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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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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隋唐时期的田赋和徭役制度
  (一)隋代的租调制度
  隋朝的赋税制度是沿袭北周而来的,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的。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 。麻土以布,绢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按照这个规定,隋代农民交纳租调的计算单位是“床”,一夫一妻为一床。按床缴纳粟、绢
  或布。单丁或奴婢交纳丁床租调的一半。未受地者不课,有品爵的免课租调。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王朝把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把每年服役日数改为二十天,调绢由原来的四丈减为二丈。开皇十年(公元590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一律免役收庸,就是用布帛代替力役。成丁年龄提高后,原先十八岁授田的规定没有改变,这样,农民在达到授田年龄以后,就可以有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徭役。纳庸代役的规定和租调徭役的减轻,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二)唐代的租庸调制
  1租庸调制的内容
  唐初的租庸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制定的,也是从北朝和隋代的户调制演变而来的。根据记载,租庸调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调,随乡土所出,每丁每年纳绢(或绫、 )二丈,绵二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二斤。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又作了新的规定:布帛要求一尺八雨宽,四丈长才算一匹;布五丈才算一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
  。如一户所纳之物,不成匹、端、屯、 的,都要折凑成整数。此外,每丁每年需要为官府无偿地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不服劳役的人,要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谓之庸。庸,是应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劳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质。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唐代除正役之外还有杂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负担,每年一丁相当于三十天至五十天。对于遭受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的地方,又有减免租庸调的规定。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调的规定。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
  唐代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而其基础则是丁。这正如陆贽所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所以,这种赋税制度,叫做租庸调制。
  2实行租庸调制的意义
  唐初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施行,都是以人丁为本,使得一部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保证有一部分自耕农民的存在,从而也就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来源。
  唐代租庸调制,自高祖李渊时制定,后经太宗整顿,直到玄宗开元初,一直承袭未变。在这一百二十余年间,经济逐步上升,户口也逐年增加,国家财政有了节余,国库也日益丰实。这说明财政税收制度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出现了唐初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3户税和地税
  唐代在租唐调税制以外,还征收户税和地税。
  (1)户税
  唐武德六年,下令将全国民户按其资产的多寡划分为三等;九年,又改为九等,人民按户等交户税,户等高的多交,户等低的少交。
  户税不同于租庸调。首先,性质不同:户税属于资产税性质。《文献通考·田赋考》说它以钱币交纳。“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其次,课征的对象不同;租庸调的梨征对象是丁,主要是均田农民,那些王公贵族、豪强地主多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不交纳租庸调。户税的课征对象则是对全国所有的民户,自王公以下所有的民户都要交纳户税。但此时的户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唐代中期以后,由于土地兼并逐渐加剧,田亩变易,民户逃亡,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发挥作用,这时,户税和地税在财政中的地位逐渐重要起来。根据《通典》记载:天宝中全国户数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当时第八等户课征户税四百五十二钱,第九等户课征二百二十二钱,通以每户交户税二百五十钱来计算,全国户税收入为二百多万贯。这个数字,相当于全国全年绢布收入的三分之一。大历四年,规定:上上户交四千丈;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上下户一千丈;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王公百官也要交纳户税,并按官品列入不同户级。由于户税税率的提高,户税收入所占比重也就加大了。
  唐代前期,户税一般供充各级官吏的俸料钱。据《唐会要》记载:“开元十年正月,遂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钱,其官人料,以万户税钱充,每月准旧分利数给”。后来,户税钱又被用作公廨费以及驿站所需的经费。据《唐六典》记载:“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此外,户税收入还曾用作常平仓本钱。
  (2)地税
  地税的征收,开始于唐初,来源于隋代的社仓税。专供凶年救急之用。太宗贞观时,地税按田亩征收,“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稻之属,各依地土,贮之州县,以备凶年。”高宗永徽二年九月,地税改为按户等征收。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玄宗天宝时,全国赋税总收入中,仅地税一项,岁入粟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约为全国粟米收入的二分之一,与租庸调中的租粟收入相差不多。
  唐代征收地税,本义是为设置义仓,储存粟米,以备凶年之用。唐中期后,国家财政困迫,遂一改常法,把义仓储存的粟米运往亦师,用于国家财政的支出,还强令农民负担运费,本以利民为目的的地税,不但没使农民得到实惠,反而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三)唐代中后期的两税法 
  1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进入唐代中期后,由于土地兼并,户口流亡,均田制遭到破坏等原因,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基础,遂改行两税法。废租庸调行两税法的原因是:
  (1)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遭到破坏。
  唐代中期,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土地占有形式发生很大变化,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均田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作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出现的。它的出现,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同均田制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必将导致均田制的破坏。据《通典》记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土地兼并的加剧,促使地主庄罗经济进一步发展,大地主霸占官田,兼并民产,广占土地,不输租庸调,致使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脱籍流亡,有的成为大地主庄园中的佃户,国家负税户减少。
  (2)赋役制度破坏,农民负担过重。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机构日益扩大,官吏逐渐增多,官俸开支随之增加。而玄宗后期,边境形势又呈紧张,军费开支增大。日益增多的兵役和赋税负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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