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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收分立制度。国民党政府在抗战时期田赋征实政策从此确立。此后财政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对征收目换、征收标准、征实种类、征收机关、罚则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3)田赋征实的管理机构
国民党政府1941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田赋征实,田赋征实的机构分为经征和经收机构。经征机械:中央为田赋管理委员会、各省为田赋管理处,下设县田赋管理处,县以下设经征分处。经收机构在中央为粮食部,在省为粮政局,县为粮政科,下设经收分处和仓库。1942年又将经征和经收机构合并,改归田赋管理机关办理经征经收事项。1943—1945年各省田赋管理处与省粮正局合并为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各县成立县田粮管理处,县下设镇办事处和收纳仓库。抗战胜利后,收复各省相继成立田粮管理处。1946年7月起,各省市田粮机构隶属各省、市政府,并裁撤县市田粮处,由县市政府内设田粮科、分镇设办事处和收纳仓库,以办理田赋经收和经征事项。
(4)田赋改征实物的征收办法
《田赋征收实物原则》和《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规定,田赋改征实物标准为每元折谷二市斗,产麦区得折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折征等价杂粮。1941年将折征率提高到每元折征谷四斗,或小麦二市斗八升。各省征收又有各省的折率,一般在一元折二三斗之间。征收时间:田赋征实以当地收获开始起征收,三个月内为期限,过期则处以滞纳金,加罚征收。
征收手续:各县按规定折算标准编制征册,再照征册所列之数填造粮票。粮票分通知、验收、收据、存根四联。粮户得到交粮通知单后,交粮时应将通知单缴稽征股核算注明应纳总数,粮户持单连同实物赴仓库照数缴纳;经验收后,填发验收单并加盖公章,注明粮户交粮时的铜牌号,内转稽征股换取粮票收据;征收处在存根、验单、收据上注明完粮日期及其数额,收据联交粮户保管。
交纳办法:粮户应将所纳粮食亲自交到指定的仓库。征收处与仓库配合按征收手续规定征收。依照财政部规定,粮户完缴的粮食必须是质地干燥、颗粒饱满的当年收获物,经验收合格后才准予交纳。
(5)田赋征实的作用和弊病及其实质:
搞战时期田赋征收实物有如下作用:
第一,抗战时期的物资缺乏,尤以粮食为最,田赋由征收货币改征实物,可以避免各种干扰,简而易行,能及时解决战争时期前方军队和后方居民的口粮问题。
第二,田赋若征收法币,法币的购买力则随物价上涨而下跌,征收实物,其价值随粮价上涨而上涨,不至于影响财政收入。
第三,国赋征实可以避免给价收购所引起的通货膨胀和避免筹款购粮的困难。以1941年为例,这年所需的军粮民食为数极巨,仅四川一省,必须筹集一千二百万石,如全数且法币收购,则须投放十二亿元左右(每石粮食价为一百元),若以全国计算则数量更为巨大,势必引起货币发行数量增大,物价必愈益抬高,而囤税之风势必更烈,筹集粮食则更为困难。实行征实后则使当年财下金融困难得以缓解,筹粮问题也得以解决。
但也必须指出,田曲征实的实行,是中国农民为抗战作出的重大牺牲,是对中国抗战的胜利作出的重大的贡献,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抗日的一切,生活的一切,实质上都是农民所给。”
但田赋征实制度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田赋征实实行后,纳粮时必须由农民亲自运送到收粮地点,往返费时费钱,加重农民负担,同时也影响农民耕作;第二,田赋改征实物后贷币折为实物,折率提高,起规定为一元折征稻谷二市斗,后提高到一元折征稻谷四市斗,负担加质一倍,再加上附加税和带征公粮,农民负担已极为沉重。第三,征实实行比例税制,由入越多,负担越轻,而收入越少田赋负担对生活的影响越大。由此可见,比例税制维护的是地主富农的利益,对农民来说则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农民苦不堪言者,还不止于此,征收机关经办田赋人员的弄权渔利及其与乡镇吏绅的朋比为奸,他们互相勾结,以多填粮额、大斗浮收、挑剔税粮,规定簸失的稻谷不准农民带回等手段中饱私囊。下以愚弄人民额外征收,上期国家贪污中饱,不一而足。曾任粮食部长的徐堪,对某一会议报告粮食状况时,说过“好人不到粮食部来”,这句话足以把粮政的黑暗披露殆尽。
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实行以通货膨胀为中心的财政政策,而田赋征实则是与这一政策相适应的措施之一,它是通货膨胀政策的从属部分。其目的在于即要通过通货膨胀获取暴利,掠夺更多的财富,又企图绕过通货膨胀对财政的影响,以便更为有效地进行搜刮。再者田赋实使田赋征收从货币形式倒退到实物税形式,也就反映出国民党政府在征收田赋过程中拒绝收受他们自所发行的正在日益贬值着的法币,这本身就意味着对法币的否定。
田赋征实从1941年7月实行,如果说这在搞战期间是为了充裕战时粮食供应,稳定粮价,保障军粮民食的需要,是为抗战服务的必要措施的话,那么,在抗战胜利且,田赋仍继续实行征实,就没有任何理由。这种征实,不只是加重了极待休养生息的农民负担,而且把人民用血汗获得的成果用于反人民的战争,必然遭到农民的反对。从此也可看出田赋征实的掠夺性的反人民性质。
2粮食征购
抗战时期,前线的军队、后方城市居民粮食需要量很大,田赋征实之数已不能满足,1942年国民党政府在田赋征实外又采取定价征购粮食的办法,以给予补充。全国实行征购前,各省已采取了一些办法来收购粮食。1941年四川采用随粮收购办法,依田赋数量的多寡,按比例征购;湖北则采用公购余粮的措施,调查大户余粮,政府向他们征购;而陕西则采用按亩数和商人营业额派购的办法。1942年国民党政府将征购办法统一为随赋带征。小额粮户可以免征购,大额粮户采用累进办法,以均平负担,以其总额达到征购限额为限。征购粮食事务由田赋征实机构负责办理。
征购粮食的价格,由各省县根据产粮区的粮价核定,云南省每石稻谷一百九十元,四川为一百五十元,贵州为一百元,广州为九十九元,湖北为八十五元,江西、安徽最低,每石稻谷价六十元。小麦每石一律一百元。征购粮食的价款支付办法有三种:一为搭发粮食库券,此法行于川、陕、两广、湖南、安徽和西康各省,即按规定价格搭发一定比例的粮食库券。川、陕、两广、湘为三成法币,七成粮食库券;安徽则为法币、粮食库券各五成;西康为四成法币,六成粮食库券。二为搭发法币储蓄券,此法行于黔、闽、赣、豫、鄂、甘、绥七省和安徽产麦区,搭配比例各地不一。三为搭付关金储蓄券,此法行于云南和山西两省,云南按每石稻谷搭一百元关金储蓄券,山西则为三成法币,七成关金储蓄券。综上三种搭配办法,其特点是农民交售粮食后并不能全部得到法币,其中大部分是不能流通的粮食库券和储蓄券,国民党政府规定粮食库券从1944年起,每年以面额五分之一抵缴当年一部分田赋,五年内抵清。储蓄券自第三年起还本付息,四年付清。
粮食征购不但增加了人民负担,而且在征购中弊端百出,扰民甚深。对于这一点,就连国民党也直言不讳,“拟订征购,不易公允,核发粮价,手续繁多,往往政府早已付出,辗转核发,人民不易到手,纵能领到,为时已久,价值相关甚钜,名为征购,实为摊派,实惠未能及民,殊失征购的原意”。“收购粮食,抛出多量法币不但刺激粮价,间接影响一般物价普遍上涨”。其结果是“国计民生交受其困”。
3粮食征借
鉴于征购的种种弊端,因此征购实行不久,四川、贵州有的地方团体和民众代表就提出了“废购增征”的建议。1943年四川首先停止搭发现金,全部付给粮食库券改征购为征借。陕、粤、桂、闽、甘、康等省相继仿行。1944年起,国民党政府规定改征购为征借,并废除粮食库券,只在交粮收据上(粮票)另加注明,作为征借的凭证。安徽省更进了一步,改征借为捐献,既没有给价的必要,更没有发券的手续。从本质上看,征借同样只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