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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区达到全区的百分之八十七点一三。国民党政府在抗战后,发动全面内战,兵差则成为国统区内最为普遍的负担。
兵差是临时性征派,它无一定定额,一年有时有几次摊派征发,兵差数量之多,实足令人惊骇。山东1926年度的兵差总数折合钱物竟相当于田赋正税的百分之二百七十四。1929年非战区的河北南部和河南北部所负担的兵差相当于田赋正税的百分之四百三十二。战区的兵差更倍于非战区,1930年4至7月,河南商邱、陕县、柘城三县所负担的兵差相当于田赋的正税的四十倍。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时,河南全省要担负一百万正规军的给养,至于军队过境就地征发和抢掠还不计算在内。此期的兵差已达到要钱、要物、要力、要命的程度,纳税完粮、劳役、兵役一齐向人民扑来。抓壮丁则兵差中骚扰最深的一项。大地主不服兵役,终年劳苦的农民却不能幸免兵役之灾。抗战结束后,本应停止兵差的征发,但国民党政府为了进行大规模的反共反人民的内战,反而大事抓壮丁,随着反革命内战的节节失败,为了补充兵源,以进行垂死的挣扎,抓壮丁更加频繁。以国民党政府所公布的征兵数看,1946年为五十万人,1947年为一百五十万人,1948年也是一百多万人。实际上征去的壮丁不只此数。各地的劣吏借此机会敲诈勒索,大发其财。不依法令抽签、征丁,经常派自卫团在深夜捕人,大肆勒索、弄得天昏地暗,农民为了避免抓丁,四处躲藏,结果是土地荒芜,路断人行,家有饿妇,野无壮丁。
此外还有临时差役,如修工事、修公路、运输军粮和行李甚至随军家属。国民党政府为了打内战任意强占农民土地修筑工事、公路,对农田造成严重破坏。这时老百姓,钱税完了,东西征完了、气力服尽了,只剩下一条命,还要东躲西藏,随时随地都害怕被捉去充当壮丁。此时他们只有参加革命,才能摆脱死亡的命运,以求彻底的解放。
第三节 关税和盐税
1928年11月国民党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和地方收入标准案,将盐税、海关税划分为中央税收入。现将盐税和关税的征收和演变介绍如下:
一、关税
(一)关税概况
国民党政府统治的二十二年中,关税起伏较大,分为三个时期。战前,关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1930年关税自主权“收回”后,修订关税税率,使关税收入逐年增加,居各项税收的第一位。在正常情况下,关税收入占全部税收一半以上。有些年度甚至高到百分之六十以上,1933…1934年,由于发生贸易衰退,走私猖獗,以及日本侵入华北等非常情况,关税锐减。1936年又有回升。战前关税收入,如果把1933…1934年的情况剔开,基本呈增长趋势,而且在各类税收中居于重要地位。抗战开始后,沿海、沿江原设海关地区,相继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关税收入绝大部分落入敌伪之手,从1937年7月起至1945年6月底止,国民党政府关税总入仅为十七亿九千七百万元,如果加上1945年7月8日的收入最多不到三十亿元,此期被敌伪劫走的关税总额达到二百二十六亿元以上,致使国民党政府关税收入锐减。抗战结束,失地收复后,关税收入又逐年上升,一跃而为诸税中的第二位。1946年关税占当年税入的百分之十六,1947年上升为百分之十八点六,1948年为百分之二十二,为中央四项税收总入的五分之一以上。此期关税地位的上升其原因有三:一是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敌占区收复,原来失去的关税收复;二是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后,征收关税地区在一个时期内未受内战影响,其时上海外贸额占进出口贸易总值的百分之六十九点四,九龙占百分之十点二一,天津占百分之五点六一,广州占百分之五点一,仅这个四个沿海地区,就占了当时进出口贸易总额百分之九十以上,这些地区直至1948年8月以前,受内战影响不大;三是美帝国主义加强对中国经济侵略的结果。战后美帝国主义代替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垄断地位,中国日益成为美帝国主义商品倾销市场。1946年美国对华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总值的百分之五十三点一九,(1936年为二十二点五五),占我国进口贸易总值的百分之五十七点一六(1936年为百分之十九点六六),所以,战后关税的主要部分,来自对美国的贸易。由此可见国民党政府的关税收入,主要是由美帝国主义在华榨取的巨额利润中分得的余沥。同时也反映出国民党统治区内半殖民地性的深化。
(二)关税自主权的收回
关洋政府统治时期迫于舆论的压力,在1925年的北京会方外与帝国主义达成协议,获允1929年收回关税自主权,规定中国从192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定关税税率,同时裁撤厘金和常关税。此次会议议定关税自主后的税率为七级税率。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七点五,最高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七点五。具体情况见图表11…4。
图表11…4
正税(原税率) 5% 5% 5% 5% 5% 5% 5%
附加税(新增比率) 2。5% 5% 7。5% 10% 12。5% 17。5% 22。5%合计 7。5% 10% 12。5% 15% 17。5% 22。5% 27。5%1928年7月,国民党政府代表按1925年北京会议议定关税自主之办法,首先同美国全权代表签订新的关税条约,以后陆续与英、法、德、比、意、挪威、荷兰、瑞士、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签订新的关税条约,日本则以西原借款问题,百般刁难,最后在1930年5月6日与中国签订新的关税条约。从1928…1930年止,国民党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相继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完成了关税自主。新的关税条约规定:双方实行最惠国条款,华洋商人纳税平等待遇,陆路与海路关税平等待遇,裁撤国内通过税。中日关税新约中还规定缔约双方的货物,适用于特惠税率。即日本从中国输入的夏布,仍照原税率,而绸缎绣货二种,在国定税率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三十。而中国从日本输入的棉货、海产、麦粉及杂品,规定三年或一年内不改变税率,并规定某几种货品须增税时,亦只能增加百分之二点五。
根据新的关税条约看,这种关税自主是有条件的自主。使用新的关税率,表面有七级之分,但在输入商品时,帝国主义则尽量照最低税率纳税。中国提出纳最低税率的商品有十目,而英、美、日则提出六十一目,所谓的国定税率,名为自主,实际上仍然属于协定关税,只不过取得了帝国主义同意后而将税率略作修订而已。帝国主义对中国收回关税所作的“让步”是有其目的的。1928年,国民党政府迫于全国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独立自主压压力,不得不乞怜于帝国主义,向各国提出就关税自主的要求。由于当时帝国主义在中国已有雄厚的经济力量,稍微提高一点关税对他们在中国的经济利益没有大的员家,在这样情况下,为了欺骗中国人民,同时也为了鼓励国民党政府积极同他们“合作”,帝国主义国家才同意了与中国的贸易实行国家关税自主的原则。但这种允诺是有条件的,最高原则是不损害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的在华利益。事实上,他们与国民党政府协定了关税税率,而且此后如果要修改关税税率,还得取得帝国主义的同意,同时还规定裁撤厘金和党关税作为自主的条件之一,这实际上是对中国主权的干涉。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关税自主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本没有解决,即海关管理未收回,海关总税务公司仍为英国人担任,各地海关的主要职位仍被帝国主义国家的代理人所占踞。因此我们说新的关税条约的签订,实际上是重新肯定了帝国主义操纵国民党政府关税的特权。帝国主义通过新的关税条约确认的特权,一方面保持了向中国输出商品的优越地位,另一方面通过海关特权监督中国的财政经济,进而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所以,新的关税务约,是使中国半殖民地性质深化的一步,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新的关税条约签订后,对国民党政府来说,也是打了一针吗啡,有刺激作用,趁机修订税率,使关税收入一下提高很多,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些收入,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倾销商品取成部分。当然,这些收入,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倾销商品取得巨大利益后,国民党政府从帝国主义手中分得的余沥,这种余沥随帝国主义倾镝商品数量的增长而增长。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