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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不变的。这一点我以为是应该加以承认的。但是流变说的大部分是与这种承认相符合
的。
谈到这里,柏拉图就拒而不肯讨论巴门尼德,理由是巴门尼德太伟大了、太崇高了。
他是一个“可敬可畏的人物”。“他有一种非常高贵的深度”。他是“一个我最为尊敬
的人”。柏拉图的这些话就表明了他是热爱一个静态的宇宙的,而且他并不喜欢自己为
了论证的缘故曾经加以承认过的那种赫拉克利特式的流变。但是在表现了这种敬意之后,
他却努力避免发挥巴门尼德的理论以代替赫拉克利特。
现在我们就来谈柏拉图反对知识等于知觉的最后论据。他一开始就指出我们是通。过。
眼和耳来知觉,而不是用。眼和耳在知觉;于是他继续指出我们有些知识是并不与任何感
觉器官相联系的。例如我们可以知道声音和颜色是不一样的,尽管并没有任何一种感觉
器官可以知觉这两者。并没有任何特殊的器官可以知觉“一般的存在与不存在、相似与
不相似、同一与不同以及一与多”。同理也适用于荣誉与不荣誉、好与坏。“心灵通过
它自身的功能而思考某些事物,但是其余的事物则需通过身体的官能”。我们通过触觉
而知觉到硬与软,但是判断它们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对立的则是心灵。唯有心灵才能
够达到存在;但如果我们不能够达到存在,我们就不能达到真理。因此我们就不能单单
通过感官而认知事物,因为单单通过感官我们并不能知道事物是否存在。所以知识就在
于思索而不在于印象,并且知觉也就不是知识;因为知觉“既然完全不能认识存在,所
以它对于认识真理就是没有份的。”“要在这一反对知识等于知觉的论证里分辨清楚有
哪些可以接受而哪些必须加以拒绝,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柏拉图所讨论的有三个相互联
系着的论题,即:(1)知识就是知觉;(2)人是万物的尺度;(3)一切事物都处于流
变状态。
(1)第一个论题(柏拉图的论据主要地仅只涉及到这个论题)除了我们刚才所谈过
的那最后一段话而外,几乎并没有怎么就其本身加以讨论过。这里所论证的是:比较法、
关于存在的知识以及对于数的了解,——这些对于知识来说都是最本质的东西,但是这
些却不能包括在知觉之内,因为它们并不是通过任何感觉器官而产生的。关于这些,我
们下面所要谈的东西各有不同。让我们先从相似与不相似来开始。假设有两片颜色,两
者都是我正看到的,无论实际上它们相似与否,但它们都是我,就我而论,所应该加以
接受的,并且确乎不是作为一种“知觉”而是作为一种“知觉判断”来接受的。我应该
说,知觉并不是知识,而仅仅是所发生的某种事件;它同等地既属于物理世界又属于心
理世界。我们很自然地象柏拉图那样,要把知觉想象为是知觉者与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
我们说“我看见一张桌子”。但是这里的“我”和“桌子”乃是逻辑的构造。这里未经
加工的事情的核心只不过是某些片段的颜色而已。这些颜色是和触觉的影像结合在一片
的,它们可以引起字句,并且可以成为记忆的来源。被触觉影像所填充起来的知觉就变
成了一个“客体”,于是它就被我们认为是物理的;而被字句和记忆所填充起来的知觉
就变成了一种“知觉作用”,它就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并被我们认为是心理的。知
觉仅只是一次事件,既不真也不假;但以字句所充实起来的知觉则是一个判断,可以有
真或者假。这种判断我就称之为“知觉判断”。“知识就是知觉”这个命题的意义必须
解释为“知识就是知觉判断”。它唯有以这种形式才可能在文法上是正确的。
再回到相似与不相似的问题上来;当我同时知觉到两种颜色的时候,非常有可能它
们的相似与不相似都是感觉与料的一部分,并且可以用知觉判断来加以肯定。柏拉图的
论证是说我们并不具有可以知觉相似与不相似的感觉器官,这是忽视了大脑品质而认为
一切感觉器官都必须是在身体的表面上。
把相似性与不相似性认为是包括在可能的知觉与料之内的论证如下。假设我们看见
了两片颜色A与B,假设我们判断A与B相似。让我们再进一步象柏拉图那样地假设这样的
判断一般说来是正确的,而特殊说来在我们所考察的情况中也是正确的。于是A与B之间
就有一种相似的关系,而并不仅仅是从我们方面来断定相似与否时的一种判断。因为如
果仅只有我们的判断,那它就会是一个任意的判断,而不可能有真或假了。既然它显然
地可能有真或者假,所以相似性就存在于A与B之间,而不能仅是某种“心理”的东西。
“A与B相似”这一判断之所以为真(假如它是真的话),乃是由于有一个“事实”,正
象“A是红的”或者“A是圆的”这种判断是一样的。心灵对相似与否的知觉并不比心灵
对颜色的知觉有着更。多。的关系。
我现在就来谈存。在。,这是柏拉图所极为强调的。他说,关于声音和颜色我们有一
种思想可以同时包含这两者,那便是它们存在。存在属于一切的事物,并且是心灵本身
所能认知的那些事物之一;不达到存在就不可能达到真理。
这里我们所反驳柏拉图的论证,与上面所反驳相似与不相似的论证是全然不同的。
这里的论证是:柏拉图关于存在所说的一切话都是坏文法,或者不如说是坏语法。这一
点不仅与柏拉图的关系是重要的,而且对于其他的题目(例如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的证
明)也是重要的。
假设你对一个小孩子说“狮子是存在的,但麒麟并不存在”,你可以把他带到动物
园里去,跟他说“瞧,这就是狮子”;从而证明你那与狮子有关的论点。可是除非你是
一个哲学家,否则你一定不会补充说:“现在你可以看到,那是存在的了”。但如果你
是一个哲学家并且真的补充说了这一点,那你就是在说着毫无意义的话了。说“狮子存
在”就是说“有狮子”,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合适的x来说,‘x是狮子’是真的。”但
是我们却不能谈论一个合适的x,说它“存在”;我们只能把这个动词应用于一种完全的
或不完全的描述。“狮子”是一个不完全的描述,因为它可以应用于许多的客体:“这
个动物园里的最大的狮子”则是完全的描述,因为它只能应用于一个客体。
现在假设我正在注视着一片鲜红。我可以说“这是我现在的知觉”,我也可以说
“我现在的知觉存在”;但是我一定不能说:“这存在”,因为“存在”这个字只有在
用之于与一个名字相对立的一种描述时,才是有意义的。①这就把存在处理成是心灵在
客体里所察觉到的事物之一。
现在我就来谈对于数的理解。这里要加以考虑的是两种非常不同的东西:一方面是
算学的命题,另一方面是计数上的经验命题。“2+2=4”属于前一种;“我有十个指头”
则属于后一种。
我应该同意柏拉图的说法,即算学以及一般的纯粹数学并不是从知觉得来的。纯粹
数学包含着有类于“人是人”那样的同义反复,但通常只不过是更为复杂罢了。要知道
一个数学命题是否正确,我们并不需要研究世界,而只需研究符号的意义;而符号,当
我们省略掉定义之后(其目的只是为了简化),就只不过是“或者”与“不是”以及
“一切”与“某些”等等之类的字,而这些字并不象“苏格拉底”,它们并不指示现实
世界中的任何事物。一个数学方程式肯定两组符号有着同一的意义;只要我们使自己限
于纯粹数学的范围之内,这种意义就必定是一种无需我们知道任何能被知觉的事物便可
以加以理解的意义。因此,数学的真理,正象柏拉图所说,乃是与知觉无关的;它是非
常奇特的一种真理,并且仅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