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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构成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父系家庭公社又称家长制家庭公社或父系
大家族,其基本成员都以近亲相联系,包括一父所生的几代子孙及其妻子儿
女,有的还包括奴隶在内。南斯拉夫过去的扎德鲁加是父系家庭公社的典型
例子;古罗马时代日耳曼人在他们原来的地方和在后来从罗马帝国夺取的土
地上的居住区,也是由大家庭公社组成的。苏联的狄雅可夫和尼科尔斯基在
合编的 《古代世界史》中这样描绘父系家庭公社的特征:“家长制大家族包
括若干世代的男人—即同一父亲之子孙,他们与自己的妻子一起,管理共有
经济,住在一个庭院,衣食皆从公共储藏品中取用,并共同占有一切财产。
大家族的首长是老年男子——家长,他领导家族公社的一切生活。家长往往
系由选举而来;他的权力为家族会议所限制,家族会议包括成年男女,家长
有向这个会议提出报告的义务。所有最重大问题……皆由家族会议决定。虽
然在家长制大家族中,男子起着领导的作用,但母权制的残余仍然保留很多,
其中尤以年老妇女的有力作用为最重要,她还是家族全部妇女劳动之领导者
与一切家庭经济的领导者。奴隶也加入了家长制家族之内。”①
氏族中各家庭公社相邻而居,独自形成一个村落或村落中的一个区。家
庭公社已经取代氏族公社成为社会生活的经济细胞,并进一步发展成为具有
一定独立性的强固经济力量,因此不同于先前的对偶家庭,是从对偶家庭到
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过渡形态,是现代家庭的萌芽。但是,当时的生产力
水平还不足以使大家族中的个体小家庭形成独立的经济力量,并从大家族中
分离出来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而仍然依附在大家族内,因此这种父系大家
族还不同于以后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还处于母权制共产制家庭与现代孤
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
这种由若干个来源于同一祖先的父权制家庭公社共同构成的父系氏族公
社曾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地。欧洲大陆上不仅古代希腊、罗马人中存在过父
系氏族制度,日耳曼人也存在过;体现这一制度遗迹的还有苏格兰的克兰、
爱尔兰的塞普特、阿尔巴尼亚的菲司和弗腊腊等。亚洲大陆上远古的中国、
印度和希伯莱等地也都存在过父系氏族制度。在非洲大陆,同样可以找到这
一制度的痕迹。而在美洲大陆,父系氏族制度则更是曾经广泛流行于印第安
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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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氏族公社同样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共同一个氏族名称并
①
以血统关系相结合的血缘亲族的总和”。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名称。氏族土
地还是公有,虽然有了贫富分化,但人们还是进行集体劳动,还存在着一定
程度的共同消费。氏族实行外婚制,父系血缘亲族关系纽带和父系财产继承
制度在父权制得以巩固。氏族的管理依然带有原始的民主性质,由各家庭公
社长老组成氏族会议,处理重大内外事务;氏族首脑从家族长中产生,为氏
族成员所公认;但随着后来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产生,氏族内部出现的富有
者和显贵便逐渐控制了氏族的实际权力,原始民主原则最后逐渐走向消失。
若干父系氏族公社一起组成为一个部落,这时的部落仍以血缘联系为前
提,尽管这种联系将随氏族制度的解体而渐趋消失。部落有自己的地域和名
称;有由各氏族长组成的部落酋长会议作为其管理机构,处理部落内外重大
事务;有自己的习惯法;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和崇拜活动。部落之间的交换和
联系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前文提到的我国山东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出土了一些
外地出产的玉、石、鳄类鳞板等物品,而大汶口文化中典型的陶器却在河南
偃师滑城的龙山墓中出土,都是当时部落间交换和友好关系存在的见证。一
些近亲部落或往来关系密切的部落往往结成部落联盟,团结互助,共同对外。
(5)一夫一妻制家庭与农村公社
当长期作为人类主要生产工具的石器逐渐被金属器所取代时,人类历史
进入了金属时代的黎明时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金石并用时代至初期金属时
代。这时,尽管石器还不是一下就完全被取代,但金属器越来越多地投入使
用,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产能力。以前必须集合整个家族甚至整个氏族人
力才能完成的事情,现在只需少数几个人就能对付了,生产逐渐趋于个体化。
于是,一个个小家庭不断从家族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由夫妻和子女组成的一
夫一妻制个体家庭。这种家庭比对偶婚姻的家庭形式更具有牢固性,社会大
分工的产生,私有制和家长奴隶制的出现,使财产迅速积累在一夫一妻制个
体家庭中,并使之日益成为独立于氏族之外而与氏族和家族相抗衡的力量。
与此同时,父系家庭公社的生产关系难以继续维持下去,逐渐趋于瓦解,而
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则开始取代父系家庭公社,成为原始社会末期的社会
经济细胞和基本单位。
个体家庭的出现,给氏族制度走向解体打开了一个大缺口。个体家庭从
父系大家族中分化出来,严重削弱了维持父系氏族公社存在的血缘关系基
础,人员流动日渐增多。随着财产的分化和交换的发展,有些个体家庭离开
原来的氏族居住地,到其他村落中与毫无血缘关系的家庭相混居。住在同一
村落但彼此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由于共同的利益要求,便形成新的统一体。
这样,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父系氏族公社便被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
(或称村落公社)所取代。
这种农村公社虽说是一个以地域关系为基础而没有血缘关系的个体家庭
的组合,却仍不乏氏族公社的残余。它最突出的特点便在于具有二重性:一
方面每个家庭都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诸如生产工具、牲畜、农产品和房屋;
村社的生产也不再按氏族或家庭公社进行集体劳动,而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
进行。另一方面,村社的耕地由村社共有,定期分给各家庭使用。草地、牧
场和森林也都是公有财产,由大家共同使用,换句话说,氏族公社的原始公
①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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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残余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只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生产的发展,私
有的比重不断扩大,村社的管理机构也越来越脱离一般村社成员而逐渐操纵
在少数富有者手中,成为他们欺压其他村社成员和掠夺财富的工具,并最终
导致了村社本身的解体。
农村公社是产生于阶级社会到来之前的原始社会末期的过渡组织。它的
产生,预示着原始公社末日的来临,随着它自身的解体,原始社会的氏族制
度也最后走向衰亡。
(6)军事民主制时期
在原始社会末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社会的政治权力机构呈现出一种
军事民主制的特征,这一时期通常被称为军事民主制时期,又称“英雄时代”,
它是人类社会从野蛮时代跨入文明时代的过渡阶段。恩格斯曾指出:“一切
①
文化民族都在这个时期经历了自己的英雄时代。” 古代前期印度的吠陀时
代、西亚的埃利都·欧贝德文化时期、希腊的荷马时代和罗马的王政时代等,
都属于军事民主制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在部落内部私有制和贫富分化不断发展的同时,部落之
间为了霸占土地,掠夺财富和奴隶以及出于防御等原因而发生的武装冲突日
渐频繁。一些部落基于近亲关系或共同的利益要求而结成部落联盟,联盟的
军事首领作用和地位都日益强大。最初的军事首领由酋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