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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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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具体介绍了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的区别,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要求等内容。
  三是票据结算的有关规定。具体介绍了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等内容,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在签发、使用范围、记载事项、背书以及办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商业汇票贴现条件和贴现利息的计算等内容。
  四是银行卡结算的有关规定。具体介绍了银行卡的功能,办理银行卡的程序,银行卡的挂失,单位人民币卡交易的有关规定,对银行卡提取现金及透支额度的规定,银行卡计收和计付利息的计算,银行卡收费规定等内容。
  五是结算方式的有关规定。具体介绍了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电汇与信汇的区别,签发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六是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随着社会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对资金到账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又促进了社会经济金融的发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票据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又先后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制度、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是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8-1】2005年6月13日,ABC蔬菜公司向本市某超市出售了一批散装菜,货款总额为7000元。ABC蔬菜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接收该超市财务人员孙某签发的支票时,发现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05年6月15日,遂向孙某询问为什么签发日期不是2005年6月13日。孙荣接过李某手中的支票,二话没说就在支票上将“伍”字划掉,改为了“叁”字。分析孙某的做法是否妥当,李某是否应当接受该修改后的支票。
  【解析】按照规定,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采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本例中,,孙某在支票上更改出票日期的做法是不对的,这样会导致支票无效,李某不应当接受该出票日期更改后的支票。
  【例8-2】2006年2月,某市公安局接到A公司报案,称A公司查账时发现,2005年7月付给B公司的一张30800元的转账支票,却被提走了830800元。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分析B公司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2005年7月,B公司张某为受害单位进行设备防腐处理,工程结束后收到转账支票一张。张某见支票上只填有小写金额,遂在小写金额前加个“8”,自己再填上大写金额,从而顺利地将该830800元的款项划到自己账下。分析B公司张某为什么能够得逞?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发》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本例中,B公司张某得逞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未严格按照关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同时填写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从而给B公司张某的违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
  【例8-3】2005年12月9日,A公司(开户银行D)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货款为26000元。A公司采用支票付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C提交支票时,开户银行C的工作人员受理了该支票,并做了认真审查,发现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为“发票专用章”和A公司财务主管“张××”的个人名章,遂建议B公司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否则其向A公司开户银行D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D将会拒绝付款,并作退票处理。分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正确。按照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出票人为单位的,其单位盖章应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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