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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被视为「政府」,而收的「租」就称为「税」。这里要注意的是,只要郡主或地主所收取
的是一个按亩算的固定金额或粮额,不会因为太高而使农地空置,也不会因为产量增而增收,
租与税对土地的使用都不会有任何影响。够低的固定租金按亩算,其效果就等于对资源使用
没有影响的人头税( head tax 或lump…sum tax ) ——那经济课本提及的非函数性
(non…functional)的人头税。地租与地税于是完全没有分别,只是郡主提供的服务或多或
少而已。
如果一个政府抽的地税是地价的一个百分比,地价由政府估计,一定下来不容有变,
这地税与固定的地租无异,也像人头税一样,对土地的使用是没有影响的。经济学者认为对
社会不利的税,是指政府按有变动性的产量或收入来抽一个百分比(影响了资源的边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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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或抽某产品物价的税(影响了不同物品的相对价格)。
与本节有关的有三点。第一,我们问:政府抽税是否削弱了私产拥有者的收入享受权?
答案是:不一定。如果政府抽的是非函数性的近于人头税的固定税,而政府提供的服务有税
之所值,那么抽税是出售服务的收入,可以看为间接地让政府服务在市场成交。有公共性的
服务,往往要用强迫的办法收钱。
当然,政府可以胡作非为,乱抽一通;或滥发货币,以通胀的方式抽税;或乐善好施、
劫富济贫,大搞社会福利;又或者诸多管制,使官员能上下其手。是的,我曾经在美国西雅
图的一个聆讯会议上,成功地指出租金管制是侵犯了私有产权,违反了美国的宪法。
第二,不管抽税是怎样函数性的——不管抽税对资源使用有什么影响——只要税收入
了政府的袋,就是被占有了(appropriated)。收入被明确地占有——不需要被私人占有—
—租值消散的论点就用不著:政府抽税的本身不会有公共产的使用效果。
第三,政府以百分比抽所得税(收入税)被视为影响了资源使用的边际意图,有传统
所说的无效率,可不是因为抽税的本身,而是因为政府不是收入来源的资产的业主。对私产
资源的使用政府要不是无权过问,就是要管也鞭长莫及,是抽所得税被认为是「无效率」的
基本原因。这点我们会在本卷第四章作补充的。
(三)自由转让权
产权可以转让经济学称为transferable,而法律书籍则称为alienable。后者可能是
因为历史上,好些地区的地产不准卖给外国人,所以若准许卖给任何人的,就称作freely
alienable。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中国古时的看法,欧洲历史也有
类同的观点。在农业为主的社会中,土地没有劳力操作不值钱。一个强人要大享鸿图之乐,
扩张版图是当时可使人民归顺的办法。你在我的土地上生活,就是我的庶民。大强人之下的
地区各有各的小强人。要争取劳力耕耘的稳定性,一个办法是授予农民土地的私有使用权,
收取农民的租或税,但不容许农民把土地转让或出售。是的,不容许土地转让是促使庶民附
地而生的好办法。
作本科生时读中国及日本的历史,读到书中常提及的封建社会制度,遍查书籍也找不
到一个明确的「封建」定义。最后我得到的唯一关于「封建」的特徵,是土地不能自由转让。
是的,就是到了四十年代初期的中日抗战期间,母亲带我们几个孩子逃难到广西的村落,那
里的农地不准卖给村外的人。
上述的旧制度的崩溃,显然是工业发展促成的。工业发展需要人口集中,大幅度地增
加专业生产,迫使某部分农民要离开土地。日本的明治维新(1868)应该是最明显的例子。
这「维新」只有一个重点:原来已有私人使用权的农地突然间加上了转让权。附地而生的农
民及武士道跟著大批地离开家园,涌到城市去。农地以价高者得,合并使用,而工商业的专
业及贸易给社会带来的利益甚大,经济指数就立刻直线上升。日本从明治起的经济发展,是
众所公认的奇迹。
没有转让权可以增加「附属」的效能不限于土地。美国的大学的体育球赛,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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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高。观赛的票价外人的高于学生的,但学生票不能转卖给外人,入场时要查学生证。大学
方面显然要鼓励学生进场,把他们安排坐在一起,大叫大嚷,增加场内的气氛。名士会所的
会员籍,不能转让,因为要维持「名士会」的形象,但好些比较低档的高尔夫球会的会籍是
可以自由转让的。
产权的转让,价高所得,可使资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同样重要的,是转让权
容许资产使用的自由合并。转让权也容许私订合约,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从而减少交易费
用。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要以市场的运作来获取专业生产的巨利,只有产品的转让权不足
够,我们还要有生产要素或资产的转让权。
让我们停下来,总结一下使用权、收入权及转让权三者的关系。使用权与收入权息息
相关。资产如果没有任何私人的使用权,就没有从该资产界定的私人收入。另一方面,上文
指出,资产的收入权利如果受到压制,以至局部或全部变为是无主的,其使用就会有非私产
的性质。有私人的使用权与收入权的存在,不一定有私人转让权——正如大学教授的办公室,
是私用而又帮助私人收入,但私用者却不可以租出去。重点来了,凡有私人转让权的资产,
在某程度上必定有私人使用权及收入享受权。没有这后二权的资产,出售者没有有价值的资
产可沽,而市场是没有人会问津的。
可以这样说吧。一样资产凡有任何形式的私人转让权,某程度上必有私产的性质。二
十年前开始研究中国的经济改革时,在国内调查我必问:牌照可不可以转让?承包可不可以
转包?可不可以层层承包?负责人可不可以改名?房子可不可以租出去?小企业可不可以
合并?等等问题。最轻微的不明显的转让权的容许,可能反映著大而重要的改革。
最后我要略谈一下股份制的问题。你入股或买股份,下注的资金你有私人使用权。但
下注之后,股份企业用以生产的资产一般是没有私人使用权的。你有股份定下来的收息(收
入)权利界定,但资产或生产要素的使用你可能只有微不足道的投票权。要是大股东胡作非
为,你下的注就变成肉在砧板上,欲哭无泪矣。你投资股份的唯一保障,是可把股份转让卖
出去。显而易见,股份企业的股份转让权非常重要。卖出去是对企业的惩罚,收购(经过转
让)可以控制企业。于是,股份若有转让权,资金的使用权还在股东之手。这样,股份企业
是私产。股份没有转让权,企业就算不上是私产了。
(四)所有权不重要
香港的土地的所有权是政府的,没有私人所有权(ownership right)。但如前文指出,
政府租了出去的土地算是私产。邓小平先生提倡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主要是把使用权
与所有权分离,前者私有,后者国有。这与推行私产制度是没有冲突的。一九八八年我与佛
利民同意一个观点:社会主义与私产制度是可以没有分别的。关键是私产可以没有私人所有
权。我的房子说是你的我不反对,只要你进来时要得到我的许可,而你进来之后我有权把你
赶出去。然而,所有权在西方法律历史上是个大题目。那是为什么呢?
我认为所有权主要是用作监别。你在一本书签上名字,或是盖上印章,给人偷了,打
起官司该书就要物归原主。欧西法律历史对所有权的重视,主要是为了可动产。牛群散失了,
主人在牛身上作了记号,就保障了所有权。
就土地而言,在法庭的裁决上,所有权的概念到今天还有少许用处的。这就是少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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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adverse possession 法例。一块土地是我的,我向来不用也不管。你占而用之,过了
若干年,我没有向你提出通知或警告,在法律上你可以申请而占为己有,我的所有权就失掉
了。
十多年前研究中国的工业承包合约时,我指出没有私人所有权,处理会贬值的资产有
困难,建议了一些补充的办法。对�