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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6年第04期-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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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
[本刊特稿]
  制度在历史的积累中成长........................翟小波
[文化思考]
  剧作家不能缺位............................陈四益
  “厚黑”的历史文化解说........................王子今
  贫贱夫妻的经济学...........................傅 谨
[学术评论]
  中国学界对古希腊犬儒学派的了解与研究.................李长林
  美国汉学的开山之作..........................卞东波
  谈诗注的“挖脚跟”..........................刘世南
  莫把讽刺当赞扬............................雷 颐
[讲演录]
  知识分子之自觉............................郑也夫
[中国文化]
  自由与“儒家奴隶主义”........................张家清
[东亚视野]
  反思“脱亚入欧”的文明史观......................赵京华
[著译者言]
  理解、信赖,还是警惕?........................田 松
[序与跋]
  学校·学人·学术...........................陈平原
  《书梦依旧》的前言后语........................潘小松
[书人书事]
  转型时期的标本:关于臧克家《忆向阳》诗作的争论............徐庆全
  关于黄皮书..............................施 亮
  由旧时山西的助学捐款说开击......................散 木
  赛珍珠与淮扬说书...........................裴 伟
[影像阅读]
  “有了钱,就很容易把自己洗干净”...................刘 宏
[读书时空]
  《另一种西学》评介..........................葛 飞
  留学史研究的文化史意义........................徐有威
  一种还原现代性的写法.........................刘 阳
  重温绝唱...............................顾 农
  后出转精 推陈出新......................林大志 常红梅
  读《天下——江山走笔》........................黄纪苏
  亲切有味的历史阐述..........................程亚文
  一部法律近代化研究的力作.......................易小放
[新书过眼]
  新书过眼..................................
[新书信息]
  新书信息..................................
制度在历史的积累中成长
■ 翟小波
  行政复议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它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塑造合法、合理与高效的行政秩序,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与整个法治建设的过程一样,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经历了而且正经历着曲折的历程,在历史的积累中逐步生长和成熟。
  
  民国的《诉愿法》:短命的草创和奠基阶段
  
  制度的意义和权威,来自本民族的习惯,来自数世纪平缓的历史积累,它以民族的精神和价值为基础。然而,近代以来,面对西方新文明,国人茫然不知所措,先是荒谬的夜郎自大,继之是彻底的自卑自弃。本世纪初,历史虚无主义已演化为普遍的民族情绪。自1911年后,制度发展和本国历史之间的本源联系被彻底切断。历史上的制度资源不再是制度建构的依托,尽管它依旧是社会伦理和价值观念的来源。在忘却和废弃历史的之后,我国由日本移植了行政法制。因此,现代的行政复议制度并非我国固有,而系外铄。
  最初,复议称诉愿,目前我国台湾省的复议仍称诉愿。早在宣统二年(1910年),中国已有了建立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动议。(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第89~90页)北京政府时期,现代法制的建构艰难展开。1914年6月29日,参政院奉令代行立法院职权,旋即议定《诉愿法》,共18条;7月20日,由袁世凯总统公布施行。在该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未来行政法制的体系,究竟采用欧陆法系传统,还是英美法系传统,曾经有一番论战,最后欧陆法系传统雀屏中选。然而,一方面因为诉愿制缺乏历史的基础,另一方面因为时局阽危,战乱频仍,《诉愿法》没能很好实施。从纸面上来看,该《诉愿法》(1914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复议法,它确立了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和结构,其基础和结构至今未有大的变更。它的缺点是照搬外国制度太过,没能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并作出有针对的规定;它是在极度紧迫和反常的境况下制定的,而且缺乏相应的制度实践经验。这些缺点完全是可以原谅的。
  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北伐成功,全国再度统一,政府亦积极进行各种建设。行政院认为行政处分(指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公众生命权和财产权甚大,各国对民众不服处分而提起诉愿者,均以法律明定其程序,俾以保障民权,依法行政。国民政府遂于1930年公布并施行新的《诉愿法》。此法共14条。(关于这两部《诉愿法》的内容,参见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049~1050页)后来,国运多舛,兵燹四起,该《诉愿法》依然未能很好实施。但是,就行政复议乃至整个中国法制建设而言,这是草创和奠基阶段:行政复议制度虽然简陋单纯,甚至被束之高阁,但基本轮廓都已具备。
  其后,台湾当局以该《诉愿法》为基础,使得行政复议制度有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在1978年后的法制建设中,这些又成为我国行政法重要的智识资源。因此,从政治意识形态上看,新旧中国曾经完全不同;但是,经历了将近三十年的法制虚无主义后,在传承和借鉴民国法律智识资源方面,在以前述资源为基础的制度建设方面,新与旧的界限已日趋模糊乃至消失。
  
  《行政复议条例》: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正式确立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历了三十年的风风雨雨,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社会逐渐意识到了法制的重要性,开始重建法制,于是,法制工具主义开始兴起。在这个时期(1980…1989),正式而系统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不存在的;有的只是些个别的单行法,而且,这些单行法对复议制度的零敲碎击,也只是行政管理的权宜之计,而非出自理性的自觉。有些学者认为,这些零散的规定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参见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8页;赵威等编著:《行政复议法起草问题及条文释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页)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制度应该是由核心理念支撑且由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构成的有机规范体系,它应有自己的内在逻辑、运作程序和价值追求;而上述法规中的相关条款非常简单零碎,相互之间也没有沟通和协调,它最多只是类似复议制度的规定,只是为了个别地应付行政管理中的问题而设计的权宜之计。这个时期,由于没有专门规范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由于市场经济尚未有充分发展,行政复议案件依然比较少。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极不成熟,老百姓对行政复议也缺乏基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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