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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的种类
1进口税
进口税是指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入税。
道光二十三年,“定洋货税值百征五,先于广州、上海开市洋货进口,按则输纳。”当时,清政府的代表耆英与英国的代麦璞鼎查在香港签订“税则协约”,规定进口货四十八种,出口货六十一种,均采取了从量课税,进口的洋米、洋麦、五谷则予免税。此外,税则附录:“凡属进口货不能赅载者,即按价值每百两抽银五两”。由于当时税则表中所列货名有限,以后新增的贸易品就一律按值百抽五来定税率。璞鼎查在审阅助手新拟的税则时,曾担心这样有利于对华商品侵入的税率,未心能被中国政府所接受,而清朝的皇帝却完全同意了。
2出口税
出口税指本国货物出口时,对经过关境的货物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出税。
出口税根据条同进口税一样,税率也是值百抽五,这对土产外销,保护本国产品是不利的。中英协定税则列出口货税目六十一种,均为从量计征。税则附录:“凡出口货不能赅载者,即论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五两。”
鸦片战争以后重要商品税率发生了很大变化。进口货基本上为百分之五点五六,出口货除茶叶是百分之十二点八七外,其余多为百分之四左右。尽管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所订的税率这样低,外商仍没按章纳税,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偷漏正税,甚至逃避全部税课。以多报少是极普遍现象。改报货名,把某一品类货物改为另一低税品目,这是极寻常的事。清丝的单位是一包,但经常把两包捆作一包,海官税吏故装不知,以折半的重量纳税。直接的走私,即洋货入口、土货出口一概不报关不纳税,也是惯例。有时是借助于疏通胥吏,但在不少的情形下,并不依速他们的帮助,简直是存心藐视清政府胥吏疏懈的监视。总之,外商经常干着走私漏税的勾当。
外国侵略者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根据货物价格波动情况来决定是否改订税则。物价上涨时便不同意改订,物价下降时例提出改订。如1858年因物价下降而修订税则,进口货税目增至八十三种,出口倍目达一百零四种,许多货品税率大减。
物价的下跌只是短暂现象,一般情形却是物价上涨。《天津条约》签订十年后,中英会议于北京,改订进口税则子目十余项,既已签字,但英政府不予批准,议案被迫作废。《天津条约》签订后四十年间,物价不断上涨,税则丝毫未变,实际税率远在值百抽五以下。直至1902年,帝国主义为了中国的“庚子赔款”有保障起见,才同意进口货税率增至值百抽五的水平,但实际执行中仍在值百抽五以下。
3子口税
子口税是指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进出口税外,另缴百分之二点五的内地过境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当时以海关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因此把这种一次缴纳的过境税称为子口税。又因其税率是进出口税税率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
进口洋货的子口税在运销内地的起运口岸缴纳,出口土货的子口税在运销出国时的所达口岸缴纳。因此,子口税仍系海关税。
子口税的产生始于《南京条约》,成于《天津条约》。《南京条约》第十条中规定:“今议定英国货物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英方签订《南京条约》的璞鼎查认为限制中国内地关税非常重要,所以他在与耆英签订《五港出进口应完税则协约》时声明:“今复议明内地各关收纳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
1853年,清政府开征厘金,中国内地的商品流通,逢关(常关)纳税,遇卡抽厘。如对洋商从内地购土货和洋货入内地也照此办理,显然不符外国列强的利益。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英国侵略者在《天津条约》中攫夺了如下特权:“英商已在内地买卖,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从此以后,外国商人享有只纳一次口税的特权,而中国商人长期处于苛征重负之下,无法与之竞争。
实行子口税以后,外国商人为了扩展他们在中国的贸易,委托买办性的中国商人代销代购,并向中国商人出卖半税单,使清朝廷关税收入遭受更大损失。
4复进口税
复进口税也称沿岸贸易税,是指对国产土货从一个通商口岸由商船运往另一个通商口岸所征收的国内关税。税率定为出口税的一半,即百分之二点五,故又称“复进口半税”。
复进口税始于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长江通税章程》中规定:洋商由上海运土货进长江,该货应在上海交本地出口之正税,并先完长江复进口之半税。1862年,复进口税改在土货到达的口岸交纳,不在起运的口岸交纳。1898年,总税务司署颁行的《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第二条规定:华洋轮船在内河装运土货,除在起运货物港口一律交纳值百抽五的出口税外,“在内港各处起货下货,应照该处定章遵纳各项税厘,凡洋商之船应照条约税则比例办理。”这里明白地规定,货商轮船必须交纳各项税厘,而洋商则只照“条约税则”,也就是只纳百分之二点五的复进口税。所以复进口税同子口税一样,使洋商享有免纳厘金重征的特权。
5吨税
吨税,也称船钞,是各通商口岸向往来船舶所征收的税。因其按吨数计算(一吨为一百二十二斗),所以叫吨税。为使用费的性质,由海关征收。此税税额先由中国确定,后来由各通商条约规定,并多次变更。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开载若干,定输银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的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中英虎门条约》中规定小船在一百五十吨以内“按吨纳钞一钱”。比鸦片战争以前的船钞大大减少了,《天津条约》以后又有减少。
6洋药厘金
鸦片输入中国,其初概称药材。所谓洋药税厘,实为对鸦片进口时所课的正税和厘金。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为了更大规模地向中国倾销鸦片,英国主张清政府对鸦片课税。参加谈判的清廷代表耆英未敢擅定,最后道光皇帝给耆英一道重申禁令的谕旨。但鸦片的输入并未因此停止,最后在《天津条约》中以洋药的别名混入了进口商品之列。每百斤纳银三十两,税率还是以值百抽五为依据。当绪五年,(公元1879年)李鸿章认为鸦片难骤禁,只可先加税厘,烟价增则吸者渐减。他建议土药每一百斤征正税和附加税计一百一十两(免内地厘金),洋药每一百斤征四十两(进口时输纳),清政府采纳了他的意见。光绪九年,如其所议与英国订约。光绪十年,又决定实行坐部票的制度,凡华商运烟,必须持有行票,每票限十斤,每斤捐银二钱,经过关卡,另纳税厘;无票不得运烟。行店须有坐票,无论资本大小年捐二十两,每年换领票一次,无票不得发售。
(二)晚清关税的性质和特征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接受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关税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独立自主的封建性的关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协定关税”,从完全为本国封建统治服务的关税变为主要为外国侵略者服务的关税,清后期中国的关税具有以下特征:
1失去了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作用,纯属财政关税
这首先表现在关税的税率上,进出口税率低,而且相同,均为值百抽五,这种不分货品性质和进出形式的笼统规定,使中国的关税完全失去了对进出口货物的限制或鼓励作用,不能保护本国幼弱的工商业。
其次,表现在关税的实收额上。在光绪二十七年前的五十多年中,出口税额始终居于首位。经常比进口税额要高百分之四五十以上,有的年份甚至高出一倍以上,例如1863年进口税额不足二百四十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