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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新近的“条件反射”论是一样的。唯一的重大区别是,巴甫洛夫讲的条件反射属于生
理学,而观念联合则是纯粹心理方面的事。因此,巴甫洛夫的研究工作能加上一个像行
为主义者加给它的那种唯物的解释,而观念联合却发展到一种多少有些跟生理学无关的
心理学。从科学上讲,毫无疑问条件反射原理比旧原理前进一步。巴甫洛夫的原理是这
样:设有一个反射,即由乙刺激产生丙反应,再设某个动物在受到乙刺激的同时屡次受
到了一个甲刺激,那么往往到最后即使没有乙刺激,甲刺激也会产生丙反应。决定这种
事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是一个实验问题。很明显,如果把甲、乙、丙换成观念,巴甫洛
夫的原理就成了观念联合原理。
无疑问,这两个原理在某个范围内都是正确的;唯一引起争论的问题是这个范围的
广度问题。就像某些行为主义者讲巴甫洛夫原理时夸大了这个范围的广度,边沁和他的
信徒们讲哈特里原理时也夸大了这个范围的广度。
对边沁来说,心理学中的决定论很重要,因为他想要制定一部会自动使人善良有德
的法典,更广地说,制定一个这样的社会制度。在这一点上,为了给“德”下定义,他
的第二个原理即最大幸福原理就是必要的了。
边沁主张,所谓善便是快乐或幸福(他拿这两个词当同义词使用),所谓恶便是痛
苦。因此,一种事态如果其中包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大于另一种事态,或者痛苦超
过快乐的盈余小于另一种事态,它就比另一种事态善。在一切可能有的事态当中,包含
着快乐超过痛苦的最大盈余的那种事态是最善的。
这个学说结果被人称作“功利主义”,并不是什么新东西。
早在1725年哈契逊已经提倡过它。边沁把它归功于普利斯特里,不过普利斯特里对
此倒没有特别资格。实际上洛克的著作中就包含有这个学说。边泌的功绩不在于该学说
本身,而在于他把它积极地应用到种种实际问题上。
边沁不仅主张善即是一般幸福,而且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自己的幸福。
所以,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造成调和。我不偷窃,这是符合公众
利益的,但是除非存在着有效的刑法,这并不符合我的利益。因而刑法是使个人的利益
和社会的利益一致的一个方法;这便是刑法存在的理由。
用刑法来惩治人是为了防止犯罪,不是因为我们憎恨犯人。刑罚分明比刑罚严厉重
要。当时在英国,有许多很轻微的犯罪也不免遭死刑,结果陪审员们因为觉得刑罚过分,
常常不肯判罪。边沁提倡除极恶犯外对一切犯罪废止死刑,在他逝世以前,刑法在这一
点上有了缓和。
他说民法应当有四项目的:生存、富裕、安全、平等。可以注意到他不提自由。事
实上,他是不大爱好自由的。他赞赏法国大革命以前的仁慈的专制君主——凯萨琳大帝
和弗朗西斯皇帝。他非常轻蔑人权说。他讲,人权纯粹是胡话;绝对的人权,是浮夸的
胡话。当法国的革命者提出他们的“人权宣言”的时候,边沁把它叫作“一个形而上学
的作品——
形而上学的neplusultra(极点)”。他说它的条文可以分为三类:(1)无法理解
的,(2)错误的,(3)既无法理解又错误的。
边沁的理想和伊壁鸠鲁的理想一样,不是自由是安全。
“战争和风暴读起来最妙,但是和平与宁静比较好消受。”
他向急进主义的逐渐发展有两个根源:一方面是从关于快乐和痛苦的计算推出来的
一种平等信念;另一方面是把一切事情都付诸他所理解的理性去裁定,这样一个百折不
挠的决心。他对平等的爱好在早年曾经促使他主张人的财产由儿女均分,反对遗嘱自由。
在晚年,这又促使他反对君主制和世袭贵族政治,倡导包括妇女有投票权的彻底民主制。
他不肯抱没有理性根据的信念,因而他排斥宗教,包括信仰上帝;
因而他对法律中荒唐和破格的地方,不管其历史起源多么古老,都抱着尖锐的批判
态度。他不愿意拿任何事情是传统的为理由来原谅这件事。他从青年时代初期起就反对
帝国主义,不论是英国人在美洲推行的帝国主义,或是其他民族的帝国主义;他认为保
有殖民地是一件蠢事。
由于詹姆士·穆勒的影响,才使边沁在实际政治上采取一定的立场。詹姆士·穆勒
比边沁小二十五岁,他是边沁学说的热诚信徒,然而也是一个积极的急进主义者。边沁
赠给穆勒一所房子(这所房子以前曾属于密尔顿),而且在他编写一部印度史的时候给
他经济上的帮助。这部历史完成后,东印度公司给了詹姆士·穆勒一个职位;后来东印
度公司也聘任了他的儿子,一直到由于印度暴动的结果而撤销它时为止。詹姆士·穆勒
非常钦佩孔多塞和爱尔维修。他和那个时代的所有急进主义者一样,信服教育万能。他
在他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身上实践自己的学说,其结果有好有坏。
最重大的坏结果是,约翰·斯图亚特甚至在发觉了他父亲的见解一向很狭隘的时候,
也决无法完全摆脱掉他父亲的影响。
詹姆士·穆勒和边沁一样,认为快乐是唯一的善,痛苦是唯一的恶。但是他又像伊
壁鸠鲁,最看重适度的快乐。他认为知识上的乐趣是最高的乐趣,节制是首要的美德。
他的儿子说:“·激·烈·的·事·物在他说来是轻蔑非难的对象”,又补充说,他反
对现代人的重感情。他和整个功利主义派一样,完全反对各样的浪漫主义。他认为政治
可以受理性支配,并且指望人们的意见可以由证据来决定。如果论争中的对立双方以同
等的技巧各陈己见,那么万无一失,过半数人会得出正确判断——他这样主张。他的眼
界受到了他感情性质贫乏的限制,但是在他的限度以内,他具有勤勉、无私、讲理性的
长处。
他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生于1806年,他继续奉行一种略有缓和的边沁派学
说直到1873年逝世。
边沁派完全缺乏动人感情的力量,若考虑到这一点,在整个十九世纪中期他们对英
国的立法和政策的影响可算大得惊人了。
边沁提出了种种议论,支持全体幸福即summumbonum (至善)这个看法。这些议论
有的是对其它伦理学说的尖锐批评。在他写的论政治谬论的著作里,用一种似乎讲在马
克思前头的言词说,温情道德和禁欲道德满足统治阶级的利益,是贵族政体的产物。他
继续说道,宣扬牺牲之道德的人并不是受谬见之害的人:他们是想要别人为他们而牺牲。
他说,道德秩序是由利害平衡产生的结果。统治团体伪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已经利
害一致,但是改革家们指明这种一致还不存在,他们努力要使它实现。他主张只有效用
原则能在伦理学和立法中当一个判断标准,奠定一门社会科学的基础。他支持他这条原
则的明确理由主要是,这条原则实际是表面上相异的各种伦理学体系暗中含有的。不过,
要给他对各种伦理学体系的概观加上严格限制,他这话才似乎有道理。
边沁的学说体系中有一处明显的疏漏。假如人人总是追求自己的快乐,我们怎么能
保证立法者要追求一般人的快乐呢?边沁自己的本能的仁慈心(他的心理学理论妨碍他
注意到它)使他看不见这个问题。假使他受聘请为某个国家草拟一部法典,他会按照他
所认为的公众利益制订他的提议,而不为了促进他个人的利益或(有意识地)促进本阶
级的利益。
但是,假使他认识到这个事实,他当初就不得不修改他的心理学学说了。他好像是
这样想的:通过民主政体,结合适当监督,可以控制立法者,使得他们只有凭自己对一
般公众有用处才能促进他们的私人利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