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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应列为专案,积极开展侦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出击,先发制敌,不使犯罪分子的阴谋得逞。
五、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指司法机关立案时应当遵守的步骤和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人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也不论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都应当首先接受下来,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推诿。 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检举人必须如实陈述,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对口头控告、检举的应制作笔录。笔录应记明控告、检举的事实及其根据,以及控告、检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笔录应当让控告人、检举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控告人、检举人要求不公开自己姓名的,在侦查阶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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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为他保守秘密。立案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接受的立案材料迅速认真地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
检举、控告或自首材料是否真实;(二)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三)是否符合法定的立案标准,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四)是否属于本部门的管辖范围。 在审查时,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要求控告人、检举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说明情况,立案机关也可以直接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审查,对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立案。 决定立案的,首先由承办人员写出立案报告书,经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 立案报告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案的材料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的简要事实,现有的证据,以及立案的法律根据和初步意见。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由承办人员写出不立案决定书。 在不立案决定书中,主要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然后报领导批准。承办人员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接受控告的机关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议人。 经过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人犯逃跑、自杀、毁证或重新进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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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制定侦查计划
一、侦查计划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计划,又称侦查方案,是指侦查人员在全面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对具体案件的侦破工作所作的全盘规划。侦查破案工作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头绪繁多,涉及面广,而且往往需要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同时或交替使用和各种侦查力量协同作战,为了保证侦破工作有秩序有条理地进行,必须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 制定侦查计划对各类案件的侦查都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情况复杂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应当制定详细的书面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制定侦查计划是侦破工作的首要环节,它对于顺利开展侦查,及时准确地完成侦查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
侦查计划是组织和指挥侦查工作的依据。有了侦查计划,指挥员就可以按照计划组织和使用侦查力量,确定必要的侦查措施,指挥侦查活动,以达到及时破案的目的。(二)
侦查计划在整个侦查过程中能够起到统一思想,指导行动的作用。 它为侦查员指明了执行侦查任务的目标和要求,从而使各种侦查力量在侦破过程中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充分发挥主动性,避免盲目性。(三)有助于全面查清案情,获取证据,避免侦查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疏漏和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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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计划的内容
侦查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立案根据。 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简要地叙述通过审查立案材料所查明的犯罪事实等。 如果是以线索材料为依据立案侦查的案件,则要把线索来源和初步查证的犯罪嫌疑事实叙述清楚,并说明立案侦查的理由。(二)
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即在现场勘查和已掌握材料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作案过程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及其作案的手段、方法和所具备的条件等作出分析判断,并且写明初步确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等等。(三)侦查的任务和措施。 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应当查明哪些问题,要达到什么要求,为查明这些问题拟采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以及完成各项任务的期限等。(四)
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即写明专案班子由哪些人组成,每个人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任务的时间、要求以及与有关方面的配合等。 如果参加侦破的人员比较多,则要分为几个组,要写明每个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具体工作任务,等等。(五)
有关工作制度。即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和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制度,规定完成各项侦查任务应注意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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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侦查计划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使侦查计划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在制定侦查计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
全面细致地研究案件材料,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毛泽东曾经指出:“指挥员的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察,和对于各种侦察材料的联贯起来的思索。”
①侦查实践表明,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认真研究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全部材料,吃透案情,这是制定侦查计划的前提。 因为只有情况明,才能决心大,措施才能正确有力。 如果不从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不从分析案件材料中作出判断和推理,只满足于一知半解,主观主义地制定侦查计划,无异于“瞎子摸鱼”
,必然会把侦破工作引入歧途。(二)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侦查计划是指挥员和全体参加侦破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案件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往往真相与假相交织在一起,使人不易分清。 所以,侦查指挥人员在组织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时,要善于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的看法应认真展开讨论,以便集中群众智慧,作出正确结论。(三)全面安排,点面结合。 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必须作全面安排,既要有重点进攻,又要有全面的工作布置,使点和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那些案情性质还不够清楚,
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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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向难以确定,而存在几种可能性的案件,在制定侦查计划时,应当把几种可能性都考虑进去,相应地采取各种侦查措施。 不能只着眼于可能性最大的一种判断,而忽略或放弃可能性较小的判断。 侦查实践表明,有些案件在刚开始侦查时,认为某一方面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这种可能性却下降到次要的地位或者被排除;而某个开始时认为可能性较小的方面,却成为侦查破案的主攻方向。 因此,在制定侦查计划时,既要把某种可能性比较大的方面作为重点,又要兼顾可能性较小的方面,真正做到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周密布置,不使犯罪分子漏网。(四)要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修改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是侦查人员根据对案件的初步认识而制定出来的。 侦查人员的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还需要通过侦查实践来检验。 在执行侦查计划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需要相应地调整侦查力量,改变战斗部署。因此,应当根据新情况和深化了的认识,及时补充或修改既定的侦查计划,以使其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完善,保证侦破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深入开展。
第四节 寻找线索,发现和认定犯罪人
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之后,侦查人员就要在既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之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摸排嫌疑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