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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清代前期的赋税
清王朝的统治,自顺治九年(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被推翻,共二百六十七年。其中鸦片战争(公元1840年)以前的一百九十六年为清代前期,鸦片战争后的七十一年为清代后期。前期属于中国封建社会会的晚期,赋税制度虽与以前各代有所不同,但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并非本质上的区别。后期日渐形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性质随着发生变化,一方面保留着封建性质,另一方面具有殖民地的性质。本章专会清代前期的赋税。
第一节 概论
一、清前期政治经济概况
明末,由于统治者横征暴敛,酿成农民大起义,结果,连年战争,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清军入关初,对无辜人民大肆屠杀和掠夺,使社会生产力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清统治者为了消除反抗势力,完成全国统一,巩固自己的统治,顺治康熙年间,实行高压与收买相结合的政策。
在军事上,清政府在全国各地驻八旗兵,以监视人民的活动,镇压人民的反抗。
国家机构的设置,在中央,沿袭明代设内阁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又特设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真正的掌权机构,雍正时又设军机处,皇权更为集中。地方行政机构分省、道、府、县四级,县以下实行保甲制度,以严密控制人民。
为了满足满族贵族的土地贪欲,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圈地。名义上只圈近京各州无主荒地及前明皇室勋戚所遗留庄田,实际上很多农民的土地及其房屋也被圈占,弄得农民倾家荡产。虽有“拨补”规定,但往往不能兑现,或只拨离京不远的不毛之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流亡外地,有的留下作满州贵族田上的农奴。圈地运动前后持续二十多年,共圈占土地十六万六千七百九十四顷。圈占的土地大部分给皇室、王公、八旗官员作庄田,部分给旗丁。皇庄和王庄实行的是一种落的一农奴制。所以圈地不仅是对农民土地的剥夺,在生产方式上也是一种严重的倒退。
清朝统治者对江南已经发展起来的工商业也采取压制的政策。在纺织业发展的苏杭地区,设置织造衙门,强迫大批优秀的工匠进入官营机房服役,规定民营每户织机不得超过一百张,还要缴纳沉重的赋税。制陶业方面,清政府把大批民窑收归官营。为了防止沿海人民与明末退到海上的反清势力或外商接触,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对外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勒令沿海人户向界内后撤数十里,还提出“片板不准下海”。严格的禁海规定,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实行上述高压政策的同时,特别是在他们的政权巩固以后,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也为了解决“赋税不充”造成的财政困难,清王朝也实行了一些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有利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
(一)减免赋税
清统治者入关之初,摄政王多尔衮即宣布自顺治元年始,所征赋税除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等尽行蠲免,实际上并未完全实行,地亩钱粮仍照明代《会计录》原额征解。凡军队经过的地方,免征正赋一年,归降州县虽非经过者,也免征本年正赋三分之一;工商业者的负担,也有减轻;关津抽税,准免一年,凡属时末增加的,并行免除。直省州县零星税目,也一概严禁。康熙年间蠲免赋役钱免以及区域性蠲免,重要的有三十余次。为了使佃户也得到免赋的好处,曾规定凡遇蠲免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乾隆时间,还先后四次普免钱粮,三次普免漕粮。
(二)行“更名田”
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顺治初,制定了垦荒办法,奖励官员招民垦荒,对移居垦荒的人民实行优待,免征钱粮三年,以后又放宽到六年。规定数年无人耕种的土地,可以任人耕种。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停止圈地。并明令把明末皇室、藩王所占田地给实际耕种的人为永业,号为“更名田”。第二年,又鉴于“更名田”输粮之外,又纳租银,重征为累,规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从而减轻了对这一部分农民的负担,使他们完全处于自耕农的地位一例输粮,免其纳租”。从而减轻了对这一部分农民的负担,使他们完全处于自耕农的地位
随着明末清初荒废的土地逐步得到开发和利用,据《清实录》记载,耕地面积逐步扩大。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为五百二十六万顷。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685年)达八百五十一万顷。雍正三年(1723年)达八百九十万顷。
(三)发展生产
清前期,统治者对农业生产比较重视。康熙年间大举治河,兴修水利,任命水利专家靳辅为河道总督。他组织民工用筑堤和疏导结合的办法,使原来被淹没的土地复得耕种。此外,还完成了永定河的修浚工程,开挖了一条二百多里长的新河道,旧河两岸不少地方斥卤变膏腴。由于水利条件的改善和精耕细作,粮食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有了显著提高;经济作物面积也扩大了,棉花、烟草种植普及全国,甘蔗种植普及沿海各省。
清初的经济恢复措施,也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康熙年间,明末清初受到摧残的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纺织、矿冶、陶瓷、制糖、造船等手工业逐步发展起来。地方上还兴起许多市镇,最有名的是佛山、汉口、朱仙、景德四大名镇”史载这一些地方“远近商贩,肩摩踵接”,繁化超过明代。
清代,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一部分佃户、雇工和奴婢在明末农民战争中得到了土地和一定程度人身自由,这得到了清朝的法律承认。清政府把佃户当作“良民”,还解除了明代留下的贱民籍,把徽州一带的伴当、世仆“开豁为良”。乾隆时,有些长工和雇主“共坐同食”。“平等相称”,并无主仆名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驰,康熙年间,“滋生人丁,记不加赋”等政策的实施,都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康熙到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出现了繁荣的局面,历史上称为“康熙盛世”。但自乾隆之后,封建社会的痼疾,统治阶级日益益腐败,使国家由盛转衰,最后走了上半殖民地道路。
二、清新期的赋税特征
清前期的赋税,总的趋势是日益加重,虽然清军入关后的几年,曾多欠下诏蠲免明末加并禁止增派,但这是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减轻阻力的需要。实际上,当时的军费开支浩大,减免赋税只是个幌子,实际上是边免边增,明免暗增,特别是当清统治者的政权稳固之后,朝加派和地方浮征开始增多。这一方面是统治者穷奢极欲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又使赋税增加成为可能,再者,通过赋税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之后,赋税收入建立在比较稳定可靠的基础上,从而更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剥削。总结清代前期赋税征收管理的情况,可看出其具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税收中的民族压迫。清代前期,官员的设置,清贵族多于汉族,全国的税收征管大权,主要掌握在满贵族手中,汉族地主、官吏处于从属地位;而税收的负担主要落在汉族人民身上。入关初的圈地运动,直隶良田,多被圈占,所圈占的土地称旗地,不纳租,子孙世袭,不准卖给汉人(后来也有卖出的),只可以租与佃农。可见,清初的赋税负担,具有明显的民族歧视性质。
第二,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清初沿用明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征收赋税,即把部分丁银摊向地亩征派,但不彻底,弊端较多。康熙年间,实行赋役制度改革,固定了丁银,宣布以后滋生人丁不加赋,其后又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最后完成了赋役合一的改革。在田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消费税发达。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消费税系统也就发达起来。有盐税、关税、茶税、酒税、当税等,税目比以前历代多,税额也逐步增大。
第四,加派苛重。清前期的赋税,正税规定较轻,但加派勒索苛重。康熙十九年,给事中许丞宣在《赋差关税四弊疏》中指出:“农有田则有赋,有赋则有差;商贾有货,则设关以稽之,立税以敛之,……而今日之农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可见额外征收沉重。
吏治腐败,是农民负担重的又一原因,清前期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