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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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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以勾稽出纳。又奏列《清丈条例》厘两京、山东、陕西勋戚庄田,清益额、脱漏、诡借诸弊。”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清丈土地的工作,全国实有土地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较弘治时增加三百万顷。在丈量的过程中,有些官吏用以小弓丈量等手段虚增田亩数额,致使田额不甚准确。但毕竟清出了一些隐田,这对防止豪民兼并,转嫁赋税起了重要作用。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全面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亦称一条编法,此法在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由御史傅汉臣奏行,嘉靖末,浙江巡抚庞尚鹏行于浙江,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海瑞行于江西,至万历九年通行全国。其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的基本精神是:
  1赋役合一:各类徭役,随田赋一并征收。
  2正杂统筹:正税与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等,均按田地、丁额均摊。
  3官收官解:改粮长征解制为官府统一征收、解运之制,徭役也由官府统一雇募。
  4实物征银:各种征派,皆计亩征银。
  这种赋税制度手续简便,易于袄地。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土地兼并的速度,对豪猾之民诡避赋役、转嫁赋税也有一定限制作用。而且,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只要有田,就要出役,实行赋役合征,这就限制了官僚的免役权。从而使国家的赋税收入大有增加。万历十年至十五年,太仓积粟得到充实,“公府庾廪,委粟红贯朽,足支九年。”
  (三)实行一条鞭法的意义及流弊
  一条鞭法的推行,主观上是为了维持明王朝的封建编译,客观上却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这项制度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大变革。
  首先,一条鞭法将赋与役合并为一,这标志着中国沿袭二千余年的丁、产并行的赋役制度,正在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转化,自此,劳役制渐归消失,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重要转折。其次,一条鞭法规定计亩征银,从而大大扩展了货币之征的范围,这对明中期以后货币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第三,农民以银代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了;而国家出银雇役,则标志着劳动力商品化的趋势日益加强。
  封建社会内部的改革,不可能改变那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一条鞭法的推行,尽管曾经一度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是很大的。这种局限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痼疾,二是一条鞭法自身的弊病。从社会方面看,一条鞭法取缔了勋戚、宦宫的免役特权,于是勋戚、宦官便采取种种手段转嫁、逃避赋税,甚至阻挠一条鞭法的实行,从而限制了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从一条鞭法自身而言,这种税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胥吏得以夤缘为奸,洒派增减,弊病百端;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虽然是一种进步,但百姓需将粮米换成铜钱,再折成白银,这中间,农民不可避免地受商人的盘剥,而钱、银与粮米的比价经常变动,不论是粮贵钱贱,还是钱贵粮贱;受剥削的总是贫苦百姓,由此必然加重人民的赋税负担;一条鞭法没有彻底废除丁银。“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这就说明,一条鞭法的赋役合一是不彻底的。此外,一条鞭法虽然推行于全国,但各地实行之时,出入很大,没有一处是尽遵一条鞭法的,所以,“一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
  四、明后期的田赋加派
  明朝田赋的加派最早发生在武宗正德九年(公元1514年)十二月,当时乾清宫发生火灾,为复建乾清宫,全国加派田赋一百万两。以后又有嘉靖三十年的加派一百二十万两,嘉靖末的额外提编,仅江南即达四十万两。实行一条鞭法之际,加派稍有收敛,至万历中,加派剧增,如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年)平宁夏总兵嗦拜叛乱的加派,接着是援朝抗日的加派,然后是镇压播州杨应龙起义的加派,史称“三大征”加派。但当时这种加派尚属临时性的,事毕即止。及至辽东战事兴起,加派迭增,并且成为经常性的“岁额”,自此,人民的赋税负担便成倍增加了。
  明朝后期的田赋加派,主要有三种名义,每一种名义之下,又有若干加派数额,累次增加。(一)辽饷加派。辽饷加派是以辽东战事紧急,军饷不足的名义而加派于民的赋税。万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辽东努尔哈赤建后金后,向抚顺进攻,明王朝为加强辽东防御,便仿照援朝抗日加派之例,每亩加派三厘五毫,次年又亩加三厘五毫,第三年又亩加二厘,三年每亩累加至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两。只有畿及贵州未加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清兵劫掠永平、顺天等府,于是除永平、顺天府未征,畿内其它六府减半征收外,全国普遍亩加三厘。自此,加派之赋,每亩达一钱二厘。总增赋达九百万。
  (二)剿饷加派。崇祯时,农民起义遍及全国各地,明王朝为增加兵饷,镇压农民起义,遂于崇祯十年加派剿饷。剿饷每亩加米六合,每石折银八钱,嗣后又亩加一分四厘九丝,先后共加派三百三十万两。  (三)练饷加派。剿饷加派定一年为期,但农民起义的烽火越燃越旺,为增收镇压农民起义的军饷,又另起名堂继续加派,即练饷加派。崇祯十二年亩加练饷银一分,人加派七百三十余万两。
  除上面三项主要加派之外,崇祯八年又有助饷加派,即加官户田赋十分之一,民赋十两以上者亦加十分之一,即按税银加派,每两加一钱。
  明朝的田赋加派,是明后期的突出弊病,加派虽出于田,但负税者是广大劳者人民,所以加速了农民的破产,也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崩溃。从加派中得到好处的是官僚和军将,他们利用加派之机,侵吞税课,贪占军饷。结果尽管加派迭增,而军队欠饷累累,民不聊生,军怨沸腾。
  五、赋役的蠲免与官户免除赋税制度
  太祖时,凡遇水旱灾荒,尽蠲二税;弘治时定全灾免钱分,九分灾免六分,八分灾免五分,以下递减至四分灾,免一分,又只免存留,不免起运,以后为永制。
  明朝徭役的减免,除为表示敬老、敬圣和表彰之意而有减免外,其它徭役的减免则不常见。明朝对官吏和士大夫优惠倍至。太祖时,对亡故的官员之家,名三年徭役,朝臣、功臣之家免杂役。英宗时,监生之家免差役二丁,云南土官四品以上,优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免十丁,八品、九品免八丁,杂职免六丁。弘治时,亲王免役二丁,郡王免一丁。明末,县的丞差、知印、吏典等下级官吏可免一丁;教官、监生、举人、生员皆免二丁,而京官一品可免三十丁,二品可免二十四丁。官吏免田赋更多,免田额有达二三千亩者。官吏免役、免税的特权越大,人民的负担越重。
  第三节 工商税收
  一、盐专卖
  太祖朱无璋在称吴王时(公元1367年),即立盐法,实行征税制,令商人贩卖,税率为二十分之一,所得盐税,以充军饷。不久又加倍征税,后听胡深之议,税率复旧。建明之后,实行专卖之制。
  (一)盐的产、销制度
  明朝盐的产制:制盐民户称灶户,按户计丁,称盐丁;按丁规定产盐定额,也称正盐或正课;正课之外所余之盐,称余盐。明初,为鼓励盐的生产,注意优恤灶户,给灶户划拨草场,以供樵采;可耕之地,许灶户开垦,并免灶户杂役。以后,盐场设立总催官,负责办盐课,督促生产。总催官多刻剥灶户,致使盐丁贫乏,英宗正统时(公元1436…1449年),灶户不甚总催官的剥削,纷纷逃亡,流移转徒,仅松江一地负盐课六十余万引,盐产量大减。
  灶户生产的盐包括正盐、余盐,一律缴给官府,称为盐课;灶户纳盐课之后,官府给以工本米:正盐每引四百斤,支工本米一石;余盐每引二百斤,支工本米一石。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工本米折钞发给,但各地折钞比价不一,淮、浙每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山东、福建、四川等地,每引二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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