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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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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确实经常有知识或理性更少的人作了强制者,甚至还常常采取过各种错误的、甚至有害的强制措施。这都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但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在努力进行必要的强制、不断纠正错误的强制中发展的。这里的出发点必须是,不能对完全的自由的固有弱点放任自流,放弃必要的强制措施。在这个基础上,才能逐步改进,实施适当的强制,使个人的自由真正造福于全人类。不能因为强制性措施可能会出错而放弃强制性措施,这就象我们对法庭的态度一样:法庭上的法官可能是一个笨蛋,他可能作出错误的判决;但是我们不会因此而否定法庭存在的必要,否定法庭判决的必要。
  
  从知识和理性不足的个人可能自由地作出有害的决定这一点出发,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崇尚个人自由的现代西方社会产生于有很厉害的强制性的基督教文化中。
  
  关于基督教对现代西方的经济和社会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毫无疑问的是,现代西方的社会是建立在基督教道德的基础上的,现代的美国更是受了英国的清教徒的极大影响。基督教的各个教派都要求自己的信徒要信仰坚定,但是却都极端排斥异教徒。在基督教会的统治下,中世纪的欧洲就有烧死女巫的传统,这使得各种邪教在欧美社会中很难立足。基督教的道德使欧美社会一直极端排斥吸毒行为,强调保护人的生命,以致于在许多基督教国家中,到现在堕胎都是非法的。在清教禁欲主义的影响下,最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极端敌视卖淫,到现在为止50个州中的49个州仍然从法律上禁止卖淫。现代西方的个人自由建立在基督教道德的基础上,正是基督教的道德弥补了完全的自由的固有弱点,而这种道德与任何道德一样,反映的是个人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追求个人自由的社会需要强制的更重要原因,是为了防止自由的个人之间相互冲突,防止由此损害真正的个人自由。
  
  上一节已经指出,社会生活中最常出现的现象是,当一个人自由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时,他往往会侵犯他人的自由,使别人不能完成他想作的事。我自由地驱车从北向南穿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可能就妨碍了他人由东向西穿过这同一个十字路口的自由。因此,一个真正个人自由的社会必须在个人之间适当地分配自由的权利,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并且在这个前提下让人们享有尽可能大的自由。
  
  实质上,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就是在不同个人的自由相互发生冲突时指明,一个人的自由到哪里为止,而他人的自由从何处开始。这就象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它指明了,我驱车从南向北穿过这个十字路口的自由到何时结束,而别人从东向西穿过这个路口的自由从何时开始。正象为了保证红绿灯的指示得到执行而需要交通警察的强制一样,为了落实个人之间分配好了的自由的权利,就要有社会的强制,特别是政府所作的强制。
  
  道德理想主义者可能会说,要恰当地在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只需要人们自觉地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就行了,不需要实行什么强制。确实,在足够的社会道德和知识水平下,我们可以不靠强制而恰当地在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实现真正的个人自由。但是要作到这一点,社会就必须有太高的道德和知识水准,每个人都必须能象孔老夫子教导我们的那样,真正作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能象康德要求的那样,真能使自己的行为成为任何他人行为的准则,而且每个人都必须对社会应当如何分配自由的权利有完全而又一致的知识。任何知道一点社会人生的人都会承认,现实的社会根本不可能具有这样的道德和知识水平。而且如果社会真能达到这样的道德和知识水平的话,共产主义就会是一个很有效率的经济制度,我们也不必再去搞什么市场经济了。
  
  如果社会不具有上边所说的那种道德和知识水平,就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使用强制来在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原则上说,只要有一个人不想遵守社会对自由的权利的分配,力图超出社会同意给予自己的自由权而妨碍他人的自由,就必须有强制性的力量来制止他对别人自由的妨害。可惜的是,我们在现实中可以看到的这种人是太多了。正如第三章第三节在谈到市场交换对政府的需要时所说的,一种强制力量要能够制止任何不遵守社会的权利分配的人,它所具有的武力就必须足以压倒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暴力力量。而这样一种强制力量只能是政府。
  
  于是,为了防止自由的个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就需要社会性的强制力量,特别是政府的强制。
  
  为了进一步从社会的经济生活方面来说明这个道理,我们在这里要对著名的“科斯定理”进行深入的剖析。
  
  科斯在他1960年发表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讲了一个牧牛人与种谷物的农夫的故事:走失的牛会损坏农夫的土地上的谷物,而且放牧的牛越多,农夫损失的谷物就越多。他构思了一个数字化的例子,分别分析了牧牛人在法律上对损坏谷物负责任和不负责任的两种情况。法律如果规定牧牛人对损坏谷物负责任,显然农夫有不准牛群损坏自己谷物的权利(“产权”);而如果牧牛人对损坏谷物不负责任,则牧牛人就有了损坏谷物的“产权”。
  
  科斯分别分析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产权状况下最终形成的资源配置,即牧牛人放牧牛的头数,得出了那个著名的“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则只要对权利作了初始的界定(也即“明确界定了产权”),那就不论将这个初始的产权界定给哪一方,都不会影响最终的资源配置状态,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交易都会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
  
  科斯在他的定理中所说的产权,或“最初界定的权利”,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我们这里剖析的出发点,是科斯的这个定理中所包含的悖论:如果真的没有交易费用,那么实际上就无需从法律上界定产权,也同样可以达到科斯所说的那种帕累托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交易费用,是广义上的交易费用,它包括了协调不同的人的决策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包括为武力解决问题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论证我们上述的命题时所使用的,也就是科斯那篇著名的论文中的思路。唯一的改变是假定没有政府的法庭来界定产权,在牧牛人和农夫双方谈判时起决定作用的是“实际的占有状态”:谁在暴力上占优势。如果牧牛人打不过农夫,他就不敢再让自己的牛损坏农夫的谷物;为了能放牧自己的牛群,他必须向农夫付钱。而如果农夫打不过牧牛人,他就必须忍受牛群对自己谷物的损害;为了请牧牛人控制牛群给他造成的损失,他必须向牧牛人付钱。往下就可以照抄科斯的论证,得出的结论当然也一样:在两种“实际的占有状态”下,最终的资源配置是一样的,都会达到帕累托有效率的资源配置。
  
  这样的讨论未免有点野蛮气。但这是合乎实际的:在与文明程度不高的人们打交道时,即使待解决的是经济问题,也往往不通过政府的法律途径,而是直接靠双方的暴力来为交换提供“实际占有”的基础。近代资本主义产生之前的海外贸易大都是这样进行的,以致中世纪欧洲的商人往往同时也是冒险的战士甚至海盗。在中国,农村中甚至某些城市中的许多私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直到不久前还往往是以私人的暴力为依据解决的。就是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着大量的“地下经济”,那里的经济纠纷通常不能靠政府的法律途径解决,而是由黑手党以其暴力为后盾来处理。
  
  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讨论使我们达到了需要搞清的主要问题:为什么需要由政府出面,从法律上来解决各种各样的产权纠纷。简单而又明显的回答是,通过政府的法律途径可以大大降低整个社会的协调费用。稍稍想象一下就可以认识到,靠暴力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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