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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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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2。购买(by   purchase)。到目前为止,财产销售是财产永久
性转让的最普通方式。在调整财产买卖的众多的联邦和地方
法律中,《统一商法典》(Uniform   mercial              Code)第二编“销
售〃    (sale)是动产销售的最基本法规。但该法典对第二编“销
售”中的“商品”仅仅严格限制在“有形的”且“可转移”
的商品,因而排除了对证券等无形财产和不动产销售的适用。
目前,路易斯安那州不适用“销售”编,除了is}s  年较新的
第二编之一及修改后的第六编外,几乎全部的州采用了差不
多整个《统一商法典》。
      3。馈赠(   by   gift)。馈赠要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须满足
三个条件:即馈赠方有赠与意愿、该赠物已实际地或象征性交
与受馈赠的一方、接受者接受该赠物。因此,只要完成了表
达馈赠意愿、实际转交和接受这三个过程,馈赠就已完成,
馈赠物的所有权也因之转移。所以,送出的东西即不能再加
索要。但需要注意的是,仅有赠送礼物的承诺而没有任何实
际交付的行为,则不能在法律上产生效力。所以,不能向他
人索要其答应给而实际上没有给的东西。
      4。遗嘱或继承权(by   will   or   inheritance)。这是惟一的在财
产所有人死后,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合法获取其财产所有权的
一种方式。
      5。财产增值(by   accession)。主要是财产本身出现了自然增
值或经过加工而增值,该增值部分归原所有人所有。如,存
款所得的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6。混合和添附(confusion         and   accession)。二者在法律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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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关联的两部分,凭借对他人财产的添加、改造、改进、
混合等方式以起到控制动产所有权的获得或失去的功能。
      7,国家征用(by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在符合公
共利益的情况下,政府依征用权可以征用私人财产并给予适
当补偿。
      8。国家警察权力(by   police   power)。警察权力是国家采取
行动来保护社会的安全、道德等的强制性权力,而不是指警
察使用的权力。据此,对私人财产的缴获与销毁是合法的,
无须补偿。此外,还可以对私有财产加以协调和管理,包括
对有害于公共利益行为的管理和对土地使用的管理。
      9。生产(by     production)。这是获取动产所有权的另一种普
遍的方式。
      (三)不动产法
      1。不动产权利
      如前所述,不动产是指土地本身和建筑物以及树木、土
壤、矿藏、植物和其他永久性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之上或下
的物品,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上空、地下、生长物和附
着物等共六种形态。与动产一样,不动产权利具有所有权、
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层次;但从内容上看,不动产权利
包括对土地的权利、对建筑物的权利、空间权利、地下权利、
对生物的权利及对附着物的权利六部分。
      在理解不动产权利时,应注意:(1)土地不仅指地球表面,
还包括土地上空和地下的物;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约定,取得
土地权利,也就同时取得了该土地的窄间权利和地下权利。(2)
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可以为政府所有,但主要为私人所有。(3)
对于空间权利,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高度之上的飞行空间
属于公共地役权。(4)因动产被永久性地附着到不动产上从而
成为不动产地一部分,称为附着物;对于是否属于附着物的判
断,通常依财产主人当初安置动产时的意图而决定。
      在理解不动产权利六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时,应注意:(1)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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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不动产中,土地是本源,其他五种都与土地十分紧密地
结合着;因此,在土地转让中,除非明确约定,否则这五种权
利随着土地权利的转让而转移。(2)由于美国财产法规定产权
是可分地,所以这六种权利不仅与土地相分离,而且它们各
自具有独立性。因此,任何一种独立的权利都可以单独转让,
而不涉及其他权利的变化;此外,这六种权利可以同时被不同
的人所拥有。
      2 不动产权益体系
      美国不动产法中,不动产和其权益是分开的,法律更加
强调不动产权益。不动产权益派生出了许多其他权益,构成
权益体系。下面略作介绍。
      以占有时间先后为标准,可以把不动产权益分为现实权
益〔即即时权益)和未来权益。对于现实权益,首先可按占有
时间长短不同分成绝对不动产权益(完全所有权)、限制性继承
不动产权益、终身不动产权益(终身所有权)、有条件的所有权
(如租赁取得的所有权);其次,可以现实权益是否自由分为自
由占有和非自由占有:其中,自由占有包括完全所有权、终身
所有权和其他权益,而非自由权益就是租赁占有。对于未来
权益,由回收权、受让人未来权益(继受权、取代权)和信托财
产权三部分而成。在这个体系中,“限制性继承”应解释为限
制性继承的所有者不可以将土地转让给外人,而且只有满足
限制性条件的后裔方能继承;而终身所有权(终身不动产权益)
是拥有人终身对不动产拥有享用权;回收权是能够控制转让出
的财产回归某人的权利;而信托财产意味着相信他人而委托其
管理财产的权利。
      两人以上共同占有不动产权益形成共同所有权。这种占
有包括三类:一是共同占有,指不一定要拥有不动产相同份额,
但每个人都占有未经分割整个财产的全部;二是联合占有,意
味着占有人之间对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资格、占有时间和利益
都十分一致的占有;只是整体占有,特指夫妻间的联合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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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不动产权益体系还包括许多权益。总之,不
动产的各种物质形态是永恒的,但它的权益则是一个纯粹的
法律概念,独立于不动产而存在,并且具有多样性。
      3。不动产转让制度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方式,可分为:买卖、馈赠、遗嘱
或继承权、强制出售以支付所欠财产税款、逆占有、国家征
收。其中,第四种形式望文知意,其他五种则与前面动产没
有实质的区别。但买卖是最普通、也是最复杂、最容易出问
题的不动产转让方式。在不动产买卖中,合同和转让书是两
个必须具备的文件。为防止合同欺诈,各州都制定法规规范
合同。这中间,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1677 年的《反欺诈法规》
(Statute    of  Frauds)。这是一部最基本、最古老的法规,现在
仍在美国大部分地区适用。这个仅适用于不动产买卖领域的
法规规定:’‘任何不动产销售合同都必须付诸文字(即书面形
式)才具有可实施性,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任何不动产销
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并且卖方还要出具转让书,交
付转让书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在法律上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此外,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不动产合同都暗含着一项担
保条款,即卖方应当在合同执行的时候向买方提供一份无瑕
疵和可交易的所有权。购买方在转让前对不动产是否存在瑕
疵也负有调查责任。
      关于不动产转让登记制度:美国各州都有《登记法规》,根
据该法规要求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动产抵押、抵押品
的转让、抵押契约的清偿和置留物的归还等都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欺诈和以官员权威的公示方法来保护
所有权。美国法律还规定“对于第一次登记的并且是出于良
好动机的购买者或抵押权人,任何在转让之先的转让都无
效”,即如果受让人没有登记,那么转让人再转让给别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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