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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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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资格条件。
      19 世纪后期,法学院教育迅速发展起来。作为一种时尚,
各地大学纷纷建立或“收购”法学院。于是,法学院的数量
迅速增加,到1900 年,美国已经有102 所法学院。法学院的
学习更为正规化,学制也多改为2 年,有的甚至改为3 年。
不过,法学院在大学里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们与大学的关
系往往也很松散。法学院从一所大学转人另一所大学的事情
时有发生。例如,笔者曾经就读的西北大学法学院本来是芝
加哥大学的法律系。1873 年,该系改为法律联合学院,同时
与芝加哥大学和西北大学保持院校联系。1886 年,芝加哥大
学停业,法律联合学院与西北大学的关系逐渐加强,最终
于1891 年改为西北大学法学院。
      目前,美国共有300  多所法学院,其中多数附属于私立
大学,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
芝加哥大学、西北大学和乔治敦大学等;少数附属于州立大学,
如密执安州大学、加利福尼亚州大学、纽约州大学等。它们
是美国正规的法律教育机构,承担着为美国法律职业培养后
备人才的重任。此外,一些社区成人教育院校也开设两年或
更短时间的法律培训课程,培养辅助型法律工作人员。
      由于法学院教育已经成为进人法律职业的惟一途径,所
以美国律师协会非常重视法学院的教学质量,并且对各法学
院的师资力量、学生质量、图书资料、教学设施等情况进行
全面评估。凡成功通过其评估的法学院,即可列为美国律师
协会“认可”的法学院。虽然美国律师协会不是法学院的行
政管理机关。但是其“认可”在美国的法律界具有很高的“含
金量”。目前,美国有大约180 所法学院获得了美国律师协会
的“认可”。另外,美国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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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School,简称AALS)也对各地法学院进行类似的评估和
 “认可”。
      (二)美国的法学学位
      与世界各国的法律教育相比,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一个突
出的特点,即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美国法学院的
学生都已经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换言之,申请人法学院学习
者必须已经在其他专业领域内获得了学士学位。这反映了美
国人注重权利和法律的传统。他们认为,法律事务涉及人的
各种权利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因此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应该像
医生一样,具有比从事其他职业者更为丰富的学识和经历。
从理论上讲,在任何专业领域内获得学上学位的人都可以考
法学院,但是在实践中,法学院学生多在政治学、经济学、
刑事司法、社会学、新闻学等学科获有学士学位。
      虽然美国律师协会对其“认可”的法学院有统一的评估
标准,但是各法学院在学位设置和课程设置上仍有很大的自
主权和灵活性。一般来说,美国法学院设置的学位主要有三
种:法律博士(JD,即Juris   Doctor)、法学硕士(LLM,即Mast
er   of   Laws)和法学博士(SJD;即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
      法律博士学位教育是美国法学院的基础教育,犹如中国
及其他国家的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其实在20  世纪40  年代以
前,美国的法律博士就称为“法学学士”,后来才改为名称更
为响亮的法律博士。法律博士学位的学制是三年,学生要系
统学习美国法律,毕业后多从事律师工作。法学硕士和法学
博士教育属于美国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攻读法学硕士学位
的人必须已经获得了法律博上学位或者在其他国家获得了法
学的学位;其学制为一至二年,学习方式以修课为主,而且法
学院一般都允许学生以增修一定学分的方式代替毕业论文。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人一般应已获得了法学硕士或法律博士
学位;其学制为三至五年,学习内容主要为撰写学位论文,但
法学院院长或者其导师也可能要求其选修一定课程或从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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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研究工作。
      (三)课程设置
      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是以法律博士教育为中心的。法
学院很少开设专门面向研究生的课程,因此研究生多与“本
科生”(JD      生)一起听课。当然,有些选修课程的内容很专,
选课者一般都是研究生,但这属于“自然选择”的结果,并
不是专门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
      就法律博士的三年学习内容而言,第一年以必修课(requi
red   course)为主,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刑法、民事
诉讼法和法律文书写作等英美法系中最基本的知识和技能;第
二年和第三年则以选修课(elective               canrse)为主,学生可以根
据自己的兴趣和意愿从几十门法律专业课程中选修若干门,
但要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标准。选修课程的内容非常广泛,
即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制史等理论色彩较
浓的课程,也包括宪法、行政法、司法程序、证据规则等涉
及具体法律部门和带有实践性的课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
律领域的拓宽,一些法学院还开设了关于环境保护、住房和
城市发展、社会福利、妇女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
面的课程,以及法律心理学、法医学等交叉学科的课程。
      (四}教学方法
      在19世纪中期以前,美国法学院中盛行的教学方法是“教
科书法”(Textbook         Method)。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教科书中的
重点内容,让学生记下来,然后考试。学生的任务就是死记
硬背和应付非常频繁的考试。后来,“布莱克斯通教学法”(B
iackstone     Method)受到了许多法学教授的青睐。教师们不再是
单纯地就法律讲法律,而是在政治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理
论的框架内分析法律的原则。不过。这种教学方法还是以教师
在讲台上的说教为中心,因此又可以称为“讲演式教学法”(L
ecture   Method)。
      1870 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兰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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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Christopher        Langdell;    18261906)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
行了改革,大力推广所谓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和
 “苏格拉底教学法”(Socratic            Metharl);即通过对一系列判例
的分析和师生之间的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
这种教学方法符合普通法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但是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推广过程中也遇
到不小的阻力。不过,兰德尔的教学方法逐渐得到了美国法
律界的认同。今天,美国法学院的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使用
着“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据说,这可以使学
生在毕业后很快适应工作的需要,成为优秀的律师。

Lessen   Four   Judiciai                       System(第四课
   司法系统)
      一、课文要点与难点
      l。federalism(第39 页第1 段第8 行):
      联邦制,联邦主义。由美国宪法来确定和保证中央和地
方的存在以及各自的权力范围的方式,并由此确立中央和地
方政府的关系。联邦制的特点在于国家的权力分配至少在两
级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进行,而同时还保有国家整
体性—由联邦政府来体现,以及地方的多样性—由州政府在
体现。一般而言,联邦制包括:两级政府,即在宪法之下各自
存在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可
以通过。立法、行政和税收直接作用于公民;由一个最高裁判机
关—联邦最高法院来解决两级政府在权力分配上的争端;联邦
机构,包括两院制的立法机关,是为了保证地方少数人和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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