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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行凶的工具上飞机;美国允许各种飞机在国防部周围的空域自由飞行;美国对各种宗教学说都抱极端的宽容态度,让那些把死亡和杀人看成神圣的宗教学说自由传播。
美国这样作,理由当然是要保留尽可能大的个人自由。美国的这一类规章制度可以说是最自由主义的制度。但是正是这种制度使某些极端主义的宗教学说可以控制一些人的思想,使他们心甘情愿地去进行自杀性恐怖攻击;而登机检查的松懈和飞行的自由又使这种人可以很容易地劫持美国国内航线的飞机,用它去攻击任何目标,甚至炸毁肩负保卫美国重任的国防部。而这一切恰恰就发生在新上台的布什政府极力推行所谓的“全国导弹防御系统”之时。这个系统的倡导者们认为,有了这样的导弹防御系统,美国就可以抵御任何外来的导弹袭击。可是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袭击表明,对美国这样的自由主义国家来说,对自由的最大威胁并不来自外部,而是来自内部。
无论美国对这次恐怖袭击采取什么样的报复措施,也无论美国的反恐怖主义行动会有多大的收效,“911”恐怖袭击的最终后果都只能是自由主义政策的覆灭。即使美国的反恐怖主义行动取得了完全的成功,它也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而最主要的代价就是放弃自由主义政策:从此以后,它必须加强对社会的思想控制,必须加强机场的安全检查,必须加强航空管制——一言以敝之,必须大大地限制每个人的个人自由。
这还仅仅是“911”恐怖袭击对美国的直接后果。这次袭击的长期历史作用更是无法估量的。这次恐怖袭击的历史地位将类似于罗马帝国皇帝尼禄统治下于公元64年在罗马发生的大火。
哈耶克强调西方个人主义的来源之一是古罗马人的传统,而这种传统的代表者就是西塞罗和塔西佗。那正是尼禄之前一百年到尼禄之后一百年的时期,尼禄统治时期应当是古罗马的自由主义的全盛时代。而尼禄本人在执政初期是很有些自由主义政治家的气味的,但是他很快就变得喜爱杀人和进行迫害。公元64年罗马城的大火之后,他纵容对基督徒的迫害,以致基督教会到现在还把它说成是一个暴君。
基督教是一个在罗马帝国的自由主义气氛中成长起来的宗教。它利用了罗马帝国给予的自由而自由地控制了人们的思想,实际上宣传的却是取消思想自由的宗教教义。由于基督教具有这样的宗教迷信色彩,许多罗马市民当然不喜欢它,这是它在尼禄时代的罗马大火后遭受迫害的深层原因。当时基督徒被看作“纵火犯”(类似于今日的“恐怖主义分子”)。这样的迫害发生在基督教会形成的初期,但是它并不能阻挡基督教的传播。自由主义的罗马帝国当时处于极盛时期,但是在社会的底层却悄悄地滋长着危机。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危机气氛中,基督教逐渐发展成了在欧洲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意识。而基督教会从思想上统治整个社会的欧洲中世纪,显然不是一个个人自由的时代。
2001年9月11日对美国的恐怖袭击,同样发生于一个自由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发生在“自由世界”的首都。它当然也同样标志着这个时代中正在悄悄滋长的某种社会危机。这样一个引人注目的事件同样不会一下子葬送自由主义,但是它同样会宣告一个过程的开始,这个过程无论如何也不会有利于自由主义的社会哲学。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现代社会今后将怎样发展。我们只能说,但愿这个过程不会导致某种宗教迷信统治人类的思想。
…
'1' 以上的所有论述都是在2001年对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之前所写的。“911”事件说明了笔者观点的正确性。这个事件证明,放任个人愿意相信什么就相信什么是极端危险的,一些极端主义的学说甚至极端主义的宗教会利用这种“信仰自由”干出极为有害的行动。我之所以把这段话放到脚注中,是为了让读者能够清楚地看到,我在“911”之前已经说了些什么。这些话已经指出了“911”这样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
不尊重自由的掌权者——自由与民主
使真正的自由主义政策无法贯彻的第三个重要因素,是掌握政治权力的人通常不能、也不想尊重真正的个人自由。
说掌握政治权力的人通常不能尊重真正的个人自由,是因为真正的个人自由需要以法律为社会上的每个人界定其自由的领域,而掌握政权的少数人没有能力正确地界定这种个人自由的领域。少数人没有能力为社会规划一切,这正是哈耶克的一个基本思想。而仔细的思考会告诉我们,如果掌握政权的少数人能正确地界定个人自由的边界,他们就可以为社会正确地规划一切。
掌握政权的少数人没有能力为社会上的每个人界定其自由的领域,这首先表现在他们不能有效率地界定稀缺资源的产权。我们已经指出,个人对稀缺资源的产权也就是不同个人的经济自由相互之间的边界。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界定了产权,个人之间的交易就可以导致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这样,从帕累托效率的角度讲,政府对稀缺资源产权的任何界定都是有效率的。而我们在本段开头所说的“有效率地界定稀缺资源的产权”,只能是另一个层次上的效率:它是要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因而要与此向对应地界定稀缺资源的产权。但是,怎样界定稀缺资源的产权才能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这是一个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这方面的关键问题在于,政府在界定稀缺资源的产权上不可能是中性的。政府界定某一稀缺资源的产权也就是政府给予某个或某些个人以某件稀缺资源的排他性享用权。政府的这一行为势必使政府在个人之间对于稀缺资源的争执中处于某个或某些个人一方,从而不可能在个人之间完全中立。
政府给予某个或某些个人以某件稀缺资源的排他性享用权,这同时就意味着取消了他人无偿享用该件稀缺资源的权利,减少了他人可以无偿享用的该种稀缺资源的数量。这样,政府界定某一稀缺资源的产权也就意味着减少了没得到该项产权的人可以无偿享用的该种稀缺资源的数量,这必定会被这些人看作是政府采取了不利于他们的态度。
对经济学上所说的稀缺资源,人们想无偿享用的数量大于其可支配量,因此人们想要无偿得到的稀缺资源必定大于它的可支配数量。对于不是公共物品的、数量给定的稀缺资源,任何人增加其享用的数量都会减少他人享用的数量,由对它的消费造成的任何人效用的增加必定意味着他人效用的减少。因此,政府界定某一稀缺资源的产权也就意味着减少了没得到该项产权的人的效用,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的行为是不利于他们的。政府界定稀缺资源产权的行为归根结底是有利于得到该项产权的人、而不利于没得到该项产权的人的,政府的这种行为不可能是中性的。
用经济学上通用的术语说,政府界定稀缺资源的产权给不同的人,等于为社会选定了不同的帕累托效率资源配置;而在这些不同的帕累托效率配置下,当事人所得福利不同,而且一个人之所得同时意味着另一个人之所失。
正因为如此,每当政府界定某一稀缺资源的产权时,它就不可能不陷入当事人之间的极为麻烦的纠纷中。为了减少没得到产权的人对政府界定稀缺资源产权的反抗以利于巩固自己的统治,政府通常在界定稀缺资源产权时简单地承认现状,将产权授予在此以前无争议地占有或使用该资源的人。社会在长期历史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惯例,它们可以减少界定稀缺资源产权所引起的社会冲突。一般来说,这些惯例都是根据历史上政府对某稀缺资源产权的界定,来达成对有争议的稀缺资源的产权归属的共识。但是由于历史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偶然事件,这样在历史上形成的产权结构一般都不会保证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
由于政府通常都承认和维护私人占有财产的现行状况,亚当。斯密就把维护富人的私有财产作为需要建立政府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这样一来,政府所保护的产权结构就常常不合乎真正的个人自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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