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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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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末年反矿监、税监的斗争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参加斗争的有手工业工人、小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一些工商业者、中产以上的商人、作坊主、窑主也参加了这一行列。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节 赋税管理
  一、赋税管理机构
  明代仍为中央集权制财政,没有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但从中央到府、州、县都设有赋税管理机构。
  (一)中央赋税管理机构
  明中央赋税管理机构是户部,户部设尚书,主管天下户口、田赋、征役、盐政、钱谷、坑冶、关市等。明代不设丞相,户部直隶于皇帝,其属初设四个清吏司,即民部、度支、金部、仓部,后分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每清吏司下属民、度、金、仓四科。民部主管土地、户口、物产;度支部主管会计;金部主管天下渔盐、税课等工商税收;仓部主管两税的起运及仓库。
  清吏司亦兼管两京、直隶贡赋,并各仓盐课,钞关。如山东清吏司代管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等。贵州清吏司代管都税司、正阳门、张家湾各宣课司,德胜门、定定门各税课司,崇文门分司,及临清、浒墅、九江、淮安、北新、扬州、河西务各钞关。广东清吏司代领关税等等。
  (二)省、府、县赋税管理机构
  1省的赋税管理机构
  明设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赋税。凡一省之赋役、钱谷,均由布政使司统管。
  承宣布政使司下设都转运盐使司凡六司,即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主管盐课的征收和盐引的批验。都转运盐使司下设分司,分司辖各仓场盐课司。设盐课提举司凡七司,即四川、广东之海北、厦州之墨盐井、楚雄之白盐井、姚安之安宁和五井、大理之察罕脑儿、辽东。设市舶提举司凡三司,即福建、浙江、广东,主管海外诸番朝项市易之事。设茶马司,主管茶马交易之事。以上诸名义上虽分隶行省,但直接由中央控制,等于中央(户部)的派出机构。
  应天府直隶中央,属省级,其十有二县,即宛平、大兴,县设都税司、宣课司、税课司、批验所,分管赋役和工商税的征解。
  2府的赋税管理机构
  府设知府,主管一府之政,包括赋税管理,下设税课司,专管赋税,包括工商税收、契税。有河泊之地,设河泊所官,主管渔课。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所。产铁之地设铁冶所,主管铁冶之课。投批验所,掌握验看茶、盐引。
  3县的赋税管理机构
  县设知县,掌管一县之政,包括赋役、黄册登造和会计,如有重要的山海物产,可供国家使用,则按报告所载,及时进项给中央,县设税课司,主管工商税收、契税,有河泊地设河泊所官,有冶铁之地设铁冶所,同时设茶、盐引批验所。职掌同府。
  此外,明有州一级政权,但有的州隶省,有的州属府。凡隶省的州,税务管理机构同府;属府的州,税务管理机构同县。
  二、会计与监察
  (一)会计
  明朝的会计制度较宋、元有所发展。从会计组织上看,明朝户部下的度支部即主管会计工作,省、府、州、县都有主管会计。
  明代的帐簿也较前代有显著的进步,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帐簿格式,颁行全国,这种帐簿称“印信文簿”,或称“印簿”或“文簿”,并规定每天登记,定期选官送到部里。帐簿的格式是按“四柱式”设计的,而“四柱式黄册”、“四柱式清册”,皆依据这种帐簿编制。
  印信文簿是国家的主要帐簿,具有总帐的性质,此外中央各部门、地方府、州又设置专项分类帐簿,诸如盐院的“红字簿”、“钞关文簿”等等。帐簿的记录以金额为主,这是会计核算上的新开端。帐簿的登记或以货币度量;或即登记实数,又登记数量折银或钱的金额,这在前代是很少见的。
  总之,明朝的会计制度,无论是会计组织,还是帐簿的设置都较前代有明显的进步。
  (二)监察
  明朝为强化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在中央设立都察院,都察院直属皇帝。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派出时为巡按御史,分巡十三道,即浙江道、江西道、河南道、山东道、福建道、四川道、广东道、广西道、贵州道、陕西道、湖广道、山西道、云南道。监察御史的职责范围很广,其中巡盐、茶、马,查算钱粮是其重要职责之一。监察御史的权力很大,其奏书可直达皇帝。
  明朝虽提高了监察的地位,但监察发挥的作用却不大,尤其后期,由于太监专权,都察院和监察御史等于虚设。
  三、违章处理
  明朝的有关赋税的刑罚较元为轻,但较元代系统,也较完备,各类赋税均有条例,尤其以盐、茶法较为详细。
  (一)盐课罚则
  明代为保证盐课收入,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必须受到惩处:
  1凡各场灶丁将所煎余盐夹带出盐场及私盐货卖者绞;百夫长知情纵容或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情不举,杖一百充军。
  2贩私盐被抓获,犯人绞;携带军器者斩,车及牲畜没官,有窝藏私盐者杖一百,发烟瘴之地充军;挑担驮载者杖一百,充军。自首者免罪。一般人抓获贩私盐者,赏银十两。盐运司拿获贩私盐者,随送至有关部门追断,不许擅自审讯,有关部门与贩私盐者通同作弊或纵放,同私盐罪。
  3贩盐者的盐引,必须经过批验,如无批验盖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
  4军民权豪势要之人乘坐无引私盐船只而不让盘验者,杖一百,军民具发配烟瘴之地充军;有官者断罪罢职。
  5盗取官盐或掺和沙土以换好盐者,计赃比一般盗窃罪加一等;盗取商贩之盐,同一般盗窃罪。客商买官盐而掺和沙土贩卖者,杖八十。
  6客商贩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追断。如卖完盐,需在五天内缴纳退引,不退者杖六十,将旧引再去领盐者,同私盐罪。伪造盐引者处斩。
  7如有买私盐食用,减私盐一等论罪,再去贩卖者绞。8运载官盐必须用官船,如灶丁用别船装载,同私盐科罪。上述法规的基本精神,是禁私盐。从灶丁生产,到商人贩运,直至消费者食用,均以禁私盐为原则。其法虽苛,但由于统治者管理不善,私盐仍然十分盛行。明末农民起义军中曾经参与贩私盐活动者,为数甚众。
  (二)茶课罚则
  1贩私茶者,同私盐法。如用已批验过的旧茶引进山购茶,同私茶论罪。
  2贩茶客商,必须先赴产茶府县申报所贩重量,依便纳课买引,给凭证准其出境贩卖。卖毕即到所在官府缴纳原引,如藏旧引再去购茶,同私盐罪。
  3茶户将茶卖给无引客商者,初犯笞三十,追原价没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加倍追价没官。
  4茶与引不许相离,有茶无引,或多余夹带,具同私茶定论。
  5客商运茶经过批验所,依例批验,将引截角,验过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违制越过批验所者,笞二十。
  6伪造茶引者,处死,籍没当房家产,告捉人,赏银二十两。
  7卖茶去引,须赴宣课司依例三十分抽一,芽茶、叶茶,均验值纳课。
  8手续完备的客商,贩茶没有地域限制。茶法较盐法稍宽,但亦以禁私茶为原则。






















第八章 清代前期的赋税

清王朝的统治,自顺治九年(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被推翻,共二百六十七年。其中鸦片战争(公元1840年)以前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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