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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自首,即犯罪分子自动到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 这也是立案的一种材料来源。(四)司法机关直接发现或获得的材料。 比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日常的治安保卫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线索,在侦查、预审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各项检察活动中,发现的贪污、渎职等方面的犯罪线索,等等。 这都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的材料来源。上述立案材料,是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事实依据,但是有了立案材料不一定就能立案,还要看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是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其二是需要追究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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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确有犯罪事实,是指在客观上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并且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立案侦查的前提。 所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需要给予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必要的刑事处罚。 如果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具有某种妨碍立案的情况(如犯罪人已经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
,就不能立案。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需要追究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并不难做出判断。 比如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等,其犯罪性质十分明显,经过审查材料和现场勘查,认为此种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即可决定立案。 但是,有些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小,往往不容易确定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情况不是十分紧急,就应该认真做好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在取得充分的事实材料以后,再进一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有些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在未有经过系统的侦查以前,很难认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查明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立案侦查。至于对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待立案后,通过侦查活动去解决。
三、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决定立案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决定立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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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管辖。(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由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案件。 如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等等。 所谓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案情简单,有明确的被害人和被告人,不需要专门侦查,通过一般调查和法庭审理即可查清犯罪事实的案件。 主要包括轻微伤害,抗拒执行判决、裁定,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遗弃等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案件:贪污案,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搜查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侵犯通信自由案,行贿、受贿案,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枉法追诉、裁判案,体罚虐待人犯案,私放罪犯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假冒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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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三)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特务、间谍案件外,其余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分别由公安机关的刑侦、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边防保卫和交通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刑事侦查部门分管下列刑事案件:杀人案,伤害案,抢劫案,投毒案,放火案,爆炸案,决水案,强奸案,流氓案,盗窃案,诈骗案,抢夺案,敲诈勒索案,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伪造有价证券案,伪造票证案,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投机倒把案,走私案,拐卖人口案,制造贩运毒品案,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制造、贩卖假药案,破坏生产案,等等。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各类刑事案件,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案情复杂程度,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三种。 分别由县(城市公安分局)
、专(市)
、省、自治区、直辐市公安机关和公安部负责立案侦查。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专(市)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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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进行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涉及几个县和城市几个区的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涉及几个专(市)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专、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涉及几个省、市、自治区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四、专案侦查范围
刑事侦查部门对已确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视案件的不同情况,指派相应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侦破。 对于其中案情比较复杂、危害比较大、涉及面比较广的重大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实行专案专办,即通常所说的专案侦查。 通常列为专案进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一)
必须采用侦查手段才能破获的重大现行案件。这主要是指已经发生的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强奸以及重大的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重大、特别重大案件。 此种案件,大都危害严重,情节复杂,只凭一般的调查方法,很难查破,而必须列为专案进行侦查。 但是,在这些重大刑事案件中,有一些是当场抓获罪犯或者案情比较明显,经过一般调查,即可查清的,则无需列为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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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犯罪集团案件。这主要是指一些犯罪分子纠合一起,成帮结伙,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盗窃、抢劫、诈骗、投机倒把、流氓、强奸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案件。 由于犯罪集团,成员复杂,涉及面广,手段狡猾,活动嚣张,危害严重,所以必须列为专案,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查破。(三)
重大的预谋案件。这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正在图谋进行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毒、强奸和重大盗窃等犯罪活动,而在其着手实施犯罪之前被我发觉的案件。 对于此种案件,只要发觉犯罪分子确有准备作案的具体行动表现(如购置作案工具、准备炸药或毒药,制订了作案计划等)
,即应列为专案,积极开展侦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出击,先发制敌,不使犯罪分子的阴谋得逞。
五、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指司法机关立案时应当遵守的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