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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德国人占领时青岛市即征收过地价税和地价增值税。地价税分为两类:一类为官厅出售给市民的私有土地,征地价税百分之六,二为未经官厅收买的私有土地,按原田赋额分等征钱,一等地征洋三角五分,二等地征二角五分,三等地征一角五分。凡居民买得土地登记后,可以自由买卖转让,所得涨价的差额,除去因改良土地投资额及本息外,应缴千分之三百三十三的增值税。1922年青岛收回后,仍沿用此制。1932年则重新估计地价,分两类征税,甲种为原官厅出售的土地,征税百分之二。如建筑延期则递增至百分之十,每年分四期由财政局征收,以一、四、七、十月为征税期。乙种为私有土地,地税与1922年以前相同,于每年十二月一次征收。两种税每年共计征收十八万九千元。
广州市:广州市于1928年开征临时地税,因平均地价尚未估定,照估定地价征收。其估定办法:第一,以征收临时地税前,最近月份所收租额,照周息一分推算产价;第二,如系平房以产价二分之一作地价,二层楼以下三分之一作地价,三层楼以四分之一作地价,其余数推。其税率,宅地为地价百分之一,农地为千分之五,矿地为千分之二。土地转移(除抵押外),每次须纳土地增值税,以十年为一届,纳增值税土地改良费不计征。其税率采用累进制:凡增值未及原价一半者征收增值的五分之一,超过一半不及一倍者,其一半部分征五分之一,超过部分征四分之一。超过一倍以上者,超过一倍部分征三分之一,其余照前征收。广州市土地税每年征收数不一,1928年收三万四千四百余元,1929年为三十四万九千余元,1930年、1931年均为六十九万九千余元,1932年为九十万元,1933年则增为一百零三万元。地税每年增加。土地增值税每年约十二万元。
杭州市:1932年筹办地价税,调查地价并整理成册,送审后制成估定地价表和地价分段图公布,翌年又制成地价税册及地价册,6月开始征收地价税,税率为地价的千分之八,年分两次征税。每年征税额约为三十二万元。
此后,南昌、镇江又陆续开征地价税。1937…1942年之间,全国开征地价税者有四十九个县市。由于开征地价税涉及地政,即以整理地籍为基础,而地籍整顿迟迟未办,征收地税的推动也就极为困难。国民党统治时期地税征收未能普遍推行,其原因也就在这里。
三、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
(一)整理地籍的原因
国民党政府时期所用土地记录是沿用时代的鱼鳞册,相去已三百多年,多与事实不符,地、户、粮三者往往不相一致,有地无粮、有粮无地、或地少粮多、或有契而土地已转他人之手。地政极为混乱,为不法官吏的舞弊和地主的逃税造成有利条件,其结果则是政府税收短绌,而提高地税税率的结果,地少者负担益重。所以清理田赋必先清理地籍,清理地籍最根本的办法为清丈土地,此法是清理田赋之治本方法。通过清太土地可使地户粮归纳在一起,按地可以得户,地税也就无法逃脱,以达到平均赋税、充裕财政的目的。清丈土地后,又可取得征收地价税的依据,为开征地价税作准备。但是,清丈土地费时间长,花费也大,国民党政府无此能力从事此项具体工作,仅实行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
(二)土地陈报
土地陈报是整理地籍治标之策,需费较省,实行较易。土地陈报指土地业主将其户名、田地四至、坐落、面积、粮额自行陈报登记,各县即据此编成籍册,再以此项册籍为依据纠正田赋不实,也可作为清丈土地的第一步。
1934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提出举办土地陈报一案,并拟定办法,经国民党四中全会、行政院、各省市征集意见,最后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土地陈报纲要三十五条》,举办土地陈报。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对办理土地陈报原则、实施计划作了新的规定。土地陈报由地方转为中央接管,划定区域,限期完成。到1941年底,已陈报土地者达四百余县。管理土地陈报的机关,在1941年前为省土地陈报处,隶属民政厅、财政厅。县设县土地陈报处。1941年底财政部接管田赋和土地报陈报后,中央由田赋管理委员会内设整理处赋籍科主管,各省田赋管理处第三科主管土地陈报,县设土地陈报处办理。前面已述整理地籍为田赋整理的根本办法,因当时政府无力推行,于是采用土地陈报的办法。此法推行后,“全县地籍洞悉无遗。在粮多田少者,自可以剔除其不合理之重累;在粮少地多者,自可以使其负担之负担;平衡负担之效,由此可见。”可见办理土地陈报后按土地多少负担田赋,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税负。再是经过土地陈报后,查明无粮土地、或黑地,负担田赋土地增加,在此基础改订科则,可以减轻人民负担,同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如河南陕县,办理陈报后,溢出田地六十八万余亩,改订科则时,减轻人民负担百分之六十五,而省县盈收三万七千余元。又如安徽当涂,办理陈报后溢出地亩二十八万亩,改订科则时,减轻人民负担达百分之二十九,而省县盈收十一万余元。其他省也有类似情况。但土地陈报只在局部地区取得效果,实际上在许多地区未能达到目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地方士绅阻挠。如厉行陈报,其结果必然是大户过去匿漏的赋额会被清查出来,他们的负担也必然会加重,因此士绅们千方百计利用陈报土地的弊病,进行反对,或要求缓办。致使土地陈报总的看来收效不大,均衡负担的目的也未能达到。另外一个原因为陈报土地不实,技术条件差,无法核查,陈报后仍有姓名的错误、亩分的错误、地类的错误、等则的错误、地界的错误等。既然错误甚多,要公平负担又谈何容易。再次为经办人员不尽责任。经征田赋人员拥有大量空白粮串,如田土清理后,再无法利用这些粮串任意征收从中渔利,因之经办土地陈报时敷衍了事,以达到混水摸鱼之目的。
(三)田赋推收
要厘清地籍,有治本和治标的办法,清丈土地为治本之法;土地陈报为治标之法,两者都必须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即办理田赋推收。所谓推收,即土地产权转移时,其应负担的田赋随之而转移,一方面由原业主推出,另一方面由新业主接收,故称推收。其目的是为保持户地粮三者结合在一起,使地有所归,粮有所稽。未办推收时,由于各省无一定之规,无一经管机构,或办理不认真,造成产权转移后,田赋减灭紊乱,弊病丛生。由此可见厉行推收对田赋整理关系极大。1934年国民党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方外明定“厉行田赋推收”,并于1940年公布《田赋推收通则》。由于田赋属地税,省自为政,办理情况各异,收效甚少。1941年田赋收归中央、拟定田赋整理方案,于1942年公布《办理田赋推收应行注意事项》,厉行推收办法。各省按照推收办法的规定,在田赋管理处成立第四科专管推收或项者共有二十一省,在县田赋管理处设第四科专办推收事项者计有七百九十县,已着手推收事项者有十八省省,在县田赋管理处设第四科专办推收事项者计有七百九十县,已着手推收事项者有十八省
国民党政府还规定推收与税契联系办法,田地产权转移时,应照章办理推收,并完纳契税。由于契税很高,故影响推收的进行,加上推收后,户、地、粮三者不脱节,逃税者再无机可乘,因此,奸吏劣绅百般阻挠,致使推收也与土地陈报一样,收效甚少。
四、兵差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后差较之北洋政府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表现为兵差的种类增加、范围扩大,数量上增加得更多。
据1929…1930年报纸上所记载,此期的兵差:骡夫、挑夫、兵丁、钱币不计算外,其他所征派的实物,已经差不多有一百种。包括与衣、食、住、行有关的多种用品,甚至包括棺木、化妆品、海洛英在内。这两年征发兵差的县分,全国达八进二十三个,其中黄河流域的省区负担兵差最重,征发兵差的地区达到全区的百分之八十七点一三。国民党政府在抗战后,发动全面内战,兵差则成为国统区内最为普遍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