工缴四百二十元,实际所需是七百二十元,剥夺率为百分之四十一点六六。至于对军需署管制下的布厂,掠夺更为严重,只核定工缴二百二十元,剥夺率高达百分之七十二点二二。
  统购统销机关以低价统购,却以高价统销,进行第二次掠夺。据工布业同业工会称,花纱布管制局收购四十五点匹土布,收购价为十余万(包括从棉花到土布的全部成本在内),售价却是三十余万元,后竟高达八十余万元,高出收购价二倍至七倍。这种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自然是对人民的残酷掠夺,当然也给国民党政府带来了财政上的好处。兹将1945年度花纱布管制中收购军用花纱布一项在财政上所获的差盈利列作图表11…16。
  图表11…16
  品种 实物数量 收购总值(亿元) 合值市价(亿元) 总差盈(亿元)
  棉花 17(万担) 31 170 139
  机纱 5(万件) 58 750 692
  棉布 50(万匹) 19 120 101
  合计 … 108 1040 932
  资料来源:《财政年鉴》三编,第十一篇,第50页。
  说明:表中“合值市价”系以1945年4…5两月平均市价为计算标准。
  上表表明,差盈是收购价的九倍。即是说,国民党政府每垫出一百元收价,除收回一百元外,另赚九百元,这种掠夺真是骇人所闻。即使如此,也有几点必须指出,第一,表内的数字都是被大大缩小的了国民党政府统计的官方数字,实际差盈数可能还要大些;第二,表中的市价是1945年4月、5月的标准,在通货严重膨胀的情况下,物价上涨十分剧烈,5月以后的物价远远高于5月以前的物价,即使是选一年的平均市价,也应是6月、7月。而收购价却是相对不变的,不像市场销售价一天一涨。如果考虑到这种情况,上述的差盈数就比表中列出的数要大得多;第三,表中所列只是花纱布管制局在统筹军用花纱布时所获得的财政收益,并非其统筹全部花纱布所获得的收益。至于统筹全部花纱布所获得的收益,于此也可管中窥豹,见其一班。
  总之,统购统销政策既是对生产者进行的最大限度的掠夺,又是对消费者进行的最大限度的掠夺。从这一政策中获巨额利益的是国民党政府和四大家族。
  第七节 税收管理
  一、税收管理机构
  赋税收入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自北洋政府设财政部后,税收管理机构均直属财政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税收管理机构,在中央的有财政部所属的直接税署、赋税司、关务署、税务署、缉私署、盐政司、专卖事业司等机构,地方则设与此相应的机构。
  (一)直接税署
  直接税署下设直接税局、直接税分局。各省直接税局内设三课,即所得税课,办理所得税,并兼办过分利得税的调查、复查、审核、催征、督征、税额的退补及其他事项;遗产税印花税课,办理遗产税和印花税的调查、审核、催征、督征、税额的退补及其他事项;事务课,办理文件的收发缮校、保管印信、本局及各机关职员的监督、考核及庶务出纳事项。
  直接税分局管理所在区内直接税稽征事项。
  (二)关务署
  关务署内设总务、关政、税则三科,主管关务行政事项。关务署下辖总务务司署、各关税务司署和海关监督。
  总务务司署 管辖全国各海关税务司署,内设总务、汉文、机要、稽核、典职、财务、审榷、缉私、统计、海务、秘书等十一科。该署原高设上海,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被日寇劫持,国民党政府在重庆另设总税务司,抗战胜利后迁上海。此机构一直被英美所把持。
  各关税务司署 设于各海关,管理该关事务、内设总务、文书、会计、监察、验估、缉私、港务七课,因各关事务繁简而定,各关课的设备不一。1931年裁厘、裁撤常关和五十里常关后,征收进出口洋货土货税的常关就近并入海关,海关设分卡或所管理。
  海关监督 直属财政部,受关务署监督,办理关务和对税务司进行监督,内设总务、税务、计核三课。1945年此机构撤销。
  (三)盐政司
  盐政司为全国盐务行政主管机关。另有盐务稽核所(各地有分所)。1937年将两机构并入盐政司,专司行政审核事务。另设盐务总局,直属财政部,专司全国盐税惩上和其他一切盐务,兼管硝磺事务。
  盐务管理局,设于各产盐区。盐务办事处设于产硝区。盐务管理局和盐务办事处均属盐务总局。
  (四)税务署
  税务署主管全国货物税。货物税主管机构在抗战前分为四类:
  1区税务局,下设税务管理所,税务分所,办理统税、矿税、印花税及烟税酒税等事宜。2区统税局,下设统税管理所及查验所,办理统税。
  3省印花税烟酒税局,下设分局、稽征所、稽征分所,办理烟酒印花统税事宜。
  4矿产税征收事务专员办事处,办理矿税征收事务。
  设区税务局的省分,全省的统税、矿税和印花税、烟酒各税归该税务局办理,不另设2、3、4项所列机关。由此看来,国民党政府时期税务机构设置也不统一。
  1943年后各省设税务管理局,各县设税务征收局,度图统一税务机关。结果只贵州一省实行
  1943年后各省设税务管理局,各县设税务征收局,度图统一税务机关。结果只贵州一省实行
  (五)赋税司
  赋税司机构变动比较大。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田赋划为地方税,主要由各省管理,中央设赋税司管理一般事务。省财政厅内设科专管田赋,各县田赋的征收和催收事项由县政府财政科办理(征收时在县设柜),或县政府设征收入办理,也有设县财政局主管其事的,还有在征收时设柜办理的。县级征收田赋机构纷然,但都统一属于省财政厅主管。各省还设土地呈报处,隶属民政厅和财政厅,主管土地所有权变更事项。
  抗战时期,田赋划分为国家税。经征机构是中央整理田赋筹备委员会、省田赋管理处、县田赋管理处,县以下设经征分处,主管田赋经征和土地呈报及推收工作。经收机构在中央是粮食部,在省是粮食局,在县是粮食科,县以下设经征分处和仓库。以后又成立田粮管理处统一征收工作,由各省财政厅主管。
  (六)专卖事业司
  专卖事业司主管专卖事项,有盐务司主管盐专卖,食糖专卖局设于产糖集中的地区,有川康、粤桂、闽赣食糖专卖局。
  火柴专卖公司,下有川、康、黔、滇、闽、湘、甘、粤、陕、浙、鄂、青等分机构,办理火专卖。
  烟类专卖局,各省也有相应的分机构。
  专卖机构采用商业组织形式。后各项专卖统由专卖事业管理局办理。1945年1月专卖全部取消后,机构亦全部裁撤。
  (七)缉私署
  缉私署直属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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