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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国家财政,一个重要方法是对霜些有关国计民生的物品实行专卖,寓税于价,使流通环节的利益也归于国家,以增加财政收入,这是实行专卖的基本目的。促使国民党政府实行专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期间,内地物资奇缺,特别是军用物资和人民生活用品,更为紧张。一些投机商人,趁机活动,他们想利用战争之机大发国难财,于是囤积居奇,操纵市场,致使人民所需的生活用品供应极为困难。因此,有必要节制资本,由政府控制产销,既保证运销者的全法利益,又不使消费者多增加负担,从而达到促进生产、节制消费、调节物价、安定民生和解决财政困难的目的。
1941年春,国民党第五届执行委员会八中全会通过了《筹备消费品专卖以调剂供需平准市价》一案,决定对盐、糖、烟、酒、烟叶、火柴等消费品试办专卖,规定了专卖物品由政府统制生产、整购分销的办法。政府专卖,寓税于价,实行专卖后,不再对物课税。于是,抗战时期的专卖政策便出此确立了。
1941年5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设立“国家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从事于六种物品专卖事业的设计与筹备。自1942年起,先后将盐、糖、烟类、火柴四项专卖筹备完毕,并付诸实行。酒与茶叶因实施条件尚未具备,暂缓办理。机构方面,盐专卖一项,仍利用原有组织,由盐务总局继续办理。另设烟专卖局,川康、粤桂、闽赣三个食糖专卖局,火柴专卖公司。这些机构均以商业组织形式负责经营。另外,还分别设置董监事会,行监督、指导的责任。
(二)专卖的办法
战时专卖实际上是局部专卖。基本办法是私人生产或制造,由国家收购,售与承销商人,转售与消费者,国家着重于专卖物品的价格管制。其管制办法,是从产制成本着手,即先在产制区域设立评价委员会,根据产制成本,加上厂商合法利润,评定收购价格,然后以收购价格为基础,计出政府收购成本,加上专卖利益,即为专卖机关售与承销商人的批发价格。承销商人在批发价格上另加其合法利润及应有的杂费、运费,订出承销商售与零售商的价格,零售商再在此价格上加运费、杂费和合法利润,订出零售价格。生产者和承销商都须经政府许可,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生产和销售。专卖的具体办法因物而异。盐专卖是由政府收购并加专卖利益后,按各城镇人口的需要量,批发给商人销售。糖、烟、火柴则不收购,只控制生产,核定收购价格,按数配给各承销商号由各承销商号按规定交专卖利益。
(三)与专卖有关的处罚规定
综合各项专卖条例,有关处罚的主要规定是:未经许可,擅自从国外或从未实行专卖地区输入专卖物品者,处以罚款并没收货物;制造厂未经登记而生产专卖物品者,商人未经许可而出售专卖物品者,处以罚款;伪造证件者,除处以罚款外,还给以刑事处罚;在生产过程中掺假者,产品予以没收;制造厂家如私自运销产品,除没收运销的产品外,还予以罚款,并视其情节之轻重可以处以停业;不按期交付成品,也给以罚款外分。
(四)专卖制度的取消
战时专卖办法是一种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制度。但因财政困难,实际并未实行官运,而多由商运,国家只获得专卖利益。实行专卖原为补充战时财政,这一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专卖实行之初对贱政也曾有这应有的支持,对国计民生也曾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但是由于严重的通货膨胀,专卖物品的价格也向上猛涨,这种作用也就很快消失了。
专卖制度自1942年1月实行,到1944年取消了糖专卖、1945年1月取消食盐、火柴、烟专卖。取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名为专卖,实为垄断。专卖机关借专卖控制物资。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谁有物资,谁就握有囤积居奇、进行投机的本钱。这些专卖品凭借垄断地位,带动一般货物价格的上涨,实际上没有起到平抑物价的作用,对人民没有好处;二是专卖机关人员利用专卖物资营私舞弊;三是专卖机关逐渐增加,费用开支过大,专卖利益多被用于专卖事业的开支,无补于财政;四是实行专卖后,有关生产者受到严重打击;因为对厂家的低价收购,迫使厂家转产、减产或关闭工厂。例如1944年3月,四川自流井盐的收购价格每斤为八元,仅及成本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四十五;1943年6月,川康区专卖机关核定的白糖的收购价格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七,桔糖价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密糖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七,桔糖价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蜜糖仅及成本的百分之六十六。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不堪忍受,规模小的只好立即停工,就是规模大的,也无力期忍受,只有关闭或减产。例如柴厂,贵阳一实行专卖,就有三家火柴厂倒闭,占火柴厂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广西火柴厂过去日产火柴八十箱,到1943年8月减为日产二十箱,9月减为日产十七箱。四川火柴厂产量1942年下降百分之十八,1943年再下降百分之三十六,只有1941年的百分之四十六。再如烟厂,福建龙岩在烟类实行专卖前,全县有烟厂四十家左右,到1944年只剩下九家。南洋兄弟烟草公司重庆厂在烟类专卖有的1940年,月平均产烟三百八十箱,1944年产平均只有一百二十八箱,仅及1940年百分之三十四,减产三分之二。可见专卖事业对厂家的打击极为严重。工厂减产又必然导致物价上涨,平抑物价则根本无法做到。另外,统治者的意志也发生了霜些作用。宋子文主张贸易自由,他任财政部长后取消管制,各种专制度逐一取消。总之,战时专卖制度于国无补,于民无益,反而打击了生产,助长了官吏的营私舞弊,因此,仅仅实行了三年就被迫停止了。
二、统购统销
(一)统购统销的实施
统购统销政策是战时物资管制的方式之一,属于战时财政措施的一种。主要是对重要的外销物资和重要的军需民用品实行控制。目的是为了掌握物资、调节供求,以保证对外贸易与战争时期的军需民用。
统购统销物资分外销产品和主要的日用必需品两大类。前一类即外销产品有茶叶、桐油、猪鬃、生丝、羊毛及矿物(钨、锑、锡、汞、铋、钽等六种)等六类产品;后一类为主要的日用必需品,包括棉花、棉纱和棉布三种。
这些物资分属于不同的机构管理。
第一类物资中,茶叶、桐油、猪鬃、生丝、羊毛的收购运销由1938年2月成立的隶属于财政部的贸易委员会负责,其中桐油、猪鬃、生丝、羊毛由该委员会所属的复兴商业公司管理,钨、锑、锡、汞、铋、钽等矿产品是军需工业的重要原料,国外需要量很大,则归资源委员会主管。外销物资的统购统销自1938年起到抗战胜利止,经历了八年时间,共收购茶叶一百八十八点六万担,桐油一百八十三点八万公担,猪鬃八万公担,生丝及蚕茧七点二万公担,羊毛四十四点一万公担,总值二百二十七点六七亿元。而以1940年以前收购得最多。
第二类物资中主要是棉花、棉纱和棉布,最初由农本局所属的福生庄管理,1943年移交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管理。具体作法:在1941年实行收购办法;1943年起改为“统购棉花、以花易纱、以纱易布”的办法,规定政府统购棉花,然后以一定数量的棉花向生产者换收一定数量的棉纱,以一定数量的棉纱换一定数量的棉布,另外核给工缴费(职工工资、机器折旧、杂费)和利润。国民党政府通过对花纱布的统购统销,收购到大量实物,仅在抗战后期的三四年时间里,就收购棉花一百六十万市担,机纱二十二万多件,土纱八万多市担,机布、土布七百多万匹;另外军需机关每年还自行换布约二百万匹,总数在一千三百万匹以上。
(二)统购统销政策的得失
统购统销这一战时财政政策,在抗战时期曾对国民党政府的财政起过重要作用。特别是这一政策实行的前四年,在外销商品的收购方面是比较突出的。这些商品在对苏、对美、对英的贸易购料、偿债方面,以及完成其他外销任务方面,均曾起着重要作用;即使在后期,这些商品也仍保持着部分外销,同时内销也有相当发展。它对财政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至于对棉花、棉纱、棉布的管制,也为实行棉布的平价供应提供了一定条件。在抗战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