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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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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田赋附加
  1附加之苛重
  田赋改归地方后,原规定不得添设附加税,但当征赋之权操于地方之手后,附加摊派则难以限制。各省不仅以革兴、建设所需之费不足为理由征收田赋附加税,甚至行政费用不足也取之于附加税。1931年裁厘后,地方收入税减,凡自治、公安、保卫、卫生、教育、筑路、水利等各项经费皆取汲田赋附加和摊派。致使田赋附加迅速增加,甚至超过正税的若干倍。如湖南田赋附加超过正税三十倍,一般都为十倍。附加税种类也很多,江苏省附加名目达一百四十七种,少者也有十几种。田赋附加层出不穷,变本加厉,有按田附加的、有按两附加或按户附加,省附加加于上,县附加加于下。田赋附加税无限制的征收,实是对农民的残酷掠夺,使农民难以负担。如四川刘湘防区内,每种一斗田,丰年收谷一十余石,每石售洋六元,计一百二十元。一斗田纳正税六元,另征军费三十元,附加税二十元,临时摊派款十元,烟亩捐六点二元,团费六点五元,共七十八点七元,而各区乡镇保甲,亦乘机盘剥,挨次附加,一斗地总计竟交至九十余元,农民一年所余仅为三十余元,一年田赋和附加税竟占土地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五。如遇欠收之年,土地所入还不能满足政府的赋税需要。田赋附加税的苛重情况,据国民党政府官员说:“现查各省具报表中,所列田赋附加税,有带征教育亩捐、农民银行基金亩捐、建设亩捐、以及其他附加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总计每亩带征各款,竟有至超过原有正税一倍乃至二、三倍之钜。”他担心滥征附加税会“养成民间太原市恶田地之危险心理”。
  2田赋附加的整理
  鉴于田赋附加名目繁多,农民不生负担,“为防患于未然计,对此种事项,不能不加限制。”1928年10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颁布限制下收田赋附加办法八条,主要内容是:(1)田赋正税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地价百分之一,已超过者不得再增,并须陆续设法核减;(2)田赋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旧有征税之数,至多与正税同数为止。其已超过正税者,不得再加附损,并须陆续设法核减。此外还规定田赋改两为元,漕米改石折元征收;同时要求清丈土地,核定地价。并严申如各县不照此规定执行,擅自增加田赋附加者,撤职查办。但实际上只是纸上谈兵,各县官吏借口田赋未达到地价的百分之一而增加田赋,或借口附加未达到正赋相同之数百增加附加税,任意征收附加税之风不仅没有煞住,反而越来越厉害。为此,193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又颁布《重订整理田赋附加办法》十一条,除重申前颁分条内容外,规定超额的附加分别裁减,裁减的顺序以行政费为先,事业费为次,一律在1934年内整理完毕,财政部于必要时派员会同整理。还规定地价的计算应按最近三年之地价分等估计。此法虽比前法完整,但各县地价多未经呈报,实陡上也未兑现。
  1934年5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减轻附加税、取缔摊派的办法。最后议决有六条,其中关于田赋负担的决议为:(1)减轻田赋附加。议定自该会闭幕之日起,对于田赋永不再增附加税,至于以前附加各种捐税,概须分期减除,并以土地陈报后所增赋额,尽先抵补减轻附加后收入的不足部分。(2)废除苛捐杂税。议定自1934年7月起至12月底止,地方斟酌情况,分别先后,逐一废除。此决议施行结果,如果从官方数字看,1934年7月至12月各省田赋附加税共减七百二十万元。而实际上实行减轻田赋附加只有三省一市。除掉北平市外,江苏全省只减十余万元,安徽全省所减不到七万。真正能够勉强实行财政会议底决定方针的,至多只有浙江一省。其他省又怎样呢?四川当时本是有名的人间地狱,财政会议闭幕以后,各县田赋非但不遵令减轻,并且把过去种种劣迹尽情发挥,予征田赋。又如江苏扬中县,农民推派代表赴省请求减轻田赋附加,据呈报,该县附加仍然超过正税三倍。县府奉省旨意批复减轻田赋的请求“应毋庸议”,也就是不准农民代表提出减轻田赋的要求。广东在整顿田赋附加后,田赋及其附加又增加了一倍。本来,田赋和田赋附加已在为各省重要财满腔热情,要减轻或整顿,也决非易事,有些省在“废除苛杂”的口号下,将有名目的捐税,改为无名目的摊派,在摊派制度下,农民负担加重的程度也就更难估计了。
  (三)田赋预征
  国民党政府田赋附加比非洋政府统治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田赋预征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田赋预征最严重的是四川省,每年多达三次四次甚至七次八次,各防区军阀在1935年预征田赋的情况如图表11…2所示。
  图表11…2
  驻军名称 一年内征收次数 预征达到年度(公元)
  21军 6 1975年
  28军 5 1991年
  29军 7 1978年
  23军 8 1971年
  新6军 5 1965年
  黔军 5 1946年
  各军阀防区内一般都预征田赋三十年以上。农民一年要多交几倍的田赋,而家民耕种每亩田所得的收入,除去人工、种籽、肥料、农具等费用开支外,较好的最后可得二三元或四五元,如果每亩课征四、五元乃至十几元的田赋,则农民连最低的生活也不能维持,因此人民不堪负担,多将田单契据贴于门上,说明本人无力偿欠,请官厅将其田契没收,不要捕捉索税。田赋预征在全国和地同样严重。安徽因连年受灾,国民党政府又要预征钱粮,农民苦不堪言,愿受死刑以减免,出现了“以命完粮”的悲剧。
  田赋、田赋附加、田赋预征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崩溃。
  (四)田赋征实、粮食征购和征借
  1田赋征实
  (1)实行田赋征实的原因
  抗战开始,沿海和华中富庶地区相继沦陷,国民党政府失去了主要税源之地,加之物价上涨等原因,财政收入受到严重的影响。为了适应抗战的需要,国民党政府实行了战时财政政策,田赋改征实的是适应战时财政经济需要的财政措施之一。1941年国民党中央以平均负担、增加税收、合理分配、调剂粮食、改进税收为理由,接管各省田赋,对田赋改征实物。
  (2)田赋改征实物的经过
  抗占开始后,物价上涨,尤以粮食为甚。一般依靠薪金生活的中下级职员和居民几乎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政府经费支出,也随物价高涨而膨胀。为适应日渐增长的庞大费用,各地政府开始加倍征收田赋。但即便如此也难以平衡财政收支,更难于平抑物价,各地先后对田赋实行征收实物。将田赋征实首先付诸行动的是山西省。“七·七事变”后,山西成为战场,当地驻扎军队很多,由于物价高涨,军队筹粮困难,加上晋纱跌价,省税收入大受影响。1939年春,军队采用按户等摊派的代购办法,名为代购,实则是派收,而粮价上涨已超过派购价几十倍,人民赔累不堪,纷纷要求救济。山西省政权不得不规定停止派赡,将田赋改收实物,以供给军队。1940年这项措施在山西全省实行。以后福建、浙江、甘肃、陕西地相继实行田赋征实。这是各省政府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不得已为之的办法。
  1939年9月,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同行政院共同颁发《战区土地租税减免及耕地荒废求济暂行办法》,规定战区土地税得以农产品按市价折算缴纳实物。这是关于田赋征收实物的第一个中央政府级法令文件。1940年7月国民党政府又制定《1940年秋实行军粮民食统筹办法》,全文共十一条,其中关于实谷折征田赋的规定是:粮食筹集方法是征购和实谷折征田赋;田赋征实应由各县政府会同征收处斟酌地方情况决定;折笮的价格应以地方政府田赋开征时的市价为准。这是国民党政府关于田赋征实具体办法的最早规定。1941年5月国民党五届作中全会上作出中央接管田赋和实行田赋征实的决议,同年6月召开国民党政府第三届全国财政会议,制定田赋改征实物的四项原则:(1)从1941年度下半年起,各省田赋,战时一律征收实物;(2)折征标准以1941年度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产麦区得征等价小麦)为标准,其赋额较重之省分,得请由财政部酌量减轻;(3)各省制定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批准后实行;(4)各省征收实的,采用经征和经收分立制度。国民党政府在抗战时期田赋征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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