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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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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代对于王侯、官吏和地主的受田,给予特别的优待,规定最高官吏可受永业田一百顷,职分田五顷,外官还给公廨田。同时还规定王侯、官吏和地主可蓄养一定数额的奴婢,以增加他们的受田额。
  隋代通过均田,把政府掌握的大量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使流民和土地重新结合到一起,这对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隋代均田制所规定的受田数额,只不过是一个受田的最高限额,因为国家不可能真正按照这个最高限额授田,均田农民普遍受田不足。而隋王朝在给官僚地主授田时,则给予特别的优待,官吏的官阶越高,受田越多。最高的官吏受田要比一般农民的受田额高二百倍。所以,隋代的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封建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用于分配的土地,都是政府所掌握的荒地和公田,原来官僚地主阶级掌握的土地,依然归他们私有,他们凭借着享有的特权广占土地,依靠他们的地位和权势,继续兼并农民土地。这是封建土地制度的痼疾。
  2唐代均田制的内容:
  经过隋末的战乱,唐初社会经济凋敝,武德年间,全国户口不满三百万户,只为隋朝盛时九百万户的三分之一。唐初的统治者,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来源,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了新的均田令。“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会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综合唐代均田令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点:
  (1)以步(五尺)作单位,丈量全国的土地。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2)男子十六岁为中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帐,三年造一次户籍。
  (3)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六十岁以上的老男和残废的人授人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给口分田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是作为户主的,授给永业田二十亩。
  (4)授田足额的地方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只授给规定量的一半。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受田。
  (5)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不再收还。
  (6)百姓家贫无法埋葬死去的亲属的及流徙出乡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的,并许出卖口分田;土地出卖后,不再受田。土地不足的,可以买入,但买入的田地,不能超过应受田的限额。田地的买卖必须经官府批准。狭乡的人买地,准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7)授给老百姓的园宅地,良人三口给一亩;奴婢五人给一亩,但不分给永业田和口分田。(8)对于工商业者,永业、口分田减半分给,但在狭乡的,不予分配。
  (9)田地的收授,于每年十月进行。授田时,贫者和有课役者优先授给。死者的口分田由国家收回,以授给无田的人。授田原则上在本县界内,但狭乡授田不足时,可在以邻县的宽乡授给。  以上是唐代均田令中有关平民授田的办法。对于王侯官僚地主则有另外的具体规定,他们享有优惠的待遇,可以占有和分配大量的土地,可分得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勋田和赏赐田等等。
  (1)对有爵位的贵族和耻品以上的官吏,可以按照品级授给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对立有战功曾受勋位的人,可以按照勋级,授给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2)在职官吏,按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受给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离职时,要把职分田移交给下一任的官吏。
  (3)王公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勋田和赏赐田可以买卖。
  (4)内外各官署衙门分配有公廨田,多者四十顷,少者八十亩,用所收入的地租,作为办公费用或官署的其它开支。
  (5)府兵的官兵,为国战死,子孙不退田;本人受伤及残废者,终身不退田。
  唐代的均田制同以前朝代的均田制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一,授田数量上的变化。唐代均田制所规定的授田数量,指的是应授田的数额,也就是最高限额。按照唐朝的规定,在狭乡占田是禁止过限的,但在宽乡田土多的地方,只要经政府批准就可以多占田地。
  第二,授田对象上的变化。唐代对于一般平民授田,以丁男为主,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都不授田,这是旨在于充分发挥农业劳动的作用。此外,规定僧尼、道士、女冠及宽乡的工商业者均可授田。在官吏授田方面,自一品至九品都可以授田。授田面大为扩大。
  第三,对于土地买卖的限制放松了。这一方面照顾了贫困农民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标志了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加剧,均田制行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至于取消对奴婢和耕牛授田的规定,以及禁止豪强地主在狭乡占田过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的兼并。
  唐代均田制,既照顾了封建贵族、官僚地主的利益,又使一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得到了一部分土地,对于土地的占有起到了限制和调节作用。均田制施行后,使大量的荒地得到开垦,扩大了耕地面积,增加了粮食产量,对于唐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国家政权的巩固,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唐代国家财政的丰裕打下了可靠的基础。
  二、隋唐的户籍制度
  为了保证国家的劳动人手,进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徭役的征发,巩固自己的政权,隋、唐统治者一开始就注重户口的检括。开皇五年,“高祖令州县大索税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隋文帝采用检举揭发的办法,令大功以下的血亲都必须分居,各立户头,户口不实的,保长、里正、党正都要发配远方。通过这次检报,户籍簿上有四十万多人,查实为壮丁,有一百六十多万人新编入户籍。这一办法,虽然对防止隐漏有好处,但高 (宰相)认为:“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平分秋色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篇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就是说,长吏肆情,户等划分不实,是搜括户口的严重障碍,他建议实行“输籍定样”法,即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颁布到各州去,每年一月五日,由县令派人到乡村去,以三百家到五百家组成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这叫“输籍之法”。此法实行后,大量隐漏、逃亡农民成为国家的编户,为隋代的富强奠定了基础。
  唐代同样存在户口的隐匿问题。唐太宗、唐高宗对此均十分关切,因为它是关系到国家“殷实”的问题。关于户口隐漏问题,在武则天当政时已逐渐严重起来,当时陈子昂上书说:“今诸州逃户有三万余,……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到唐玄宗时,仍然存在“户口岁增,而赋税不益,莫不转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薮,或奸吏为了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为了把浮游或隐匿人口争夺过来掌握在国家手中,以负担赋役,唐延载元年(公元694年)八月,采用“团貌”办法,令“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状,以为定簿。一定之后,不得更貌。”对隐匿户口、诳报年龄、私度入道以及不按期纳租调、股徭役的人,要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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