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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子一定比我们能看见更小得多的对象。于是海拉司说颜色不在对象中,在光里面;他讲,
颜色乃是一种稀薄的流动实体。如同声音问题一样,费罗诺斯指出,照海拉司的说法,
“实在的”颜色就是和我们看见的红与蓝不同的什么东西,这说不过去。
话到这里,关于一切次性质,海拉司都认输了,但是他继续说各种主性质,特别是
形相和运动,却是外界的无思维实体固有的。对这点费罗诺斯回答说,物体离我们近时
显得大,离远时显得小,而某个运动可能在这人看来觉得快,那人看来觉得慢。
说到这里,海拉司企图改弦更张,换一个新方针。他说他犯了错误,没把·对·象
和·感·觉区别开;“感知”这件行为他承认是属于心的,但是所感知的东西不然;例
如颜色“在心以外某个无思维的实体中有实在存在。”对这点费罗诺斯回答:
“所谓感官的什么直接对象——即什么表象或诸表象的组合——存在于无思维的实
体内,换句话说存在于·一·切心的外面,这话本身就是一个明显的矛盾。”可以看出,
到这里议论变成为逻辑性的,不再是经验性的了。隔几页之后,费罗诺斯讲:
“凡直接感知的东西全是表象;任何表象能够在心外存在吗?”
对实体进行了形而上学的讨论之后,海拉司回过来讨论视觉,论点是他在某个距离
外看得见东西。费罗诺斯回答说,这话对于梦里见到的东西同样说得过,可是个个都承
认梦中的东西是属于心的;况且,距离不是凭看感知的,而是经验的结果,是判断出来
的;一个生来瞎眼、但现在初次能看东西的人,视觉对象对于他就不会显得有距离。
在第二篇对话的开头,海拉司极力主张脑子里的某些痕迹为感觉作用的起因,但是
费罗诺斯回驳他说:“脑子既然是可感物,只存在于心中。”
这本对话的其余部分不那么有意思,没必要再讲了。
现在我们给贝克莱的主张作一个分析批判。
贝克莱的议论分两部分。一方面,他议论我们没感知到物质实体,只感知到颜色、
声音等等;又议论这些都是“属于心的”,或“在心中”。他的说理关于头一点完全有
折服人的力量,但是关于第二点,毛病在于“属于心的”这话没有任何定义。事实上他
信赖习常的见解,以为一切事物必定或是物质的或是心灵的,而且任何事物不兼是二者。
当他讲我们感知的不是“东西”或“物质实体”,而是性质,而且没有理由认为常
识看作是全属于一个“东西”的各种性质固有在某一个与它们各个全有区别的实体内,
这时候他的论法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等他接下去说可感性质(包括主性质)是“属于心
的”,那些议论便属于很不相同的种类,而确实性程度也大有出入了。有些议论是打算
证明逻辑必然性的,另外一些议论是比较经验性的议论。先来说前一类议论。
费罗诺斯讲:“凡直接感知的东西全是表象;任何表象能够在心外存在吗?”这恐
怕就需要对“表象”一词作个长长的讨论。假使认为思维和知觉作用是由主体与客体间
的关系构成的,那么便能够把心看成等于主体,而主张心“中”什么也没有,只在心
“前”有客体。贝克莱讨论了这样一种意见,即我们必须把“感知”这件行为和被感知
对象区别开,前者属于心而后者则否。他反对这意见的那些道理是含混的,而且也必然
如此,因为像贝克莱那种相信有心灵实体的人,并没有驳它的确实手段。他说:“所谓
感官的什么直接对象存在于无思维的实体内,换句话说存在于·一·切心的外面,这话
本身就是一个明显的矛盾。”在这里有一个谬误,类似以下的谬误:“没有舅舅,就不
可能存在外甥;那么,甲君是外甥;所以甲君按逻辑必然性讲有舅舅。”若已知甲君是
外甥,这当然是逻辑必然的,但是从分析甲君而可能知道的任何事情都推不出这种逻辑
必然性。所以说,如果某物是感觉的对象,就有某个心和它有着关系;但是由此并不见
得此物若不作感觉的对象,本来就存在不了。
关于设想的东西,有一个略为类似的谬误。海拉司断言,他能够设想一座房子,是
谁也不感知、不在任何心中的。费罗诺斯回驳说,凡海拉司所设想的东西,总在他自己
心中,所以那座假想的房子归根到底还是属于心的。海拉司本该这样回答:“我说的不
是我在心中有房子的心像;我讲我能够设想一座谁也不感知的房子,这时我实在说的是
我能够理解‘有一座谁也不感知的房子’这个命题,或更好不如说‘有一座谁也不感知、
谁也不设想的房子’这个命题。”这个命题完全由可理解的词构成,而且各词是正确地
组合在一起的。这命题是真命题或是假命题,我不知道;但是我确实相信决不能指明它
是自相矛盾的。有些极类似的命题能够证明。例如:二整数相乘这种乘法的可能数目是
无限的,因此有若干个从来也没想到过。贝克莱的议论假使正确,会证明不可能有这种
事。
这里包含的谬误是一个很常见的谬误。我们用由经验得来的概念,能够构成关于一
些“类”的命题,类中的分子一部分或全部是未被经验到的。举个什么十分寻常的概念,
譬如“小石子”吧;这是一个来自知觉的经验概念。但是并不见得一切小石子都被感知
到,除非我们把被感知这件事实包括在我们的“小石子”的定义中。只要我们不这样做,
“未被感如的小石子”这个概念在逻辑上就无可非议,尽管要感知这概念的一个实例照
逻辑讲是不可能的。
议论概括说来如下。贝克莱讲:“可感对象必是可感觉的。
甲是可感对象。所以甲必是可感觉的。”但是,假如“必”字指逻辑必然性,那么
甲如果·必是可感对象,这议论才站得住。
这议论并不证明,从甲是可感觉的这个性质以外甲的其它性质能推出甲是可感觉的。
例如,它并不证明,与我们所见的颜色本质上就区分不开的颜色不可以不被看见而存在。
我们根据生理上的理由尽可相信没这种颜色存在,但是这种理由是经验性的;就逻辑而
论,没有理由说,不存在眼睛和脑子,就没有颜色。
现在来谈贝克莱的经验论据。首先,把经验论据和逻辑论据撮合一起,就是有弱点
的表示,因为后者如果站得住,前者便成了多余的。
我假如主张正方形不会是圆的,我并不要引据任何既知城市里的方场没一个是圆的
这件事实。不过,由于我们已经否定了逻辑论据,就必须按经验论据的是非曲直考察一
下经验论据。
第一个经验论据是个奇怪的论据:那是说热不会是在对象中,因为“最强炽的热
〔是〕极大的苦痛”,而我们无法设想“任何无知觉的东西能够有苦痛或快乐”。“苦
痛”一词有双重意义,贝克莱正利用这点。这词可以指某个感觉的苦痛的性质,也可以
指具有这种性质的那个感觉。我们说一条折断的腿很痛,并不暗含着这条腿在心中的意
思;同样,容或是热·引·起苦痛,因而我们说热·是苦痛时应该指的也无非是这个意
思。所以,贝克莱的这种论据是个蹩脚论据。
关于冷、热的手放进温水的议论,严格说来,恐怕只证明在该实验中我们所感知的
不是热和冷,而是较热和较冷。丝毫也不证明这些事情是主观的。
关于滋味,又重复快乐和苦痛论证:甜是快乐,苦是苦痛,因此两者都是属于心的。
并且他又极力说,人在健康时觉甜的东西,生病时也许觉苦。关于气味,使用了非常类
似的论据:因为气味不是快感的就是不快的,“它不能存在于有知觉的实体即心以外的
任何实体中。”在这里,在所有的地方,贝克莱都假定,不是物质所固有的东西,必是
心灵实体固有的,任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