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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前期政治史-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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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起来。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多和私有制的出现,个人之间的交换也应运而生, 

  并不断发展。在我国的考古资料中,远离大海的青海西宁、乐都等地发现的 

  随葬的贝壳,大汶口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玉石、象牙原料及制品和产于长江流 

  域的鳄类骨板等非本地物品,显然都是交换而来。浙江吴兴钱山漾良渚文化 

  遗址中,在一个面积仅4。75平方米的房屋遗迹周围发现了200多件竹器,这 

  些竹器如此集中地存放一起,可能也是当作商品交换的。商品交换的出现是 

  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这一时期的交换还主要是物物交换。交换的发展, 

  反过来又对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对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解体起着巨大 

  的促进作用。 

       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促使了奴隶的出现。恩格斯曾经指出:“第 

  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 

  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 

  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 

                          ① 

  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当时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奴隶劳动主要在于满足 

  父权家庭的直接需要,家长一般并不脱离生产劳动,奴隶也被看作家庭的一 

  员,因此这种奴隶制被称为家长奴隶制,它还被原始外衣所掩盖,其奴役方 

  式比较隐蔽,还不是阶级社会中那种赤裸裸的剥削奴隶制。 

       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之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大大提高了奴隶的劳动 

  力价值,使奴隶劳动更为普遍,奴隶数量也随战争频繁发生而不断增长,家 

  长奴隶制继续向前发展。在前一阶段上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开始 

  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组成部分。奴隶不再是简单的家庭劳动助手,他们 

  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其劳动强度、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也越来 

  越恶化。 

       在公元前3000年代苏美尔和阿卡德的许多文件中,都对这时的家长奴隶 

  制有所反映。苏美尔法典里记载的最古老的家族法允许父亲以收养子的形式 

  把自己的孩子卖为奴隶。此外,战俘奴役和债务奴役都极大地促进了家长奴 

  隶制的发展。此时,表现最古老的阶级性的名词也开始出现了,拥有奴隶和 

  土地的贵族被称为“大人”,与此相对应的是村社中穷苦的自由成员“小人”; 

  奴隶在苏美尔被称作“萨格”,意即“个”,在阿卡德则被称作“阿尔都”, 

                   ① 

  意即“潦倒者”。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选集》第4 卷,第157 页。 

① 阿甫基耶夫:《古代东方史》,三联书店1956 年版,第58—5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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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私有制和家长奴隶制的出现,标志着原始公社氏族制度开始走向 

  解体。 

       (2)从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 

       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两性间的自然分工状况。锄耕农业 

  的巨大发展,犁耕农业的产生,以及原始狩猎经济向畜牧业的转变,使氏族 

  公社中男女的地位关系完全发生了变化。男子因独立承担犁耕和畜牧业等最 

  重要的生产劳动而在生产中起着主导作用,妇女则开始被限于家庭经济范围 

  之内。与之相适应的是,男子在氏族社会生活中逐渐取代妇女而跃居统治地 

  位,妇女则逐渐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地位愈来愈低下,母权制不可避免 

  地被父权制所取代了。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男子财富、地位的增长,男子产生了利用其增强的 

  地位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其财产有利于子女的意图。当这种“希望把财富 

  传给子女的想法导致把世系由女系过渡到男系时,这时便第一次奠定了父权 

                  ① 

  的坚固基础。”从此,氏族中男子的子女都留在本氏族内,妇女的子女则再 

  也不属于母系的氏族,而转到父系的氏族中去了。父权制的确立,使母系氏 

  族公社过渡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我国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遗址都发现以男性 

  为主的成年男女合葬墓,此外,华县泉护村早期龙山文化、西安客省庄二期 

  文化、甘肃齐家文化和青海乐都柳湾马厂类型的马家窑文化,都发现了象征 

  对男性祖先崇拜的陶祖、石祖塑像,这些都是父系氏族社会确立的明显标志。 

       (3)婚姻制度及其影响 

       父系氏族公社的外婚制有所发展,由对偶婚的不稳定形式逐渐转入了夫 

  妻双方结合稳定的单偶婚形式。同时,男子随地位上升而要求改变婚居地点, 

  将以前丈夫在妻子氏族居住改为妻子住到丈夫的氏族来,即由从妻居转变为 

  从夫居。这种婚姻制度规定妻子从夫而不是丈夫从妻,子女从父而不从母, 

  父亲的财产由子女继承。应该指出的是,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的婚姻形式, 

  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转变过程中,氏族世系还曾一度残存着以母系计算的 

  现象。 

       父权制的确立和婚姻制的发展,使男子在氏族中明显占据着统治地位。 

  氏族的酋长由男子担任,氏族全体成年人会议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妇女被 

  完全排除在外。在公社内部的父系大家庭里,妇女逐渐失去了原来在各方面 

  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几乎变成了卑微的家族奴婢。于此恩格斯指出:“母 

  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已掌握了 

  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 

  工具了。”① 

       这一时期我国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遗址的考古发现是反映父权制社会关 

  系的重要资料。在大汶口的13号、111号、35号和1号等4座合葬墓中,13 

  号和111号属于大汶口文化早期,35号属于中期,1号属于晚期。其中13 

  号、35号和1号坟墓的随葬品都偏置于男性一侧。111号墓女性一侧随葬品 

  也较多,但都不过是纺轮、骨针、骨锥、石磨棒等家务劳动工具而已。属于 

  中期的35号墓,男性遗体置于墓穴中央,女性及小孩遗体偏于一侧,特别是 

  晚期的1号墓,男性遗体安置于墓穴正中,而女性遗体则偏置于从正穴右侧 



①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38 页。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选集》第4 卷,第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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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出的一个小长方坑中。总之,无论从随葬品的数量和安放位置还是从遗体 

安放位置,都明显看出这些合葬墓的主体是男性,女性则处于从属地位,而 

且越是晚期这种情况就越明显,充分说明当时男女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男子 

在氏族中居于统治地位。父系氏族和社会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在齐家文化的墓 

葬遗址表现得更为突出。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公共墓地发现的24座合葬 

墓中,有16座是成人合葬墓。其葬式普遍为一具仰身直肢葬,另一具位于前 

者左侧,为侧身屈肢葬。人骨经鉴定,仰身直肢者为男性,侧身屈肢者为女 

性。其中在武威皇娘娘台发现的第24号墓是一男二女的成人合葬墓,墓中男 

性直肢仰卧于正中央,女性屈肢侧身位于男性的两旁,且均面向男性。这些 

成年男女合葬墓中男子仰身直肢,而妇女却侧身屈肢的葬式,显然正是当时 

男子居于主导地位、妇女依附于男子并处于从属和被奴役地位的真实反映。 

从这些合葬墓中的尸体均是一次埋葬分析,当时妇女不仅生前受治于男子, 

而且在男子死后还要被迫以身殉葬。 

     (4)父系家庭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与部落 

     单偶婚和从夫居制度的确立,使父系氏族公社内部分化出新的父系家庭 

公社,构成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父系家庭公社又称家长制家庭公社或父系 

大家族,其基本成员都以近亲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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